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開「大航艦時代」的英俄海上口水戰
當人們想到數月前,老舊破爛的庫茲涅佐夫號行經英吉利海峽時,我認為俄國將會帶著一絲妒意望著我們的船。
英國海軍「伊莉莎白女王二世號」(HMS Queen Elizabeth II)航空母艦在6月26日開始進行航行測試。防衛大臣法倫(Michael Fallon)在媒體撰文慶祝時,刻意拿軍「伊莉莎白女王二世號」來調侃俄國唯一的航空母艦——庫茲涅佐夫海軍上將號(Admiral Kuznetsov)。俄羅斯這艘航空母艦,曾在今年1月25日穿越英吉利海峽前往東地中海支援敘利亞戰事,讓英國繃緊神經。
「伊莉莎白女王二世號」是英國自2014年8月光輝號(HMS Illustrious)除役以來,再度擁有航空母艦,而且由於伊莉莎白女王號能夠操作F-35B戰機,使皇家海軍艦隊航空兵(FAA)終於能在1978年F-4K戰機除役之後,再度重返「超音速」時代。
法倫的嘲諷當然引起俄方的反擊。俄羅斯國防部發言人柯納申科夫(Igor Konashenkov)回敬說,法倫的發言顯示他對海軍科學的「無知」:伊莉莎白女王號雖然能搭載F-35B,但因為不像庫茲涅佐夫號擁有齊全且火力強大的反潛與反艦飛彈,而需要倚賴護航艦隊與潛艦的保護,所以只是龐大且方便攻擊的目標,為了皇家海軍著想,奉勸伊莉莎白女王號要與俄國艦隊「保持距離」。
看在其他人眼裡,這兩國的相互嘲諷就好像台灣某廠商曾經出現的一幕廣告台詞:
他們在爭什麼?爭第二?為什麼?因為第一已經確定了!
英俄兩國的嘲諷當然各自都符合部分事實:缺乏經費的俄羅斯海軍,無力維持冷戰末期服役的庫茲涅佐夫號的戰力;伊莉莎白女王號雖然能操作36架F-35B,但與庫茲涅佐夫號一樣採用滑跳甲板,所以不能操作E-2之類的固定翼預警機與S-3之類的固定翼反潛機,只能仰賴預警直昇機和反潛直昇機;皇家海軍的預算長期捉襟見肘,能否組成足夠的護航艦隊形成戰鬥群,也大有疑問。
▌「大航艦時代」來臨
滿載排水量約65000噸的伊莉莎白女王二世號,是世界在2010年前後開始進入「大」航艦時代的其中一個象徵。筆者之所以這麼描述,是因為與1970年代的航艦建造潮相比,目前這波航艦潮流最大的差異,就是「大型化」——各國目前建造中與規劃建造的航艦,滿載排水量幾乎都超過六萬噸。
除了伊莉莎白女王二世號以及建造中的姊妹艦威爾斯親王號(HMS Prince of Wales)之外,類似的中大型航艦,還包括印度建造中的維克蘭特號(INS Vikrant);中國海軍的遼寧號,及後續建造中的001A與002等兩型航空母艦(70000-80000噸);俄羅斯海軍現役的庫茲涅佐夫海軍上將號,規劃中的「Projec-23000E計劃」,排水量更直追美軍航艦的10萬噸等級,也打算運用核子動力。註1美國海軍現役的尼米茨級(Nimitz-class),以及最新式的福特級(Gerald R. Ford-class)就更不用說了。
相較之下,1970年代隨著滑跳甲板與次音速垂直起降戰機的出現,除了美國仍繼續建造傳統起降的大型攻擊航艦,所有國家內只剩蘇聯也在嘗試從四萬噸的基輔級(Kiev-class)中型航艦,改朝大型航艦發展。美蘇之外,其他國家皆邁向中、輕型航艦的建造:法國維持四萬噸上下的中型傳統起降航艦;英國、義大利註2、西班牙則開始建造二萬噸上下的低成本輕型航艦。連泰國也在1992年,向西班牙訂購一艘排水量略低於12000噸的輕航艦「查克里•納呂貝特號」(HTMS Chakri Naruebet),迄今仍是東南亞唯一的航艦。
