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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韓「墮胎罪」違憲(上):遲到66年的除罪釋憲

2019/04/12 楊虔豪

「我已有權利能決定我自己的身體能做什麼,我能夠控制我的身體了,這是基本權利。」4...
「我已有權利能決定我自己的身體能做什麼,我能夠控制我的身體了,這是基本權利。」4月11日是南韓墮胎除罪化歷史性的一天。 圖/路透社

4月11日,是南韓憲法裁判官針對墮胎罪釋憲的日子。這天下午,位於首爾北村路的憲法裁判所(憲法法庭)正門兩側,聚集了兩大派公民團體。左側是陣仗龐大的基督教、天主教與反墮胎組織,拿著大聲公高喊「胎兒也是生命」、「反對廢除墮胎罪」。

而在大門右側,則是人數規模只有反墮胎派三分之一的進步派社團,包括綠黨、勞動黨與許多女權團體。他們手拿麥克風發言,並大聲喊出「墮胎罪違憲」、「保障女性自主權」等口號,只是聲音還是幾乎被反墮胎人士給蓋過。但在下午2點30分,裁判所宣判消息一出後,兩派的形勢與熱度卻出現大逆轉。

「目前限制懷孕女性的自決權,並無法使侵害最小化,只是在以『保護生命』為名的公益口號下,賦予(墮胎罪)片面且絕對的優勢地位,這已侵犯懷孕女性的自決權。」判決文如此明示。

「賦予(墮胎罪)片面且絕對的優勢地位,這已侵犯懷孕女性的自決權。」南韓憲法裁判所...
「賦予(墮胎罪)片面且絕對的優勢地位,這已侵犯懷孕女性的自決權。」南韓憲法裁判所如此宣判。 圖/路透社

判決文宣告,南韓現行的禁止墮胎規定,以及醫師就算經產婦同意施予墮胎手術,若遭發現兩方都會受罰的條文,並不合乎憲法。墮胎除罪化的一經宣告,裁判所正門右側的進步派團體也隨即響起歡呼聲。

「我認為,南韓女性正在改變中,我們有更多權利獲得認可,我認為這是女性主義抬頭造成的趨勢,女性自覺在這段時間改變非常大。我非常開心,我已有權利能決定我自己的身體能做什麼,我能夠控制我的身體了,這是基本權利。」來到憲法裁判所聲援支持墮胎除罪化的25歲市民崔智愛,向記者說道。

而另一頭,反對除罪化的民眾則難掩失望。隻身前來參加反對除罪化集會的延世大學教授金隼一評價道:「判決說,女性權利與胎兒生存權並不一致,因而主張女性要有自決權,這令人難以接受。我認為,胎兒已不能以歸屬於母體而論,我無法理解他們所說的『不一致』是什麼意思。」

墮胎除罪化的一經宣告,裁判所正門右側的進步派團體也隨即響起歡呼聲。 圖/歐新社
墮胎除罪化的一經宣告,裁判所正門右側的進步派團體也隨即響起歡呼聲。 圖/歐新社

主張保留墮胎罪的反墮胎派,多位母親著帶著2、3歲的嬰孩,或者也有人拿著母體內胎兒...
主張保留墮胎罪的反墮胎派,多位母親著帶著2、3歲的嬰孩,或者也有人拿著母體內胎兒的照片。 圖/路透社

早在2012年,南韓憲法裁判所已曾針對墮胎除罪化問題做過一次解釋與判決,當時共8名裁判官,以4對4表決平手;根據法律規定,除罪化的贊成票須達3分之2以上才算「違憲」,因此通過墮胎罪合乎憲法。

當年判決見解為:保護生命權比女性自決權更重要、且順序更靠前,胎兒與出生後的人類,皆屬生命,並不能分開看待;就算胎兒還未出生,實行墮胎手術,等同是殺人行為。這也是包括金隼一教授在內,大部分反對墮胎除罪者的想法。

贊成除罪者則認為,許多女性是在非自願(包括誘騙、性侵或缺乏資訊),或經濟條件不允許的情況下懷孕產子。條件困頓下,不僅無法提供孩子良好的成長環境,讓母子同受眾人歧視,也可能為社會帶來負擔,因而主張在女性無意願與能力撫養下,墮胎是可被接受的。

「我的身體我做主。」贊成除罪者則認為,許多女性是在非自願(包括誘騙、性侵或缺乏資...
「我的身體我做主。」贊成除罪者則認為,許多女性是在非自願(包括誘騙、性侵或缺乏資訊),或經濟條件不允許的情況下懷孕產子。 圖/法新社

