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誰有罪?美國大審的「基諾沙少年鄉民槍擊事件」
主持人/編輯鎮宏、編輯佳琦
「是正當防衛,還是蓄意謀殺......?」2021年11月19日,美國威斯康辛州基諾沙郡法院陪審團,宣判一起轟動全美的爭議案件:現年18歲的少年里特豪斯(Kyle Rittenhouse)在美國去年BLM運動期間,於威斯康辛州一場暴動中「為了保衛商家不被BLM暴徒攻擊」而持槍上街,槍殺2人,槍傷1人,被控2項殺人罪、1項蓄意殺人未遂與2項危害安全罪。而在最近,陪審團判定認為里特豪斯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全數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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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宣判後,隨即再度引發美國左右兩派憤怒對決,其爭議核心在於這起少年槍殺案,正巧圍繞在美國幾個爭議不休的百年議題──「正當防衛權」、「擁槍文化」當中,並且再加上近年日益加劇的「左右兩派街頭內戰武裝化」,也讓雙方衝突更加惡化。
這起少年槍擊事件,發生在2020年8月,當時全美各地還壟罩在5月黑人佛洛伊德遭警方殺害的憤怒當中,但3個月後,威斯康辛州基諾沙地區又發生一起BLM事件「雅各·布萊克槍擊案」,隨之全國開始連續數日的示威抗議、當地亦發生暴動衝突。事發後,里特豪斯帶著AR-15半自動步槍出現在基諾沙示威現場,並稱自己是「義勇巡邏保衛商家、並提供醫療援助」。25日晚上,一名無武裝男子與里特豪斯起了衝突,並追逐里特豪斯,隨後里特豪斯出手開槍,導致該名男子死亡,隨後又在眾示威者追趕的混亂中再度開槍,最後造成二死一傷。
本案激起全美左右兩派的激烈辯論,反對里特豪斯的左派論點認為,當時「未成年」的里特豪斯本就不許持槍上街,他也並非基諾沙居民,從外州莫名其妙跑來參與地方民兵守衛隊,「根本就是屁孩沒事來參加示威活動意圖試槍。」
但右派卻認為根本就是當地政府對於「BLM暴徒」無所作為,才使得一名少年需要持槍保衛家園,並在混亂中遭到襲擊,他的開槍行動純屬正當防衛。而本周重磅廣播就來分析本案事件內容,及其引發的相關討論。
▌到20公里外參加民兵組織的美國少年
里特豪斯(Kyle Rittenhouse)一案的最開始,是起源在喬治佛洛伊德(George Floyd)事件後三個月,在2020年8月23日,一名29歲黑人男子布雷克(Jacob Blake)因拒絕盤查,而遭白人警察在近距離於背後連開7槍,打碎脊椎與腹腔,導致終生癱瘓。事件發生之後,又再次點燃BLM(Black Lives Matter,黑人的命也是命)支持者怒火,讓基諾沙(Kenosha)地區陷入示威暴動的失控狀態中。
從23日晚間開始,基諾沙就進入緊急狀態,每天都有大規模的和平示威,也開始出現零星暴動,包括對汽車縱火,試圖闖入法院等公家機關,隨後警察也發射催淚彈、橡膠彈想要驅散人群,甚至當地政府也調動國民兵進駐。翌日,當地一個民兵武裝組織「基諾沙衛隊」(The Kenosha Guard)在臉書發起「武裝市民出來保護我們的生命與財產(Armed Citizens to Protect our Lives and Property)」的活動頁面,要求鄉勇們前往基諾沙攜帶武器上街,用意是要「保衛當地居民跟企業不被暴徒攻擊」。
這個活動頁到25日就吸引超過5千名參與者。基諾沙衛隊也為這些武裝民眾舉辦了一次集會,來討論、確認參與者在城市中的保護與巡邏地點。後來這則貼文於26日被臉書刪除。
根據當事人里特豪斯的說法,他原本是伊利諾州安條克人,並不是基諾沙本地人,只是有親朋好友住在基諾沙,而里特豪斯在暴動後和朋友看到了基諾沙衛隊的招募文,便決定出發參加,說想要保衛當地的居民跟商家免於暴徒攻擊。於是當年還只有17歲的他,就拿著一把登記在朋友名下的史密森威森AR-15半自動步槍、還有自製的醫療急救包,就這樣「上街義勇巡邏」。
▌「義勇少年」擦槍走火?