▌航母起降,與假想敵的差異
一般說來,航空母艦的起降方式有下列三種:(一)彈射起飛/攔阻索降落(CATOBAR);(二)短場起飛/垂直降落(STOVL);(三)短場起飛/攔阻索降落(STOBAR)。
第一種方式,是使用蒸氣/電磁彈射器讓戰機起飛,並以甲板上的攔截索協助戰機降落後迅速停止。優點是能夠起降的戰機種類最多,也可以使戰機以最高武裝掛載起飛;而且因為不需擔心後一架戰機起飛時會吸入前一架戰機的廢氣,起降作業效率最高。缺點是彈射器複雜又昂貴,最早發明英國彈射器的英國就是因為冷戰時經濟衰退而放棄,目前只有美國生產,並進一步邁向「電磁彈射」。法國的戴高樂號則使用美製彈射器。
第二種方式,是以特定角度的滑跳甲板提供戰機起飛的升力,讓戰機不需要彈射器的協助也能起飛。降落時因為甲板上沒有攔阻索,為了避免戰機衝出甲板,只能採用垂直降落的方式。優點是便宜與輕量,缺點則是戰機運用彈性最低:除了直昇機外,只能搭載具備垂直起降能力的戰機,過去有英國的海獵鷹式(Harrier)與前蘇聯的Yak-38,現在則只有美國的F-35B。而且戰機無法在全掛載與加滿燃油狀態垂直起飛,大幅限制作戰能力。
第三種方式,是前兩者的綜合,即採用滑跳甲板,但加裝攔阻索,由庫茲涅佐夫海軍上將號首創。伊莉莎白級、中國的遼寧號與001A、印度的超日王號(INS Vikramaditya)與維克蘭特號,皆採用這種起降方式。優點是節省成本的同時,因為艦體大型化而延長甲板長度,可以搭載不具備垂直起降能力的高性能戰機。但缺乏彈射器仍無法讓預警機、反潛機等引擎推重比較低的戰機起飛;即使高推重比的戰機也難以全掛載起飛,起降作業效率遠不如裝有彈射器的航艦。
目前各國的航艦雖然逐步走向大型化,但除了美國海軍外,也只有俄羅斯的「Projec-23000E」,以及中國自002型開始的後續建造計劃,會採用彈射器。其餘如庫茲涅佐夫號、遼寧號、001A、伊莉莎白級,以及印度的維克蘭特號,皆採用滑跳甲板,使他們雖然尺寸遠大於冷戰後期的輕航艦,但同樣無法起降固定翼預警機及反潛機。
冷戰時期,蘇聯的首要假想敵為美國,必須朝大型航艦發展才能阻止美軍的航艦戰鬥群進入蘇聯近海。但是因為缺乏西方的彈射器技術,只能先從滑跳甲板航艦開始發展,作為CATOBAR構型的過渡。中國的航艦發展也是類似軌跡。
其他歐洲國家的國防預算沒有兩大超強那麼充裕,也沒有美國這種等級的假想敵,在北約組織保護傘下,還可以把爭奪制海權的任務交給美國海軍,自己專注於對抗蘇聯的龐大水下兵力。在假想敵差異、任務需求,與造價的多重影響下,相對便宜且可作為反潛直昇機母艦的輕型STOVL構型航艦,因而成為首選。
然而這種輕航艦的戰力終究有限,1982年福克蘭群島戰爭(Falklands War)已經凸顯這一點:次音速的海獵鷹式戰機雖能勝任攻擊機的任務,但要撐起艦隊防空實在力有未逮;缺乏固定翼空中預警機更是雪上加霜的嚴重缺陷,即使當年阿根廷空軍的實力並不算頂尖,而且只能從距戰場超過500公里的本土機場起飛,還是讓英國在戰爭中付出多艘軍艦遭擊沈的代價。
