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狼醫性侵案:300男女兒童受害,法規如何追討正義、防堵犯罪?
法國司法目前正面臨有史以來規模最大的兒童性侵案件——勒史夸內醫生性侵事件(Affaire Le Scouarnec)。由於被害人數目高達300多人,事件於2017年爆發之後,歷經6年多的調查與準備,才於今年2月開啟審理。
繼去年底的馬松事件(Affaire de Mazan)之後,法國的司法記者與社會大眾透過法庭所揭露的駭人事實,再度掉入人性最黑暗的深淵。然而不同的是,當時的案件有一個勇敢的被害人——吉賽兒.佩利寇(Gisèle Pelicot)——帶來希望的微光,但這次的黑暗與傷痛似乎沒有盡頭。個別被害人淹沒在300多人的基數中,沒有自己的臉龐。
兒少性暴力的存在是法國社會長期以來的痛。本案的爆發不僅重挫了法國各種防堵性暴力的努力,也再次引起相關法律問題的討論。本篇主要將探討3個主題:法律追訴期、社會對性影像剝削的意識,以及知情不報的責任。
▌比追訴期還長的沈默
2017年某天,居住在法國西南部容札克市(Jonzac)的一名6歲女童,鼓起勇氣向父母說出她所遭受的事:一位六旬鄰居對她裸露下體,並對其加以性侵。父母隨即通報相關單位,這才揭發了長達30年的性侵慣犯,其受害者的平均年齡只有11歲。
犯案者喬艾爾.勒史夸內(Joël Le Scouarnec)為一名外科醫生,長年趁工作之便對他所治療的兒童病人施以性暴力,有時是在診間藉口治療所必需,有時是在手術恢復室趁病人尚未清醒時下手。警方之所以能夠找到300多名被害人身份,關鍵是被稱為「黑色筆記本」的私人日記。勒史夸內以每年幾百頁的篇幅詳細紀錄了自己的犯行,甚至包含被害人的地址等細節。
為何30年來,勒史夸內的犯行從未被發現?事實上從他的犯案時序來看,周遭的人有很多次機會可以揭發他的犯行,並阻止傷害繼續發生。他的家人,尤其是妻子,其實早就知道他的癖好,親朋好友也多少感受到怪異之處而逐漸遠離他,然而整個家族沒有人認真追究。在2004年,他被查到在網路上購買未成年人性影像,留下了案底,然而醫療體系卻沒有更積極的作為,無視可能的風險讓他繼續執業、與病人接觸。
除了家族與體制的沈默之外,還有被害人的沈默。部分被害人受侵害時並無意識,因此是接到警方通知時才知情。但有很多被害人在受害當下是有意識的,或者至少保有模糊的記憶。然而因為年紀太小,創傷又太大,因為不知如何面對而成為無法言說的經歷,或者有意識地選擇不再回想。有些人甚至發展成創傷後失憶,也就是大腦拒絕處理創傷的經驗,失憶的狀況可以持續好幾十年,直到在某種機緣下受到刺激才回憶起來。
長期的沈默,是兒童性暴力受害者最常見的共通點,然而這也成為司法介入的主要障礙之一。除了因為犯行無法被及時揭發、犯罪者無法被及時阻止之外,也有事過境遷後取證困難的問題。但最嚴重的是司法可能根本無能介入,因為當被害人回想起事實,並做好發聲與控訴的心理準備時,往往已經過了法律追訴期。在勒史夸內的案子裡,就有19名被害人因為追訴期已過而無法獲得法律的救濟。
法國目前關於未成年人性暴力案件的追訴期有特殊規定。一般重罪的追訴期為犯案後20年,輕罪則為6年;然而針對未成年人的案件,自從2018年修法後,強制性交為「成年後」起算30年,猥褻及性騷則是「成年後」10年(未滿15歲的受害者則加強保護到20年)。也就是說,假設被害人在幼時曾遭受性侵,那麼直到他48歲之前,都可以啟動司法救濟。然而由於新法不能溯及舊案,只有新法公佈時仍在舊法追訴期間的案子可以適用而延長。這也是為什麼勒史夸內的案件中仍有部分已不能提出告訴。
