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管理不等於禁止:澳洲特殊寵物許可證制度,反思台灣特寵禁養爭議
台灣農業部動保司於2025年1月3日召開「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入動物種類」研商會議,討論未來要禁止飼養或輸入哪些物種作為寵物,雖然是以公共安全及動物福利的角度來評估,卻引發輿論炸鍋及許多爭議。
在動物保護與管理層面,台灣還有很長足的進步空間,借鑑外國優良的管理制度才能達到控管風險的目的,本文將介紹澳州新南威爾斯州的特殊寵物飼主制度,作為對照。
▌爭議緣由
此次風波中最大爭議是「風險評估後沒有建立管理制度」,以及將來「只允許輸入白名單(曾通過審查的物種)可以進口的大方向」。針對公共安全評級,動保司並未列明詳細評估標準,只把物種區分成危險及不危險,如果過了某條線就被評為「危險」,等同沒有光譜,只有黑與白。
然而,危險與否很多時候是取決於操作人的硬體設備跟技術。舉例來說,世界各地已有成千上萬的大蟒被人飼養,但飼主被自家大蟒攻擊致死或重傷殘的案例其實寥寥可數;此外,只要沒有經過長時間的互動跟制約訓練,不同種大型蟒蛇成年體的危險程度其實都差不多,緬甸蟒更是相對溫馴且馴化歷史較久的種類,最初會被納入名單令人不解,幸而已暫時取消列入。
即便風險確實存在,禁止是管理方法中最激烈、可能引起最多問題的手段。社會需要的應是細緻分級管理,而為了應對生物的多種多樣,衡量標準應以「種」為尺度而非現行公告的「科」,細緻規劃每個物種的安全等級及應對規範。
至於輸入問題,一般有所謂輸入白名單(曾許可過)、輸入黑名單(曾不許可過)、輸入灰名單(未評估過),動保司以動保法第8條為依據,將黑、灰名單都當成黑名單處理,代表不會再新增白名單。但若根本沒有審查及評估,如何知道能否滿足其聲稱的公共安全跟動物福利?
輸入白名單作為可輸入標準也有所爭議,其一是過去將首次輸入申請由紙本轉為電子系統時,有很多物種的首次輸入資料消失。還曾有過輸出入審查的專業度疑慮(同屬且生態棲位相似的物種部分通過部分不通過)、科技進步降低飼養難度(變頻冷氣大幅降低電費、更多餌料問世等)、物種學名變換(曾被認為是A物種,後研究認定分裂出B物種)等等問題都需要再三考慮,光認定現有白名單會引發爭議,但在會議上有人詢問此問題兩次,動保司卻不予回應。
不只公共安全,動物福利也應該分級管理。例如金色曼蛙(Mantella aurantiaca)具社會性,因此德國部分地區不允許飼養單隻,一定要購買複數,或證明已擁有其他個體才能購買單隻。若以當前動保司的邏輯,金色曼蛙可能就會因為「難以滿足其社交需求」而被納入禁止名單。
講白了,只要確保飼主具備相關知識跟對應財力,通常就能在很大程度上改善動物福利。而當政府單位以最極端的狀況評估,並先入為主認為所有人都沒能力飼養好那些有條件和技術就能管理好的物種,直接以公共安全為由要求登記、不得買賣與繁殖,或是不進行分級管理就想沒收人民的財產,其實是一種便宜行事,動保司具有人民賦予的權力,不應壓縮人民權益來迴避細緻管理的責任。
▌澳州的他山之石
動保司以與國際標準接軌為由發布禁止清單,卻絕口不提是以荷蘭這種僅允許30個物種被當作寵物的超嚴格國家為目標,而荷蘭與臺灣在地理位置、國際貿易角色、氣候及民情都大相逕庭,台灣若也要以超高標準限制人民,可能也必須提出更好的理由。