也就是說,如果對手是美國之外,其他具有一定空中實力的國家,而自己沒有其他有力盟國可提供幫助,註3航艦還是需要擁有相當程度的空中戰力,尤其是在戰機能力大幅躍進的時代。反過來說,如果競爭方擁有一定程度的航艦戰力,另一方勢必也要提升己方的航艦戰力。結果就是航艦的大型化,而大型化的航艦,也只有國力較強的國家負擔得起。未來大概只有區域海軍大國有能力籌組航艦艦隊,不太可能再像以前輕型航艦滿街跑。
▌海洋戰略競爭
19世紀以來的歷史顯示,各國大規模造艦的年代,必然伴隨海洋戰略競爭的白熱化,除非各國能達成類似1920年代的《華盛頓海軍條約》裁軍體系,暫時凍結競爭。
大航艦時代也不能例外,尤其中俄兩國正追求能在技術層面追上美國。然而期待達成當年的限武條約不切實際,因為無論是當年的海軍軍縮,或冷戰時期的核武裁減條約,都必須具有作為基準的技術標準。但航艦的主要威力來自艦載機,而各國戰機的技術標準不一,很難做統一規範。裁軍條約也不可能統一限制各國航艦的起降構型。如果再考量到航艦是以戰鬥群的型態作戰,牽涉到的層面就更複雜,更不可能達成軍備管制。
另一種可能讓海洋戰略競爭更加白熱化的,是過去曾擁有輕型航艦,但未來負擔不起正規航艦的中型國家,或許會效法美國海軍的美國級(America-class)兩棲突擊艦,藉由F-35B戰機的垂直起降能力,發展兼具航空戰力與兩棲攻擊能力的多功能戰艦。西班牙的胡安•卡洛斯號一世號(Juan Carlos I)、澳洲的坎培拉級(Canberra-class)等是可能的潛在發展者,希望透過F-35B的強大作戰能力,讓他們能在作戰時具備一定程度的防空與地面壓制能力。
然而F-35B戰機身價尊爵不凡,遠非海獵鷹戰機的相對便宜價格可比,兩者有如天壤之別。財政困難的國家如西班牙,要實現這樣的搭配可能還有得等。即使財政狀況較好的澳洲也在2015年7月宣布取消購買F-35B,但澳洲內部還是有強烈支持購買的聲浪,整個辯論並未完全結束,未來是否會敗部復活值得觀察。
對中型國家海軍而言,面對日益激烈化的航艦競爭,若不能擁有自己的航艦,也必須建構一定程度的空中戰力。這也進一步激化未來的海洋戰略競爭。
▌備註
俄羅斯在今年5月下旬公布的2020-2025年新造艦計劃中並不包含Project-23000E,因為在前蘇聯時期,基於分工的要求,能夠建造這種大型水面戰艦的造船廠,以及大型戰艦所需的推進系統部門,位於烏克蘭境內。這導致蘇聯解體後,俄羅斯的造艦能力一落千丈。
註2:為了規避1947年《巴黎條約》(Paris Peace Treaty, 1947)第59條禁止義大利建造航艦的限制,義大利在1978年以「載飛機的巡洋艦」名義,建造「加里波底號」(Giuseppe Garibaldi C-551)航艦。該艦滿載排水量僅略超過13000噸,在「查克里•納呂貝特號」誕生前,是全世界最小的航艦。
註3:根據《北大西洋公約》(North Atlantic Treaty)第六條的規定,共同防禦的範圍只限定於歐洲、北美、法屬阿爾及利亞(1962年7月3日停止適用)、任一締約國在北回歸線以北的其他領土或島嶼。福克蘭群島並不位於該條款的範圍內,故英國無法援引該公約第五條的共同防禦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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