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韓#MeToo逆潮(中):權力性侵不算強迫?
爭議多時的南韓「大統領準接班人」、前忠清南道知事安熙正的性侵秘書案,法院一審判決無罪,當事人金志恩秘書表明「抗戰到底」,將提出上訴。但法院判決內容,已暴露出當下南韓在處理性侵、性騷擾,甚至保護女性與弱勢的層面上,法律條文中仍存在爭議與不完備之處。
法官在一審判決文中提到:
對於「威逼」行為,法官解釋:單就權力上下階級間所發生的性關係,並無法予以處罰,除非存在已至壓迫他人自由意志程度的威逼,並且這與姦淫及非禮行為間存在被認可的因果關係,發生導致被害人在性自主權受侵害的行為,才能進一步論罪。
判決文提到:「...但並未看到被害人提出有關無法抵抗,或遭受讓人難以阻擋的威逼等具體證據,事實上,最重要的核心、而且也是唯一的證據,就是被害人的陳述。」單就被害人的片面說法,法官認定,並不具足夠效力。
金秘書主張,安熙正從2017年7月底到2018年2月初,五度性侵,但法官在審理兩人的證詞時,發現雙方說法並不一致,並判斷安熙正在擁抱金秘書與發生性關係等行為時,並沒有出現明顯的事前拒絕,或在過程中有抵抗行為。
被害人(金志恩)在姦淫行為發生前,心理呆滯,甚感驚慌失措,不斷注視牆面,並以喃喃自語的方式,表現拒絕意志,卻仍依被告(安熙正)要求,投入懷中讓其稍微擁抱。
——2017.7.30,俄羅斯飯店性騷擾指控
並未見到被告(安熙正)行使威逼,反而是被害人(金志恩)自己讓被告(安熙正)更容易對其行使身體接觸。
——2017.11.26,嘉年華房車內性侵指控
被害人在此時間點、在已詳細認知#MeToo運動的狀況下,和被告針對#MeToo運動展開交談,之後被告人(安熙正)說道:『洗洗後再過來吧』」,就跑去沖澡並再次來找被告…作為被害人(金志恩),最起碼也應當向被告人提及,其行為已與#MeToo運動的社會價值相違背,或打開辦公住宅的大門離開...等,卻不見被害人(金志恩)有諸如此類的言行。
——2018.2.25,麻浦辦公住宅性侵指控
從外人角度看來,金秘書鼓起勇氣在電視直播中,冒著丟去工作,或承擔往後遭社會指責的巨大風險,暴露自己不堪的經過、控訴安熙正透過權力位階,逼迫自己就範,這並非人人都做得到,因而輿論多選擇相信金秘書的說法,遠勝過安熙正的主張。
但站在司法審理的立場,因性侵與性騷擾指控的時間跨度長達半年,且時間點顯得破碎,甚至分布在海外等地,檢方目前只有取得在麻浦區辦公住宅門外的監視錄影器畫面,除了兩人存在差異的證詞,並無進一步直接證據,顯示金秘書被強押施暴。
而金秘書提交的Telegram對話紀錄,不少則是限時訊息,並未即時截圖處理,導致兩人通訊內容並不完整,難以銜接並判斷對話的前後脈絡。這讓整起案件,在一開始就讓金秘書陷於極為不利的處境。
目前,南韓針對強姦的明確規範,僅出現在《刑法》297條:「以暴行或脅迫行為強姦他人者,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該條文內容並未針對發生性關係的當下,對方有無明確表示同意或拒絕,當作判定強姦與否的基準,而是集中關注在嫌犯有無施予暴力。
而實際上,《刑法》303條也存在對「利用業務上威力所造成的姦淫行為」的罰則:「因業務、僱用等其他關係,對自己所保護或接受監督的人,透過未接或威逼行使姦淫者,處5年以下徒刑,或1500萬韓元以下罰金。」
南韓檢方在事件發生時,也朝認定違反303條偵辦,但正式啟動調查與偵辦後,金秘書主張,安知事除以業務威逼外,還有行使暴力,因而轉為從297條著手。
因此,就算金秘書的主張全符合事實,或至事後才認知這樣的行為已違反個人意願,犧牲遠高於當下職務而決定為自己討公道,也都難以透過法律對安熙正論罪。
這樣的狀況,造成法院最終在採行「若未得手實際證據,則以保護被告為優先」的原則下,以「被告存在能壓制對方意志之力量,卻未以威逼施予性侵害」作結。
值得注意的是,法官也在判決文中提到:
如此說法,等同承認現行法律對於處理性侵問題,並未充分站在被害人立場設想,而存在認定的模糊界限,最終可能讓人透過鑽法律漏洞的方式,在對方不知情的狀況下,利用權力欺凌或一逞獸慾,再予以推拖卸責。
「被害人(金志恩)都陳述過程了,當中也沒有值得起疑的成分,但法院對金志恩小姐的陳述,還有能證明被告(安熙正)有罪的物件,都輕易排除掉了…法院未考量這起事件對社會的意義與重量,只偏重以無罪推定原則及罪刑法定主義來判決。」金秘書的辯護律師鄭慧善,在判決出爐後批評道。
鄭律師表示,法官對安熙正案的判決,有違最近各界開始鬆綁對強姦要件與定義的趨勢,是在倒行逆施(...接下篇)。
——▌接續下篇/南韓#MeToo逆潮(下):受害者沒有用心守護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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