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需要離婚冷靜期嗎?(上):中國版的離婚冷靜期制度有哪些爭議問題

所謂的「冷靜」,究竟是必要的反思空間,還是對個人自由的制度性干預?圖為中國一對新人拍攝水中婚紗照。 圖/路透社

前言:離婚冷靜期?

近年來,臺灣離婚率持續攀升,已逐漸成為公共討論中無法忽視的社會議題。根據內政部公布的統計資料,2024年臺灣粗離婚率已上升至2.28‰,不僅創下2020年以來的新高,也使臺灣在亞洲地區的離婚率排名僅次於中國。同時,2024年全年度離婚對數高達53,351對,而離婚婚齡中位數已縮短至8.3年,其中婚齡未滿5 年者的離婚比例竟高達33.6%。這些數據不僅反映婚姻關係的高度不穩定性,也引發社會對於家庭支持、親職責任與子女福祉的深層憂慮。

在此背景下,「如何降低離婚率」成為一個迫切的公共議題。部分聲音因此主張,臺灣或可參考中國自2021年起實施的「離婚冷靜期」制度,透過設置強制等待期間,防止衝動或草率離婚,藉以降低整體離婚率並減少社會成本。然而,這樣的制度移植真的適合臺灣嗎?當離婚被視為一項基本的婚姻自主權利時,國家是否可以、又應該介入到什麼程度?所謂的「冷靜」,究竟是必要的反思空間,還是對個人自由的制度性干預?

值得注意的是,若僅將中國的「離婚冷靜期」視為唯一對照,往往會使討論陷入「支持或反對強制等待」的二分對立,反而遮蔽了亞洲其他同樣高度重視家庭倫理與親職責任的社會中,更為細緻的制度設計。

事實上,南韓與新加坡同樣面臨高離婚率與家庭結構變遷的挑戰,卻分別發展出「後置型熟慮期」與「前置型親職教育」等不同回應模式:前者將國家介入放在離婚程序已啟動之後,側重弱勢保護與程序延緩;後者則在離婚決策之前即引入資訊告知、教育與輔導,試圖發揮預防與反思功能。這些制度或可為臺灣提供超越「是否要不要離婚冷靜期」的比較視角。

因此,筆者認為,臺灣在思考離婚制度改革時,問題不應僅止於「是否仿效中國的離婚冷靜期」,而應同時納入同樣深受東亞家庭倫理與親職責任文化影響的南韓與新加坡經驗,進行更為全面的比較與評估,才能真正看清不同制度設計的效果、限制與價值前提。由此,本文將先說明臺灣現行的離婚制度,再介紹中國實施的「離婚冷靜期」,接著比較南韓與新加坡的對應做法,以及中國經驗所呈現的問題,並討論新加坡前置式措施相較南韓後置式措施的優劣。最後反思臺灣應如何在既有的憲政原則下,尋求適切的制度設計。

若僅將中國的離婚冷靜期視為唯一對照,往往會使討論陷入「支持或反對強制等待」的二分對立,反而遮蔽了亞洲其他同樣高度重視家庭倫理與親職責任的社會中,更為細緻的制度設計。圖為中國廣州的集體婚禮。 圖/路透社

臺灣的離婚制度

臺灣《民法》規定離婚方式有三種:協議離婚、裁判離婚,以及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協議離婚只要夫妻雙方書面同意、由兩名證人簽名,帶至戶政機關登記即可解除婚姻關係,戶政人員只進行形式審查,不審查當事人意願或婚姻成敗真實情形,政府不設任何等待期或實質審查。裁判離婚則須依法律列舉事由(如通姦、虐待、惡意遺棄等)提訴,由法院審理並判決婚姻確實已難以維持。近年司法實務強調裁判標準重點放在婚姻是否已難以維持,而非以誰對誰錯作價值判斷,此明顯已「去道德化」。

關於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方面,是在尊重當事人離婚自由的前提下,由法院提供一個協助溝通與協議的程序空間,嘗試促成雙方就離婚及相關子女、財產事項達成共識。此一制度並非以阻止離婚為目的,而是作為訴訟前或訴訟中的程序性安排,透過中立協調降低衝突成本並提升決策的穩定性。

總體而言,現行制度高度尊重婚姻自由:只要當事人雙方自願,法院或戶政機關不會強行延遲或干涉,離婚效果一經完成即時生效。就臺灣這種離婚制度的精神而言,整體反映出自由主義的理念,即將婚姻視為個人契約,國家不強迫當事人留在不願繼續的婚姻中。國家的主要介入力度集中於維護子女最佳利益或保障經濟弱勢配偶,如辦理監護權、扶養安排等,而不是阻止離婚本身。