國際間堪為參照的管理案例比比皆是,德國、瑞士、美國、澳洲都有針對飼養高風險物種及動物福利細緻管理的地方行政區,甚至同一國各州之間都有設計詳細的管理辦法,筆者最喜歡的是澳洲新南威爾斯州(New South Wales)的爬行類動物飼養規範,在此分享如下:
在澳洲,因為當地生態環境的特殊性,飼養非原生的爬行類動物是違法的,而原生爬行動物受法律保護,因此若想飼養原生爬行動物作為寵物,需要獲得國家公園及野生動物管理局轄下氣候變遷、能源、環境和水部門授予的生物多樣性保護許可證,申請辦法是根據《2016年生物多樣性保護法》(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Act 2016)而頒布。
根據該法案,從野外捕獲當地爬行動物或釋放爬行動物是違法的,因為從野外、甚至自家後院捕捉動物都可能導致局部物種滅絕,而被丟棄的動物可能會傳播疾病並遭受飢餓或被捕食,傷害動物、隨意丟棄動物都被視為犯罪,不僅會面臨高額罰款,最高還可能入獄2年。
因此想要飼養本土爬行動物,也必須從有執照的經銷商或飼養員處購買。新南威爾斯州法規將可作為寵物飼養的本土爬蟲類分為R1~R5幾種級別,飼主需要依據自己想飼養多少動物及什麼類型的動物,選擇對應的許可證類型。這不僅是為了保護當地獨特的爬行動物物種及生態系統,也能確保動物及其主人的安全。
▌以物種和數量分級的許可證制度
根據該州政府網站,飼養單隻動物與複數動物的許可證類別不同,若只飼養一隻動物,需要的是「伴侶動物飼養員許可證」,如果想飼養另一種原生動物作為寵物,則需要更改為「原生動物飼養員許可證」,申請資格為16歲以上人士、16歲以下兒童的父母或監護人。
申請單隻動物「伴侶動物飼養員許可證」的費用為50澳幣,且執照需要定期更新,只有新南威爾斯州官方公布的物種名單中被標記為「伴侶動物」者可以飼養。
網站也細心指出,申請許可證之外,民眾務必先行研究想飼養的爬行動物類型、所需環境和照顧條件,並徵求爬行類專家和爬行類團體/協會意見,再前往有執照的販售處購買動物。購買之後便可開始申請許可證,透過線上或致電政府服務中心來進行評估。
評估項目包括了許多約束條件。例如動物必須飼養在住宅內,並且不能用於展示。持證者必須遵守《私人飼養爬蟲類實踐守則》,當中對於不同種動物需要的照護環境有詳細規範。此外,儘管不需要事先提交紀錄,州政府仍要求飼主保留購買動物的相關證明(包括供應商詳細資料、購買人詳細資料和購買日期等),以便證明其來源合法。
至於若想養多於一隻的動物作為寵物,則需要申請原生動物飼養員許可證、R1基本爬行動物許可證,同樣僅能飼養官方公布名單中被標記為「伴侶」或「R1 基本爬行動物」的爬行動物。有了這類許可證後,也可將鳥類或其他種類的原生動物作為寵物。
飼養動物2年後,才可以申請升級為更高級的許可證(針對難以照顧或不太常見的爬行動物物種)。升級條件包含:
- 年滿18歲或以上
- 在升級到R2級高級許可證(較難照顧或有毒的爬行動物)之前,已獲得擁有R1基本爬行動物的許可證2年
- 持有高級許可證的動物必須與持有基本許可證的動物為同一組(例如,基本蛇到高級蛇,基本龜到高級龜)
- 持有R2級許可證和R2物種至少一年才能升級到R3,依此類推至R5
- 申請升級時必須持有當前許可證
至於R3、R4 和 R5 級許可證,因為允許飼養的爬行動物有特殊要求,例如為有毒物種,若無安全處理就會帶來風險。因此要升級到3、4或5級許可證,必要條件也更多,包含:
- 急救證書
- 具備防逃逸的飼養空間
- 具備可上鎖的房間
