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平等正義之名: 梁彼德案與美國華裔之怒
羅爾斯(J. Rawls) 在《正義論》中提出「正義」的兩個原則:一是「每個人都有絕對的自由權,而自由是每個人都有的平等權」,羅爾斯認為人類同意這樣社會契約的動機,是為避免當自己可能淪為社會弱勢族群時,受到其他族群的壓迫;二是在自由「平等」中,人們卻能包容一定的「差異」,例如:收入差異與社經水平差異,是預想差異中的優勢資源,能夠使弱勢者也受益,也就類似於新自由主義中的「下滲理論」(trickle-down theory,或稱涓滴理論)。
羅爾斯嘗試將人類同意於社會契約的立足點,蒙上一層「無知之幕 」(veil of ignorance),當人們隱藏既存的社會地位與權力高低,回歸為沒有自變項的「原始立場」(original position)時,我們就有辦法避免受制於「誰的拳頭大,講話就大聲」的不平等現象。
不過,這樣的想法回映到如今的美國:在現實社會中,種族及移民問題所造成的不平等與不正義,早已將這片蓋幕撕扯得破碎不堪。
這個月20日,傳統上該是還沈浸在春節氣氛中的美國華裔族群,憤然而罕見地走上了街頭,抗議紐約布魯克林最高法庭「司法不公」,讓華裔做代罪羔羊。而紐約菜鳥警察——梁彼德(Peter Liang),就是他們聲援的對象。
2014年11月20日,梁警察與搭擋巡邏紐約公共住宅——路易斯.希頓.品克大樓。由於電燈損壞,公寓樓梯間一片黑暗,梁手持警槍開門,一不小心槍枝走火,打中樓梯間的牆面,彈射至非裔美國人阿凱.格利(Akai Gurley)胸膛。
中槍的格利雖然重傷,當場仍還有生命跡象,但梁與搭擋卻拖延了整整7分鐘,未按程序通報也沒有施予急救。最終,格利在其女友CPR急救之後,仍告傷重不治。
事發之後,經過一年多的審判,紐約布魯克林最高法院判處梁「二級過失殺人罪」,並將面臨15年牢獄刑罰。
此判決一出,驚動了華裔社區。許多人開始煽風點火,散播似是而非的理論。他們認為:2014年紐約警察丹尼爾.潘達里歐(Daniel Pantaleo)因執法過當,在紐約史丹頓島將非裔美國人艾瑞克.加納(Eric Garner)掐死,卻沒有受到法律制裁;同樣2014年,密蘇里州福格森市警察戴倫.威爾森(Darren Wilson)槍殺了18歲、手無寸鐵的非裔男孩麥可.布朗(Michael Brown),也沒被起訴——這全都是因為潘達里歐和威爾森是白人;而梁被判有罪,只能歸咎於自己是「弱勢的華裔」,所以才成了紐約警察部門的替罪羔羊。
這樣的言論一出,竟引起華裔族群的巨大迴響,從一開始的白宮網路簽署活動,到全美各大城市街頭抗議,不僅力挺梁不該受到如此嚴重的判刑,也譴責司法包庇白人,應該重判同樣過失殺人的白人警察。
我在紐約住了三年,由於工作與華人社區有過不少接觸,多少瞭解華裔族群對社會正義的冷漠常態。見到華裔族群這次如此重視司法正義、如此團結地爭取所謂的「平等」,我的心情是有點驚奇也充滿懷疑。
當「佔領華爾街」(Occupy Wall Street)為經濟不正義抗爭時,幾乎看不見華裔族群的支援,當時在紐約所認識的華裔朋友們,也鮮少表態支持,多是以「好危險,不要接近金融區」或「這些人怎麼這麼自私,不顧慮抗爭造成他人不便」等正義冷漠的態度面對。
當穆斯林族群在911事件後受到歧視與社會霸凌,這時華裔族群的聲音又在哪?當華裔移民們與其他中南美洲移民同樣辛勤工作,甚至是擔起大部分美國人不願接受的工作與薪水,卻面臨國土安全局(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半夜臨檢民宅,然後因為沒有合法居留身份,受到沒有尊嚴地逮捕、對待、監禁最後驅逐出境,甚至被拆散家庭。為什麼少見華裔社區與移民法改革組織們站在同一陣線,大喊美國移民法與國土安全局的執法,迫害基本人權與尊嚴?
又當這兩年「黑命也是命」(Black Lives Matter,BLM)的抗爭運動開始,反警察暴力、反種族歸納 (racial profiling),為何也幾乎不見華裔團體的疾呼聲援?更何況在美國,警察的逾權暴力及壓迫,分明也深深地影響著華裔族群。
像是2014年,在紐約上西區一名84歲華裔老年男Kang Wong,因闖紅燈受到紐約警方肢體暴力,最終只能送醫治療;2015年,芝加哥日光浴沙龍的Jessica Klyzek在面臨警察臨檢時被拳打腳踢,甚至被強迫裝進紙箱中,威脅要將她送回「老家」;更何況還有被警察槍殺的Fong Lee、Yong Xin Huang、和更多的華裔受害者,都曾陷於過當的執法文化。
但當華裔族群經歷如此類似的執法過當,緣何能不受BLM的激發,站在同一陣線抵擋警察暴力?