對比台灣目前狀況,加重強制性交罪與加重強制猥褻的法律追訴期雖然也有30年,然而是從犯案時開始起算。相關團體如勵馨基金會、人本教育基金會等,近幾年開始鼓吹修法,主張針對未成年人的部分應從成年後開始起算。
即便法國針對未成年人性暴力案件的追訴期看似已經很長,然而有更多學者專家與社會工作者主張,應該直接廢除此類案件的追訴期限制。根據「兒童性暴力與家內性侵害獨立調查委員會」(CIIVISE)的報告,在他們所蒐集到的案例當中,75%案件都已經超過追訴期,但這些被害人既然選擇向該調查委員會通報,代表他們仍然希望所受的傷害能獲得某種形式的機構認同。此外,調查委員會接觸的案例中,有超過三成的被害人主動表達對於法律追訴期已過的遺憾,取消追訴期是他們最常表達的訴求。
事實上,許多歐洲國家早已針對未成年人性暴力案件取消追訴期限制,包含瑞士、荷蘭與丹麥。而比利時更是針對所有性暴力案件,不分年齡地全面取消追訴期。然而在法國,除了法規面與實務上不斷技術性地延長追訴期之外,立法機構似乎躊躇不前,無法正面回應相關團體多年來取消追訴期的主張。
為什麼這一步如此難以跨越呢?主要有觀念和技術上的原因。法律追訴期是任何一個理性的法律體制都必備的基本原則,其背後的理念是,人不可能、也不應該永遠執著於過去的不義。不過更實際的理由應該是:當時間越久而真相越難以辨明時,國家不可能毫無限制地將資源投入在久遠的案件中,勢必要畫出停損點。而既然牽涉司法調查資源的分配,這個停損點設計應該要具有統一性與公平性,因此一般都是依刑責輕重決定追訴期長短,而不因犯罪類型有所區別。
如果要為上述原則設立例外,則必須要有足夠理由來說明為何某類型的案件應該取消追訴期,而其他類型則應該保留追訴期。目前在法國的法律中,「危害人類罪」(crime contre l’humanité) 是唯一一個沒有追訴期限制的犯罪類型,理由是此類犯行的不義程度不容司法放棄對其追究。
假如認為對未成年人強制性交的案件應取消追訴期,理由應該是基於特殊創傷經驗的心理學考量。可是問題來了:其他類型的性暴力是否也應該比照辦理?猥褻所帶來的創傷難道一定比性交還低嗎?如果猥褻應該比照性交的話,那麼其他較輕的性騷擾類型呢?又或者,成年人難道一定比孩童更會處理受創經驗嗎?是否應該不分年齡地,對於性暴力案件取消追訴期?或者應該更廣泛考量性暴力之外的所有創傷失憶的可能性,而不分犯罪類型去延長追訴期?這些種種問題,就是立法者之所以難以打破追訴期原則的原因。
台灣目前也有關於取消追訴期的討論。一位性暴力案件被害人因為追訴期已過(因事件發生在修法之前,適用舊法規定,追訴期僅20年),訴訟遭法院駁回進而提請釋憲,主張法律追訴期的規定無視個案特殊性而一體適用,應該宣判違憲。憲法法庭已於去年受理該案(112年度憲民字第384號),至於何時可以排入審理還不得而知。
回到法國社會的狀況,要確保兒童不受性暴力威脅,目前不管在文化上或制度上都還有很多努力的空間,且過去的許多陳年舊案還會逐漸浮上檯面,法律應該會朝取消追訴期的方向修改。至於這條例外的界線該如何拿捏,則要看法律與兒少領域如何達成共識,提出明確專業的論述作為修法基礎。
▌影像剝削的嚴重性是否被輕忽?