南韓的墮胎罪,早在1953年制定並通過《刑法》時,就已被納入。南韓《刑法》第269條「自行墮胎罪」規定,除非嬰兒有畸形的可能性,或因懷孕而對孕婦健康產生危害,否則懷孕女性墮胎,將處1年以下徒刑,或200萬韓元(約新台幣5.7萬元)以下的罰金;而270條「同意墮胎罪」也明定,醫師(包括護理人員在內),就算徵得女方同意,施予墮胎手術,也會被處以2年以下徒刑。

如今經過66年,隨著近來女權與女性自主意識抬頭、廢除墮胎罪的呼聲高漲,才終於在一名女性婦產科醫師的憲法裁決申請後,表決通過墮胎除罪化。

這回9名裁判官全員到齊,以7人贊成、2人反對,壓倒性地通過墮胎除罪化。儘管不少韓媒以通俗口語下標「憲法裁判所認定墮胎罪與處罰墮胎醫師屬『違憲』」;但實際上7位贊成除罪的裁判官中,真正認定「墮胎罪違憲」者僅3人——這3名裁判官主張「就算廢除墮胎罪,也不會為法律秩序帶來混亂」,認為直接揚棄墮胎罪,並無問題。

如今經過66年,隨著近來女權與女性自主意識抬頭、廢除墮胎罪的呼聲高漲,才終於在一...
如今經過66年,隨著近來女權與女性自主意識抬頭、廢除墮胎罪的呼聲高漲,才終於在一名女性婦產科醫師的憲法裁決申請後,表決通過墮胎除罪化。 圖/楊虔豪記者提供

但另外占多數的4位裁判官,儘管同意當下的墮胎罪已侵害女性自決權,亦認定對對實行墮胎手術的醫師給予無差別的處罰,並不恰當,但卻也主張:母體內的胎兒,在一定期間內(裁判官訂為22週),可視為還未正式成形的人體生命;若超出這段期間,在胎兒被視為人體生命的情況下,實行墮胎即屬不當。

基於如此見解,這4名裁判官認定墮胎罪「與憲法並不一致」,並要求國會應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法律的修訂,讓相關內容更符合當今社會思維,但若期限內未完成修法,墮胎罪才會宣告廢除。

在墮胎問題的表決中,投下「與憲法不一致」的裁判官徐基錫,於裁決後表示:「人類生命依發育階段,訂出不同的保護程度與手段,並非不可能。」

贊成墮胎除罪化的4位裁判官也主張:母體內的胎兒,在一定期間內可視為還未正式成形的...
贊成墮胎除罪化的4位裁判官也主張:母體內的胎兒,在一定期間內可視為還未正式成形的人體生命;若超出這段期間,在胎兒被視為人體生命的情況下,實行墮胎即屬不當。 圖/歐新社

這段話,揭示了南韓憲法裁判所當前的解釋:人類認定胎兒是否已成為成形生命的界線,存在進一步的討論空間。而在這界限以前,母親與其家庭有權利視情況選擇墮胎。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和醫師都不應因此受罰;但若在界限以後,墮胎仍可為非法。

因此,墮胎是「有條件地」宣告除罪,而在具體法律尚未出世前,南韓也將進入一段「空窗期」。亦即,若未能盡早訂出胎兒正式被法律視為「成形人體生命」的期限,那麼到2020年底前這超過1年半的時間內,儘管當下墮胎罪並不合理,卻仍會繼續存在於南韓社會。

接下來,國會將進一步研擬認定胎兒為生命的期限,是裁判官所揭示的22週?還是更長或更短?同時,還必須擬定更多的配套措施,以讓女性面對非自願懷孕問題時,能得到更多保障。

——▌接續下篇:〈南韓「墮胎罪」違憲(下):懲罰懷孕女性的社會烙印?〉

墮胎是「有條件地」宣告除罪,接下來,國會將研擬認定胎兒為生命的期限,而在具體法律...
墮胎是「有條件地」宣告除罪,接下來,國會將研擬認定胎兒為生命的期限,而在具體法律尚未出世前,南韓也將進入一段「空窗期」。 圖/路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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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虔豪

定居首爾過著採訪與寫稿生活的駐韓獨立記者。畢業於成功大學政治系,總是被誤認為是韓國學生,實際上是土生土長的台灣人。目前經營韓半島新聞平台,並將南北韓報導與評論供應給BBC中文網、公視、端傳媒等華文媒體。2023年以南韓梨泰院慘案新聞報導,獲得SOPA亞洲卓越新聞獎。▎FB:韓半島新聞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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