如同南非人權運動先鋒——屠圖大主教(Desmond Tutu) 所言:
當你在不正義的情況裡保持中立,代表著你已選擇了與壓迫者站在一起。
大多數在美國的華裔族群,長久以來對社會不公義保持靜默,唯當一個不適任的華裔菜鳥警察,應當替自己的過失殺人負法律責任時,廣大的華裔族群竟公然實行「媽寶」教育——千錯萬錯,都是種族歧視的錯。絕不是一個膽小又受訓失敗,竟還硬著頭皮拿槍當警察,進而連過失開槍傷人的通報、急救步驟都無法實行的「孩子」的錯。就算這個「孩子」真有錯,且要為過錯負責,也要拉一些似乎相關又不相關的人來陪他受罪。正義?這些華裔族群選擇性地主張正義,實為矛盾。
回到文初羅爾斯的《正義論》,不難發現兩個正義原則在面對現實時的漏洞。這些華裔抗爭追求「平等」的矛盾,是「無知之幕」蓋不住長久種族壓迫華裔的結果。此結果使得這些憤怒的華裔們無法回歸「原始立場」,唯見自己與掌權者——也就是白人——的優劣關係。他們抗爭的目的是唯利己的,誤認「平等」是自身與強勢者的平起平坐,而不是整體社會裡「每一份子」的平等。對「平等」狹隘的認知,使得他們不自知地包庇了不正義的執法制度,並且維續了不平等的社會現象。
美國警察的執法制度是出了名的「以暴制暴」,針對特定種族無緣故的搜查、威脅、與暴力也不只是個案、一日之寒。
我曾與司法機構共事,也多次接觸紐約警方,從這些互動經驗中我所了解的警察部門,其實就像個「男人俱樂部」(men’s club),警員間互相包庇對於嫌犯肢體與性暴力的情形層出不窮;就算暴力執法的證據擺在眼前,時常也只會施以內部處分,鮮少會受到法律制裁。
當作為警察的梁彼得,進入了這樣一個迂腐的制度裡,他就已經無法躲避制度與槍枝所賦予他的「權力」,而他的安於現狀,亦表現出他已成為這個壓迫系統中的一份子。甚至回頭來看,在梁案中,梁與其搭擋針對公共住宅的例行巡邏,便時常是針對低收入非裔社群的強制管理。
美國警察系統的腐敗,已持續超過一世紀,卻不見改善。抗議的華裔族群們,對於梁浸淫於掌權制度的事實裝聾作啞,但嘗試用「代罪羔羊」的名義替梁脫罪,實質上也同等於替紐約警察執法制度脫罪。類似的例行巡邏已經不是第一次出人命,若不進行改革、嚴處任何一個執法失當的警員,同樣的悲劇,也絕不會是最後一次發生。
華裔族群的教育文化,很少包括探討社會平等與正義,對於種族歧視現象的反思,也時常停留在抱怨自己受到其他種族的歧視;但要能質詢(confront)華裔文化裡,對其他種族的偏見,卻非常罕見。此次抗爭中,不斷提出「梁彼德被判刑,因為他是中國人,司法種族歧視」的說法,但卻沒有考慮是否「梁彼德也是警察制度種族歧視的幫兇」。其立足點的膚淺及欠缺批判性思考,很難不被質疑挑戰。
這些加入抗爭的華裔族群們,忌妒BLM讓社會看見非裔美國人的力量,同時卻也搭著BLM訴求正義的順風車,終於找到機會,發洩對美國社會忽視華裔權益的怒火。但是,假正義平等之名的他們,卻看不見BLM的起始族群——非裔美國人——才是站在被警方暴力最危險的前線;他們看見自己華裔同族受霸凌,卻避而不見更多的非裔孩子們必須日日夜夜面對的恐懼,也看不透自己才是自己抗議口號中的「選擇性正義」。
華裔移民重視「教育」以及「競爭力」的價值觀,目的是為了自己與美國掌權的白人們平起平坐;而非用所受的教育,改變整體社會不公義——而這一次的抗爭,雖有些許荒謬,但卻同樣是重啟對話的全新機會:華裔族群藉由這次抗爭,再次弔念受到的警察暴力的華裔受害者,進而能重新檢視種族歧視跟權力結構的複雜關係。未來,華裔社群該如何做,來確保警察暴力的停止、以及社會不公義的消除,以及是否將提升自我的社會政治參與,將其他種族群體的正義也視為自身的權利,將會是美國社會如何看待華裔社群的轉捩點。
感謝一些在美國堅持理念的華裔意見,就算頂撞長輩父母,仍願意用良知抵制聲援梁彼德的抗爭遊行;就算可能遭受同儕排擠,也願意公開譴責這些抗爭華裔族群的虛偽正義。感謝《哈芬登郵報》上的Steph Yin、《西雅圖黑人書本俱樂部》(Black Book Club)的 Jm Wong、《論點記事》的Esther Wang,以及我的斯里蘭卡裔美籍好友Dedunu,讓無論是否在美國的華裔族群,有機會針對存在我們文化中的種族歧視現象進行對話,以及對於華裔廣泛地對社會正義的冷漠態度進行反思與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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