前面提到,早在2004年時勒史夸內就被查到購買未成年人性影像,隔年便被判處四個月的緩刑。當時此事件在地方上沒有引起任何關注,其中一個前去採訪的司法記者事後回憶,勒史夸內向法官解釋自己是在瀏覽色情網站時看到彈出式廣告,不作多想地點進去購買了未成年人影像,並聲淚俱下地說,當時正值妻子帶著孩子離開他,因為內心孤單、警覺力下降,才導致觸法。這名記者和當時的法官一樣,都相信了被告的說法,認為他只是一個迷失的中年男子。法庭上沒有任何人能想到,其實勒史夸內早已是性侵孩童的慣犯,並逍遙法外19年了。
由於當時判處的是緩刑,勒史夸內並沒有入監。但照理來說相關單位應該可以針對這項前科,對其醫生的身份做出一些處置,例如限制他的執業範圍,或者暫停其執照,要求他提出相關精神或心理評估報告作為恢復執照的條件等等。然而一連串行政疏失與怠惰,使他得以繼續進行醫生的工作直到2017年,得以傷害更多人。
首先,這項前科竟然花了將近一年才完成登錄,這段期間醫師公會及醫院對於此事全然不知情,仍然照常處理勒史夸內的人事調動程序。後來有精神科醫師無意間得知勒史夸內的前科後通報了醫療管理單位,建議暫停其聘約,然而因為當時的判決並無再犯傾向的註記,相關單位因此認為沒有必要做特別處理。幾年後,當勒史夸內開始在容札克的醫院執業時,同事發現他精神狀態有異而通知院長,又因為院內缺醫師,院長以其「性情溫和」為由,繼續讓他留在醫院工作。
以上種種情節,乍看之下像是單純因為行政螺絲太鬆,勒史夸內運氣太好,各種巧合之下造就的悲劇。不過,一位代理被害人的律師近日受訪時點出了真正的問題:正是因為觀看或持有未成年人性影像這件事沒有被嚴肅看待,社會上普遍覺得這種行為不是很嚴重,所以才會在每一個環節都欠缺警覺;倘若這件事被嚴肅看待的話,勒史夸內早在2005年就會被繩之以法,後續的傷害都可以被避免。
的確,假設今天勒史夸內的前科不是持有未成年人性影像,而是例如違規駕駛造成過失傷人,那麼2005年以來相關單位的反應就顯得還算合理。也就是說,當時一連串的疏失或怠惰,或許可能都只是當下社會氛圍的正常發揮,持有未成年人性影像所引發的負面觀感,其程度或許就跟偶發的過失傷害差不多。要是沒有後續發生的侵害案件,或者要是這些侵害沒有被揭穿,可能沒有人會認為醫療行政單位的反應有太大的問題。
在這一連串的怠惰與漠視當中,只有一名精神科醫師主張更認真對待此事,或許正是因為他對於戀童者的心理狀態有所了解,知道性影像成癮與性暴力行為之間的關聯性。種種跡象表明了,當時的法國社會不夠了解兒少影像剝削的嚴重性。輕忽這些影像的存在,不僅是輕忽影像源頭有真實的孩童、受到真實的傷害,也是輕忽隱藏在社會中的戀童文化。
當然,我們不能預設所有觀看未成年人性影像的人都有戀童或性暴力的傾向,但我們可以把「觀看」這件事當作一個警訊,提醒相關單位更積極預防與應變。如果當初相關單位有這樣的態度,那麼或許在2004年勒史夸內被逮捕時,警方可能就會機警地擴大搜索他家,就會發現更大量的非法影像以及「黑色筆記本」,傷害就會在當時停止。或者,如果當初醫院有聽進精神科醫師的警告,決定不聘請他擔任外科醫師,就會減少許多受害者,也會拯救不少因走不出創傷而自我了結的生命。
從今天的眼光來看這一串行政疏失,一定會覺得糟糕透頂,這正是因為社會的觀念已經有所改變。不過,改變的速度是否趕得上對兒童的保護?人們似乎正在經歷某種過渡期,兒童保護的意識逐漸抬頭,但舊社會的風氣也還沒完全退去。1977年,時年44歲的導演波蘭斯基(Roman Polanski)直到被警方逮捕時,才驚訝地發現原來與一名 13歲少女發生性行為是違法的;兩年後受訪時他仍堅稱「沒有人不喜歡年輕少女」、「如果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就是違法的話,那麼世界上有一半的人口都是罪犯」。(延伸閱讀:性侵少女的44年醜聞:《戰地琴人》名導波蘭斯基再傳強暴控訴)
40年後,影視圈所興起的 #MeToo風潮完全推翻了這種說法的正當性,造就了觀念上的巨大改變。但是這個改變,仍然沒能阻止法國總統馬克宏在2023年公開力挺性侵風波纏身的演員德巴狄厄(Gérard Depardieu),認為無論如何他都是「法國的驕傲」。時代變得很快,但似乎還不夠快。
波蘭斯基最後一部長片在2019年被影展提名時,曾有影評人為其辯護:「我們應該要區分犯人與藝術家」,意思是波蘭斯基雖然犯過錯,但他作為藝術家的貢獻仍然應該被認可。試想,如果換成另一種職業,同樣的邏輯是否還會成立?我們會不會說應該要「區分性侵犯與廚師」、「區分性侵犯與老師」,而主張給他應有的認可?如果換成另一種犯罪,我們會不會說應該要「區分殺人犯和藝術家」、「區分種族歧視者和藝術家」?