- 確認您處理有毒爬行動物的經驗和技能的參考資料
- 應急應變計劃
許可證的升級成本,也依照規定更新的時間長短有所分別,為期2年的執照申請費用為120元澳幣,5年期則是每次143元澳幣,而且提交申請並不能保證就能獲准升級執照。
以上為澳洲新南威爾斯州的爬行類動物飼養規範,細緻且合理,該州同時也針對兩棲類動物、鳥類、哺乳類動物的飼主設有類似規範,國際間也有如此認真管理的國家,很值得台灣參考借鑑。
▌延伸思考與台灣的警惕
值得說明的是,因為澳洲完全禁止飼養外來爬行類物種,所以新南威爾斯州規範是針對飼養當地原生物種而設。臺灣社會風氣不支持飼養原生物種,且原生物種沒有經過商業性馴化的歷史,現階段也沒有供應商可提供合法的完全養殖原生物種(完全養殖指能在人工環境穩定繁殖第二代以上,不須再從野外補充種原)供民眾購買飼養,所以對於飼養的規範主要著重在外來寵物上。
雖然新南威爾斯州與臺灣管理的主要目標,存在著原生物種與外來種寵物的差異,但本質上都一樣是針對飼養的風險管理與動物福利的保障,臺灣若願意建立分級管理制度,參考相關做法完全沒有問題。
就筆者的看法,面對特殊寵物至少應將風險等級分為:超高風險、高風險、中等風險、有條件低風險、低風險、無風險。每個風險等級有不同的規定,符合規定者(技術考試、硬體需求、付費換證等)始得持有及飼養。權利及義務要對等,若想要持有危險物種,就應該付出被檢核及遵守規定的義務。
可能有些反對分級管理制度的人會說:「做這麼細很耗資源」、「誰要分擔那些財力人力」,所以主張一率禁止。但我們可以發現,新南威爾斯州制度中的證照都要收費,而且是每次申請都須繳費,也不一定會一次就通過,因此各項證照規費、違規處罰的罰金等,都可以是支持制度的經費來源,制度的維持工作主要會集中在接受申請、資料查核及整理申請文件上,應當不會有過高花費。
另外,合法登記與繁殖的寵物業者,或是審核申請、輔導申請、提供飼養諮詢、查緝違規的人員等,都算是健全產業的一環,也會創造一些專業就業機會,細緻的分級管理特殊寵物不一定是納稅人的負擔。
臺灣屬於島國,在生態上亦有自己的獨特性,但長年未經有效管理的寵物市場已經存在,臺灣又位處貿易轉運的樞紐之一,且國內風氣、法規和技術也不支持飼養原生動物,飼養外來寵物的市場不可能憑空消失。有需求就會有市場,單靠禁止沒辦法達到妥善管理目的,眼不見為淨沒有辦法真正解決問題,考慮臺灣的社會風氣、文化及人民素養,越禁止很有可能越開花,給予一個合法的管道,讓需求可以在管理下合法抒發,應該會是最佳解。
私以為臺灣政府行政最大的問題就是喜歡照抄國外案例,但只抄對行政有利的部分或皮毛,沒有全盤吸收到法規背後的精神。以滋擾性蛇類處理工作(即捕蜂捉蛇)為例,光是把澳洲單次出勤的費用轉換成台幣來計價,卻沒有考慮澳洲當局對捕蛇人的專業考核及規範,還有對蛇類後續處理等相關規定,並未對廠商的專業度進行資格限制或審查,才產出了日前屏東縣政府爆發的捕蜂捉蛇標案舞弊亂象。
不論是以飼養規範或是輸出入的角度,都不應該照抄其他國家的制度,應該以本地的需求跟情況為主軸,參考國外案例和經驗,去蕪存菁後設計出符合臺灣自己的規範。也呼籲動保司應與各界討論細緻管理的執行辦法,找到一個所有利害關係人都能接受的管理共識,將風險收束管理降到最低,才是民主社會進步的樣貌。
責任編輯/王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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