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太空採礦」:地球小國能不能成為宇宙霸權?
2月底,由日本「宇宙航空研究開發機構」(JAXA)支持的「隼鳥2號」(Hayabusa 2)太空船,成功登陸距離地球約9萬5,000公里之遙的小行星。這並非「隼鳥2號」首次接觸這顆名為「龍宮」(Ryugu)的小行星,事實上去年9月,「隼鳥2號」已派出兩台小型探測車登陸,進行拍攝影片與收集數據等作業。
經過數月的計算,太空船本體終於登陸。「隼鳥2號」的主要任務在於地質採樣,並送回日本分析。有科學家認為,小行星的形成與太陽系同步,甚至有的更早於太陽系,若能研究其物質,有助於了解太陽系的起源。另外,小行星存在有機分子,亦有科學家認為,附著於隕石上的有機分子是地球生命起源,值得探索。
除了地質探測,「隼鳥2號」更代表著日本發展宇宙產業的企圖心。「隼鳥2號」的建造,囊括了日本工業的菁英,既有老牌大型公司,像是推進器的「三菱」、離子引擎的「日本電氣」(NEC)、太空物質密封艙的「IHI航太工程」、太陽能面板承軸的「NTN」;也有如日劇《下町火箭》裡描寫的中小型製造廠,如近紅外線光譜儀的「明星電氣」等。
整合日本公私部門太空能力,是JAXA的一個重要目標。2017年,安倍內閣制定「2030年航太工業願景計畫」,希望在計畫期間,使日本的宇宙產業價值翻倍,達到2兆日圓以上。為此,日本政府將投入1千億日圓,為有潛力的太空企業提供風險資金,也將修訂相關法律,支持太空新創公司。
對於小國來說,像日本這樣的太空政策似乎是遙不可及的夢想。無論技術與資金,小國都沒有投入的條件,更何況比起發展國民生計,探索生命起源根本是空中樓閣。然而,如果探索小行星可獲取鉅額報酬——這裡指的是採礦——或許小國也會感興趣,願意搏手一試。
根據美國科技公司的估算,「龍宮」至少蘊藏價值800多億美元的礦產,包括鐵、鈷、鎳等,若能開採,預估淨利可達300多億。這只是滄海一栗,迄今被發現的近地小行星約有約70萬顆,有的礦產價值更達百兆美元,超過地球上的財富總和。
問題是,看的到不代表吃的到,小國有辦法能讓飛船出得去、礦產進得來,然後發大財嗎?答案是有可能的。誠如前述,小國雖不具太空探索與採礦的技術與資金,但卻有其他的方法可達到目標——即是與高科技公司合作。
目前投入太空採礦最多資源的小國,當屬人口不到60萬、面積小於高雄市的盧森堡大公國。2016年,盧森堡建立「太空資源計畫」,針對有潛力的民營企業投資,如兩家位於美國的航太公司,一為「行星資源公司」(Planetary Resources)、一為「深空工業」(Deep Space Industries),都獲得盧森堡資金;盧森堡還與後者共同建造太空船,提升國內航太技術。
之後,盧森堡議會通過《太空資源法》,重點就在於小行星採礦,允許開採者擁有從小行星獲取的物質。此法保護在盧森堡註冊公司的利益,企業不需在盧森堡設立製造工廠或研發單位,只需要設立辦事處,便可享受低稅率。迄今已有20家左右的航太初創公司入駐盧森堡,形成新的「太空矽谷」。
值得注意的是,盧森堡是全球第二個通過太空立法的民主國家,第一個是美國。2015年,歐巴馬政府簽字通過《商業太空發射競爭法案》(有時也稱為《SPACE法案》),當中的《太空資源探勘與利用法案》(SREUA),便規定美國公民或依美國法律建立的公司,可合法擁有、出售、使用所探勘開採到的小行星或太空資源的權利。
如此不難發現,美盧兩國的太空資源法律的差別甚大。盧森堡立法目的在於吸引各國太空企業進駐,不論企業國籍,只要註冊即受法律保障;美國則是著重於國籍,即使是依他國法律成立的公司,只要公司擁有者為美國公民,仍在《SPACE法案》受益範圍內。