當那位影評人說出那句話時,他就已經暴露了兒童性暴力在他眼中的罪惡程度到哪裡,也暴露了心中潛在的階級或職業歧視。而這句話之所以遭受批評,正代表了許多人並不認同他的標準。過往法國文化當中將戀童癖浪漫化、瑣事化的風氣,逐漸受到新的觀念的挑戰。
回到勒史夸內的例子,距今21年的2004年,是個有點遠、但又不算太遠的年代。當時法國對於持有未成年人性影像的最高刑罰只有2年(現在是5年),反映了當時的法國社會並不太重視兒童影像剝削背後的問題。今天的審判只是在清算那個時代所造成的苦果。而「那個時代」應該要過去了。
▌知情不報的處罰
勒史夸內的案例中,還有一個許多性暴力案件都有的共通元素:周遭人士的縱容。由於絕大多數的兒童性暴力都是熟人所為,這也代表受害兒童往往出身於功能不健全的家庭,或者身邊成年人沒有善盡保護義務。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教會的兒童性侵案件,為了維持教會形象,神職人員相互袒護的情況時有所聞,不僅沒有即時阻止傷害發生,更眼睜睜地任由傷害越擴越大。
勒史夸內的審判當中另一個關鍵人物,就是其前妻瑪莉法蘭斯.勒史夸內(Marie-France Le Scouarnec),她被指控很早就知道丈夫的犯罪行為,卻沒有任何作為。瑪莉法蘭斯之所以也是審理的焦點,是因為她的沈默不僅不道德,更是犯法的行為,可能觸犯了法國刑法的「知情不報罪」(la non-dénonciation de crimes et de délits)。
法國法律的「知情不報罪」並不是只特別針對兒童性暴力,而是全面性針對各種「重罪」的知情不報,屬於「妨害司法罪」其中一類。處罰的對象是對於他人的犯罪行為或計畫有所知悉、且可預期犯罪行為或其造成的傷害將持續,卻沒有通知相關單位加以阻止的人;而且這個人不需要有特殊身份(例如教師、公務員或醫護人員),任何人只要對於重罪知情不報都可能犯法。這個罪看似處罰範圍很廣,甚至有鼓勵舉報文化的意味,但事實上要證明「有所知悉」並不容易,再加上有不少例外不處罰的情形,因此實務上出現的案例並不多。
不過對於兒童性暴力犯罪而言,知情不報的處罰不僅更有正當性,而且規範效果可能更高。首先,兒童往往並不理解自己遭遇了什麼事,更不可能有能力自行報案;受害兒童身邊的大人是最有機會、也最有責任阻止傷害擴大的人。其次是舉證的問題,由於性暴力受害人通常選擇沈默,一旦開口必然是非常慎重的舉動,且傾訴對象的選擇也相對有限,要證明當事人「有所知悉」的困難度相對較低。特別是當性侵害是集體性、持續性地在機構當中發生,例如學校或教會等,藉由申訴紀錄或者透過多人的證詞,更有機會證明相關人士有知情不報的情形。
基於這些原因,法國的法律針對受害人為兒童(以及其他弱勢而無法為自己主張權益的人)的案件做出特別規定,即便是未達「重罪」的類型,知情者也有責任通報;受害人如果未滿15歲,知情不報的刑責又更重。
自2000年以來,法國多起教會兒童性侵案浮上檯面,有許多神職人員就因為知情不報而遭到判刑。而現任法國總理貝魯(François Bayrou)近日捲入的司法風波,也是因為被指控其於1996年擔任教育部長期間,對於某知名天主教學校內部的肢體暴力與性暴力情事有所知悉,卻未向檢警揭露,恐犯知情不報罪。
台灣目前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當中有規定責任通報制度,指定相關職務人士與機構有通報的義務,若未盡通報義務會被課予行政罰。台灣社會是不是有必要用刑法的手段,來加強一般人防範兒童性暴力的責任,必須要有具體實證研究才能做出推論。不過,如果台灣真的有類似法國的「知情不報罪」的話,恐怕最容易受到處罰的,是那些因為羞恥而選擇息事寧人的家長。希望這樣的時代已經過去了。
責任編輯/王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