又一個新鮮人自殺:日本過勞自殺悲歌
去年年底,一位在廣告公司電通任職,東大畢業的新進職員高橋茉莉,在宿舍自殺身亡。今年10月,勞動基準監督署認定高橋的自殺原因是過勞,屬於職業災害,並揭露了高橋超時工作,被要求大量應酬以及被上司與前輩霸凌的實際情況。一時之間,過勞死的問題,又再次成為日本社會的焦點。
日本電通是世界最大,擁有百年歷史的廣告公司,也是就業首選之一的知名企業。然而,日本電通向來以稱為「鬼十條」的軍事風格社訓自傲,對員工「至死方休」的要求,也相當有名。在這樣的風氣下,高橋其實並不是第一位過勞自殺的電通員工。
▎1991年的「電通過勞自殺」事件
1991年,剛進電通一年半的大嶋一郎,被發現在自家浴室中上吊自殺。調查發現,大嶋進公司以來,由於白天被排滿了會議以及拜訪客戶,沒有時間寫企劃,因此經常熬夜加班。雖然業績備受肯定,但身心健康都不斷惡化。遺族認為大嶋的自殺,是肇因於長期過勞之下的憂鬱症所致,因此向電通提告要求賠償。
電通主張公司設有每月60-80小時的加班上限,大嶋申報的時數並沒有超過。就算實際上有超時加班,那也是他自己個性上太過負責拚命的關係。憂鬱症與自殺也不能排除是其他個人心理因素所致,而且家人沒有照顧好他的身體,也有責任。
2000年最高法院判決認為,雇主有維持安全勞動環境的義務,因此應注意調整工作份量,避免勞工因過勞而身心受損。而調查公司出入記錄等文件後,發現大嶋的實際加班時數超過申報時數,是經常性的熬夜加班。而過勞所帶來的長期壓力與睡眠不足,確實會導致憂鬱症,甚至自殺。員工個性等本是管理時應納入考量的,並不構成減免公司責任的理由,因此判決遺族勝訴。
這則判決一反以往認為自殺僅是勞工個人因素的見解,擴大了過勞死的認定範圍,肯定了過勞、精神疾病與自殺間的關聯,以及雇主的責任,影響相當重大。然而,判決出爐的十幾年後,仍有一個初出茅廬的年輕生命,在電通殞落。
▎「過勞死白皮書」所揭露的職場實況
過勞死並非僅僅是電通一間公司的問題。在高橋的過勞自殺事件被媒體關注的同時,日本厚生勞動省也首次發布了「過勞死白皮書」,透過問卷、案例分析、健檢追蹤等方式,分析日本過勞死問題的實況,作為日後防治過勞死的政策基礎。
目前日本將每月加班八十小時,作為職災認定時判斷過勞死與否的重要標準之一,被稱為「過勞死線」。高橋的月加班時數,在事後調查中就被發現超過一百小時。目前日本針對加班時數上限,依法是由勞資雙方議定,在白皮書的調查中,有14.6%的大企業,在協定中訂定了高於八十小時的加班時數上限。此外,有22.7%的企業實際上有月加班超過八十小時的情況。
上述的數據顯示出了,即便在職災認定上訂出「過勞死線」等基準,仍有許多企業公然無視,官方問卷調查結果尚且如此,實際上應該更嚴重。而針對防治過勞死的政策,確實也有「一個月加班一百小時又不會死」、「加班是員工能力太差」、「員工也希望多加班多賺加班費」的反對聲音。
然而,根據白皮書,有52.3%的勞工對工作感到強烈的壓力與不安,而2015年有2159人因工作關係自殺,主因是「疲勞」與「人際關係煩惱」。但因過勞死被認定為職災的件數僅有251件。至於常見的加班原因,雇主的回答是以「處理顧客的突發要求」(44.5%)與「業務過多」(43.3%)占最大宗,「員工效率低落」僅佔4.4%。而勞工則回答「人力不足」(41.3%)與「突發狀況」(32.2%)為主,「賺加班費」僅佔2.2%。
▎過勞,到底應該怎麼辦?
基於以上數據,勞工團體指出,過勞死的相關證據大多掌握在公司手上,要遺族在悲痛之下自行蒐證舉發,若無勞工團體或律師支持,更是難上加難,導致了過勞死與過勞自殺的黑數,遠大於被認定為職災的件數。而加班原因的調查則顯示,公司的人力調度與業務分配才是加班主因,而非員工能力不足或想多賺錢的問題。
針對過勞死問題,勞工團體主張除了週工時40小時外,加班時數也應有法定上限,並規定應有一定間隔的休息時間與休息日。而近年自民黨政府與工商團體力推的「責任制」修法,雖宣稱是僅針對一定年收以上的高階人員,但年收高不代表沒有過勞問題,而且此例一開,難保日後不斷放寬,也是必須堅決反對的。
除了調查報告與職災認定之外,在日本,違反勞基法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勞動基準監督官有權在調查後,將案件函送檢察官起訴。日本政府近年在東京和大阪另外成立了「過重勞動撲滅特別對策班」(通稱「過特」),專門針對過勞問題進行勞檢,這次在高橋的職災認定出爐後,東京與大阪的「過特」,也聯手對電通大張旗鼓地進行了突襲檢查。(編按更新:日本電通公司社長石井直於12月29日表示,將於下個月辭去社長一職。)
雖然有許多民眾期待透過「過特」這次對電通開刀,能夠殺雞儆猴,促使大企業改善過勞問題。但勞工團體也提醒,當年大嶋案超過一億日圓的鉅額賠償,並未讓電通改善勞動環境,這次即便被判決有罪,罰金的額度也很難讓電通與其他企業動搖。而「過特」成立後,雖然法辦了幾間大企業,但勞動基準監督官普遍的人力不足問題,仍未改變。從法規與政策面著手,充實勞檢人力,強化勞工組織以取得協商與咎責力量,才是真正治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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