縱使有了法律保護,不代表太空採礦可一帆風順,事實上盧森堡正面臨著投資風險。像是去年「行星資源公司」的營運出現狀況,缺乏融資運作2020年的首次採礦計畫,盧森堡也售出該公司的10%股權,認列損失1200萬歐元;「深空工業」也因為經營者易主,採礦計畫或許會暫時擱置。
由於太空採礦具有高風險,目前也還沒有國家已將之付諸實現,小國如果要實現登月、登陸小行星難度更高;然而投入風險投資、法規建構、教育等,仍不失為一個不落人後,又尚可承擔的投資。而這不只需要政府提供財政和法律等支持,官員議員更要有勇於任事的勇氣,才能孵化尚在襁褓中的企業。接連的失敗並沒有終結盧森堡的太空計畫,而是吸收教訓、重新出發。
回溯上世紀衛星產業的發展,大多數都是由政府資助或授權,盧森堡則首度推出公私部門合作的「歐洲衛星協會」(Société Européenne des Satellites,後更名為SES),政府為最大股東。經過多年經營,現在已成為世界第二大的商業衛星運營商。投資成功的經驗除了凸顯太空經濟的重要,也在告訴盧森堡,必須要有由自身主導的太空單位才靠得住。
因此,在去年9月,盧森堡成立「國家航太局」(LSA)。LSA雖以太空為名,但和美國NASA不同,它不會進行科學研究或火箭發射,其目的是促進太空部門的經濟計畫,像是吸引太空企業、提供融資方案、開發人力資源等。LSA近期目標是成立一億歐元的風險基金,挹注具有前景的航太新創業者。
LSA也與盧森堡大學合作,成立跨學科的太空碩士課程,為具有工程或科技背景的人士,提供深度的航太專業知識。所謂十年樹木百年樹人,各國有志之士已紛紛投入此領域,太空教育更可稱為百年大計,需要長年投資才會見到結果。
這樣選擇將資源投入太空教育的例子,也可見於另一個小國以色列。便如最近搭乘「獵鷹九號」升空的「創世紀號」(Beresheet),是以色列非營利組織SpacelL打造、該國首個月球登陸器,預計4月登月,若成功將會是第一間登月的私人公司。
創世紀號的目的並非礦物探測,除了蒐集環月數據,它還有個有趣的任務。之後創世紀號將長眠月球,上面附有混合磁碟,儲存了如聖經、以色列兒童圖畫等資訊,SpacelL將它視為時空膠囊,希望未來的探月者能找到。
SpaceIL花了數千萬美元登月,不僅是為了一個浪漫的夢想。據三位年輕創辦者所言,更是為了激發出所謂的「阿波羅效應」,藉此激勵以色列與各國下一世代對太空的興趣,投入科學、工程等項目。比起其他公司,SpaceIL非常注重教育傳播,每月都會向中小學生宣導航太資訊。
回到太空採礦的淘金熱上,要知道太空仍屬人類知識與行動上的空白,國際和國內相關法律也顯得稀缺。像是聯合國《外太空條約》(OST),可謂是現存最完整的太空法,該條約開宗明義即表示:太空屬全人類所有、利益由所有國家共享,便與盧森堡、美國的太空採礦相關立法有所扞格。
盧美兩國的太空法,固然避開了OST約束國家對太空提出主權要求的條文,但OST對私人企業主張太空資源的所有權仍舊晦暗不明。這點若無法解決,私人企業得不到保障,就不會有動力進行商業開發。且單憑各國國內立法,更無法解決未來跨國衝突的問題,未來仍必須透過國際性會議共同協商。
如今越來越多的國家,如比利時、日本、阿拉伯聯合大公國、中國等七國,已和盧森堡簽署共同開發太空資源協議。盧森堡更和比利時等國在「聯合國和平利用太空委員會」(UNCOPUOS),倡議制定國際規則的框架、成為太空法的前驅者。
隨著太空採礦成真的可能性變大,盧森堡雖不似美日中具有強大的航太能力,但無論是在法令完備或商業應用上都已蓄勢待發,仍有望在太空佔有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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