然而,里特豪斯腦袋原本規劃的義勇行動,在25日晚間變了調。當天晚上,持槍在街上行走的他,和第一名男子,36歲的羅森鮑姆(Joseph Rosenbaum)起了衝突。里特豪斯主述說自己在衝突中,因為害怕而轉身逃跑,但羅森鮑姆還不斷追趕他,一路追到一處停車場,對著他大喊「Fuck you!」,並朝他丟擲裝有牙刷、牙膏、襪子等物品的塑膠袋,在此期間羅森鮑姆也試圖要搶他的槍。
而就在這一連串衝突後,附近突然有名無關的示威者對空鳴槍,接著里特豪斯停止逃跑,轉身對羅森鮑姆連開四槍,造成羅森鮑姆死亡。
這位17歲的少年,在開槍後相當驚慌,想要離開現場,朝著警方布置的警戒線前進。但此時許多示威者聽到槍聲後,立刻朝他聚集上前,想制服開槍的里特豪斯。有人跑到他身後毆打頭部,也有人把他踢倒在地,在混亂的情況下,他又再度開槍打死了其中一名男子,26歲的胡伯(Anthony Huber)。根據里特豪斯的說法,當時胡伯用手上的滑板打他的頭,還企圖想搶他的槍,情急之下他只好對胡伯開槍,胡伯隨後也死亡。
在里特豪斯對胡伯開槍後,現場第三名男子格羅斯克羅伊茨(Gaige Grosskreutz)從身上掏出自己的手槍,並對著里特豪斯舉起手槍,在雙方都舉槍的狀態下,里特豪斯先開槍,子彈打中格羅斯克羅伊茨的手臂,沒有造成致命傷。隨後里特豪斯朝警方所在地前進試圖自首,結束了他的義勇之旅。
一個少年在一個晚上導致二死一傷,令外界震驚的程度,甚至壓過了原本群眾示威的布雷克案。而弔詭的是,整起事件的死傷者,還包括殺人的里特豪斯在內四人,全是白人。
在當天晚上,里特豪斯雖然高舉雙手,朝著警方警戒線走去,但不僅沒有被以「現行犯」的身份逮捕,而是連了解案情,扣留盤查與身分登記也全無,直到第二天事件開始沸騰後,里特豪斯才再次主動自首投案,遭到逮捕。
全案主角里特豪斯被控2項殺人罪、1項蓄意殺人未遂、2項危害安全罪。原本還有兩項輕罪,分別是未滿18歲違法持有危險武器、還有未遵守州政府緊急命令的宵禁罪,被法官駁回。而前面的前五項重罪,則是經由陪審團在19日宣判「全數無罪」。
Jury is now watching this video of the Huber & Grosskreutz shooting.
— Kristen Barbaresi (@KristenBarbar) November 15, 2021
Binger: this is someone who has no regard for human life #KyleRittenhouse pic.twitter.com/9OEkm30216
▌誰有正當防衛權?
根據威斯康辛州法律,如果一個人出於必要理由,必須防止自己或他人遭受立即性的嚴重傷害或死亡,則可出於自衛反擊,就算殺傷對方也是「正當防衛」——此一原則也是美國非常著名的「堅守陣地法」或「不退讓法」原則。而里特豪斯案,與美國大多數州一樣,無須證明自己在基諾沙的每一次射擊都是出於自衛,而是檢方有舉證義務來駁斥他的聲明。
再者,「正當防衛」其中一個重要要件,就是當事人不能從事「可能激起他人攻擊的非法行為」。另外,如果有人已先表明要「主動退出衝突狀態」,那麼之前因為先挑釁對方而失去的自我防衛權益,就很有可能能重新獲得——也就是不退讓法裡的「退讓義務」(Duty to retreat),必須優先主動避險,但到「忍無可忍退無可退」的狀態下,就準以致命武力正當防衛。
因此,以上述這些條件來分析本案時,就牽涉到如何認定里特豪斯分別在第一、二位死者羅森鮑姆、胡伯,和傷者格羅斯克羅伊茨發生衝突前與過程中的各項細節。
很明顯地,里特豪斯在第一場衝突中,一開始是選擇逃開羅森鮑姆對他的攻擊,他試圖逃跑使其追趕。一位《每日電訊報》現場目擊的攝影師也證實了里特豪斯的說法,證明羅森鮑姆有衝向被告的事實,並伸手意圖搶他的槍。法醫也證實羅森鮑姆的手上有火藥殘留。因此毫無疑問地,里特豪斯在第一場衝突充足了正當防衛的要件。
而正也是因為陪審團們同意了第一場衝突的攻擊合理,因此在接下來,里特豪斯也有權出於自衛殺死追趕他的抗爭者胡伯和格羅斯克魯茨。這幾乎就是外界可以預見的必然結果,然而弔詭的是,若是上述邏輯成立,那依據現場抗爭包括胡伯和格羅斯克魯茨在內的抗爭者,在觀看到里特豪斯持槍殺死了一位沒有手持武器的民眾,那他們也能合理相信,自己的性命隨時有被侵害的可能,他們也有權力出於自衛殺死這位17歲的持槍少年。
於是全案在此一瞬間,似乎成了「西部片電影」槍手彼此正面迎擊,大家都是「正當防衛」,只是比誰的手速快、槍法準,能搶先發出致命一擊。事實上在與最後一位傷者格羅斯克魯茨與里特豪斯的相遇中,場景確實有點類似。
▌災難屁孩持槍到此一遊?