這種高度自由的設計,固然有效地避免歷史上「以家庭倫理名義要求弱勢者犧牲自我的情況」,但自由制度並非完全中立,它也在「引導」某種行為,也就是說,當離婚制度設計為低門檻且未設任何等待或反思程序時,制度本身即可能形塑一種結構性訊息,使得雙方關係一旦陷入困難,離婚便成為一項合法且被默許的退出途徑。

這凸顯了若干問題:由於戶政機關僅做「形式審查」,而非實質考量,當事人若受脅迫或誤導亦無法有效防範;而當離婚制度只有快捷退出而缺乏任何反省或諮詢機制時,實際上制度偏向「快速退出」,忽略了改善情緒、衝突等因素對決策的影響。自由主義假設人是理性且穩定的決策者,但很多離婚決定發生在高度情緒化和疲乏的時刻,此時人未必「想清楚」,反而更需要支持和資訊。然而,是否因為這種制度導致的高離婚率,就要引入中國的「離婚冷靜期」制度呢?

臺灣制度的精神,整體反映出自由主義的理念,即將婚姻視為個人契約,國家不強迫當事人留在不願繼續的婚姻中。圖為臺灣屏東,排灣族的新娘正在準備婚禮。 圖/路透社

中國的「離婚冷靜期」制度

中國於2021年1月1日施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1077條規定:夫妻提出協議離婚登記後,婚姻登記機關應給予30天冷靜期,期滿前任何一方可以單方撤回申請。換言之,協議離婚的流程包括:申請→受理→30天冷靜期→雙方確認意願→領證。具體而言,這樣的離婚冷靜期並非單純的緩衝,而是一套包含兩個30天的嚴格流程:

(1)申請與冷靜期(前30天):雙方前往民政部門申請離婚後,進入30天的冷靜期。期間內,任何一方只要反悔,皆可單方面向機關撤回申請。

(2)領證期(後30天):冷靜期滿後的30天內,雙方「必須共同」再次親自前往民政局領取離婚證。若其中一方未到場,或30天屆滿未領取,則視為撤回申請。

這項制度實質上賦予了單方面「否決權」。只要一方在60天內採取不合作態度,協議離婚便無法完成

官方政策強調,此舉在於給即將離婚的夫妻更多反思空間,旨在避免衝動、草率離婚。民政部官員並表示,該制度並未剝奪離婚自由,感情確已破裂的,夫妻仍可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若冷靜期內發生人身安全威脅,可通過法律途徑求助。

中國的離婚冷靜期制度,只要一方在60天內採取不合作態度,協議離婚便無法完成。圖為中國一對拍攝婚紗的新人。 圖/路透社

中國設立冷靜期的初衷是減少「衝動離婚」並維護家庭和諧。根據2021年的數據,制度實施第一年,中國的離婚率降至 2.01‰,回落至十年前的水平,顯示該制度在「減少登記數量」上具有顯著的數字效果。

然而,中國的冷靜期設計有其爭議與問題。首先,冷靜期的立法目的明確著眼於「家庭穩定」和「降低離婚率」,而非改善決策品質。制度僅設定了時間「暫停」,但並未強制當事人接受任何前置教育或輔導,也未要求制定子女撫養協議等具體行動。簡言之,這是一種消極延宕的行政安排,而非積極性的婚姻治理工具。其次,在權力不對等或高衝突的關係中,離婚冷靜期可能被視為對弱勢方不利,也就是說,這項制度對家暴受害者而言是「雙面刃」,可能延長受害者痛苦與危險,使其無法及時脫離暴力環境。

儘管中國《民法典》及相關法規明確規定訴訟離婚不適用冷靜期,批評者仍指出現行制度在實務運作上可能存在令當事人感受到程序延宕的不便,例如有當事人為規避冷靜期轉向法院訴訟離婚,使整體離婚進程更為冗長。最後,學界也質疑此舉與個人基本人權(婚姻自由)之間的比例性關係,也就是說,如果法律僅以抑制離婚為目標而缺乏配套,可能涉及對自主權的過度限制。這項政策將公共利益凌駕於個人意志之上,將婚姻視為國家的資產而非個人的選擇。

總結而言,中國冷靜期制度本身不設前置教育、不配套後續支持,核心目的是讓人「想久一點再離婚」,而非幫助家庭改善未來規劃。正因如此,該制度在民主憲政體系中,常被批評為過於行政性的家庭干預。

接續下篇:

臺灣需要離婚冷靜期嗎?(下):比較南韓「離婚熟慮期」與新加坡「離婚前置教育」

中國冷靜期制度本身不設前置教育、不配套後續支持,核心目的是讓人「想久一點再離婚」,而非幫助家庭改善未來規劃。圖為中國一對新人拍攝水中婚紗照。 圖/路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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