在上一段提到威州的正當防衛權有一項但書是「可能激起他人攻擊的非法行為」,所以到底里特豪斯為何出現在基諾沙示威現場?這個原本雞毛蒜皮的資訊,一年後就變成重要的「認知打點」。
這次在左右派的攻防中,有罪派觀點認為里特豪斯就是一個外地亂入的「右翼屁孩」、是故意持械來威斯康辛惹事生非的麻煩製造者、「災難觀光客」(專門來體驗混亂街頭的觀光刺激感)——在此觀點裡,里特豪斯是故意前來挑釁、吸引死傷的「引戰遊騎兵」。
然而無罪派則認為,里特豪斯與基諾沙本來就有很強的個人羈絆,因為他的父親和祖父都居住在此。而在此事實下,他就會搖身一變,變成「保衛家園」的在地一份子。左翼與主流媒體一直強調他「外來者」的身份,就是要削弱所謂「正當防衛」的法理性。
另一個訴訟重點,則回到了傳統爭議的「持槍權」,因為里特豪斯開火時還「未成年」,無論是他的居住地伊利諾州法、還是基諾沙所在的威斯康辛法,都禁止未成年者買槍、持槍、公開帶槍。因此里特豪斯的史密森威森AR-15半自動步槍是從何而來?也成為一個非常激烈的控訴熱點。
根據辯方的說法,里特豪斯的步槍是他「委託」一名基諾沙友人「代購持有」的「成人禮」,但因為基諾沙示威暴動日益嚴重,他才回頭先拿槍上街,槍從頭到尾都在威斯康辛,沒有「移動」槍枝,槍枝的所屬人也是友人,未來才要更換所有權人,所以里特豪斯在這一部分「沒有違法」。
而里特豪斯之所以能夠持槍,辯方律師找到一個相當曖昧的法律文字來進行辯護。威州法律雖禁止未成年者持槍,但特許開放「長管步槍」——本來是為了狩獵教學所放寬的特別窗口,但在本案解釋上卻被轉彎成「AR-15步槍夠長,所以不在未成年持槍限制內,合法」而法官也接受其說詞,檢方最後才在未成年持有槍枝這項撤告。
但這種解釋也造成當初立法者想像不到的荒謬狀態:威州的小朋友依法不能持有手槍、短管長槍,但卻可以合法扛著AR-15半自動步槍在街上走來走去,完全OK?!令人難以置信。也就是本案之所以引發全美關注,甚至挑起左右兩派的激戰,就是肇因於這兩項百年的美國傳統──正當防衛與持槍權。
左派人士擔憂,里特豪斯案的論調一旦成立,未來人們還有可能自願上街展現其公民權,和平示威抗議嗎?還有,若是正當防衛權和持槍的解釋已經可以無限上綱連未成年都能帶著槍枝在外趴趴走,一言不合就開火的狀態,恐怕未來只會有更多死傷慘重的街頭事件發生。
最後也有許多人要問:「如果里特豪斯是黑人,警察會對他那麼客氣嗎?」不論是在事件發生後當晚,警方無視里特豪斯高舉雙手作勢自首,還對他大喊讓開,直到隔日他才上警局。這個部分也遭外界批評雙標,如果今天是一名黑人拿著槍朝警方自首,警察會這樣直接不甩他嗎?而陪審團們採用了里特豪斯義勇行徑的說法,用在黑人身上,能被這樣輕輕放下嗎?而這項判決是否影響未來其他重大殺人判決,也是外界持續關注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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