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真的要學新加坡的鞭刑?從嚇阻效果、國際人權到公投爭議看執行問題

「新加坡有鞭刑」往往是支持鞭刑的民眾認同引進鞭刑的理由,然而國際上保有鞭刑的國家實屬罕見,也多以伊斯蘭國家或前英國殖民地為主。新加坡不像印尼亞齊省會公開執行鞭刑,所以外界難以一窺新加坡鞭刑執行的實際樣貌。 圖/美聯社

立法院於2026年8月14日經表決,通過主文為:「您是否同意政府制定法律,針對性侵害犯罪、凌虐幼童罪、以及高額詐欺罪、複合型態加重詐欺罪,增設由法院宣告並依法執行之特別刑法?」的鞭刑公投案(下稱鞭刑公投)。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與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等5個民間團體在立法院通過鞭刑公投的當天發表共同聲明,強調鞭刑不僅違反憲法,也違反禁止酷刑之國際人權義務,且缺乏實證研究證明鞭刑比起其他刑責更具嚇阻力。國家人權委員會亦於隔日(8月15日)發佈聲明稿,強調司法鞭刑不符國際人權標準,重大犯罪應以健全刑事政策回應。

目前鞭刑公投仍待中選會審議,若審議通過,鞭刑公投有望於2026年11月28日與九合一大選一起舉行。由於公投案必須於投票日前3個月公佈,如果希望公投綁大選,中選會勢必要在8月28日以前做出公告,回應鞭刑公投是否成案。目前預計中選會將在8月21日的委員會議中進行審議。

積極推動鞭刑公投的立法委員洪孟楷也曾赴新加坡考察,一心一意希望台灣能與新加坡學習,將鞭刑入法。據此,以下將根據新加坡鞭刑做簡單的介紹,筆者也訪問到新加坡的社會運動者韓俐穎(Kirsten Han),請她分享她對於新加坡鞭刑和死刑的一些看法。

左為新加坡記者兼社會運動者韓俐穎(Kirsten Han),右為韓俐穎所寫的《我所認識的新加坡:一位在地記者的參與及觀察》書封。 圖/韓俐穎提供

國民黨籍立委林沛祥(左)、洪孟楷(中)、林德福(右)等人力推鞭刑公投,主張應「亂世用重典」。 圖/報系資料庫

世界上誰還在用鞭刑?我們真要學新加坡?

世界上約僅有15個國家仍使用司法鞭刑,這些國家中大抵可以分成兩個部分:一個是有伊斯蘭教法(Sharia)的國家,如伊朗阿富汗、葉門等國;另一個則是傳承了英國殖民時的刑法體系,如新加坡、馬來西亞、汶萊。值得注意的是,英國早在1948年便廢除司法鞭刑制度,然而這些承襲英國殖民遺緒的國家卻持續保留鞭刑。例如新加坡於1965年獨立後,便主動將鞭刑納入獨立後的刑法政策中,甚至在2025年都還修法將詐欺案件納入鞭刑。

新加坡目前有161項罪名可以判處鞭刑,其中65項屬於強制鞭刑(mandatory caning),只要一觸法就會被鞭刑;另外96項為裁量鞭刑(discretionary caning),法院有裁量權可以決定是否給予鞭刑。

遭判處強制鞭刑的常見罪名有毒品販運、搶劫、加重性犯罪(如造成傷害或死亡的強制性交罪,或者性侵未滿14歲之人)、加重詐欺,甚至連逾期居留超過90日的非暴力犯罪也屬於強制鞭刑的範疇中。韓俐穎特別補充,因簽證過期遭判處鞭刑的人最多來自孟加拉,許多人都是因為護照早已遭雇主沒收,根本不知道自己的簽證何時到期,才會發生逾期居留的狀況而被抓。因此這樣的刑罰具有什麼意義、懲罰到了怎樣的人,或許也值得我們思考。

法院有裁量權的鞭刑則有像是暴動、破壞公務(如於公共場所塗鴉)、一般性犯罪等罪名。新加坡的鞭刑也有一些例外的條件,包含受刑人為女性、受刑時年紀超過50歲的男性,以及尚未獲得減刑的死刑犯都不會成為鞭刑處罰對象。

在新加坡女性不會遭到鞭刑,圖片僅供示意。圖為2017年5月在印尼亞齊省首府班達亞齊(Banda Aceh),一名印尼女性遭公開鞭刑。 圖/路透社

然而,在經法院判處的司法鞭刑之外,監獄的管理員也有權限對於在監獄中出現暴動、滋事、企圖逃獄等嚴重違規行為的受刑人,判處最多12下的鞭刑,而且此部分完全不需經由法院判決。因此,韓俐穎也和我們分享:「在新加坡,要研究鞭刑真的非常困難,比死刑還難。不公開的資料和實際的黑數真的太多了,而且(新加坡)還有死刑的存在,大家對於廢除鞭刑的討論度相對又低了很多。」

韓俐穎也和我們說明,在新加坡,鞭刑的執行場域是在監獄,樟宜監獄為最大宗。新加坡政府未曾公開實際執行鞭刑的「行刑人」是誰,但可以確定的是,法院一旦做出鞭刑的判決後,後續全權交由監獄體系進行執行。包含遭判鞭刑的受刑人哪一天要被執行鞭刑,都是由監獄決定。

韓俐穎進一步提到,執行鞭刑時通常會有一批等待被鞭刑的人被帶到現場一起排隊,所有人被迫要看著前面的人遭執行鞭刑的過程。此外,「行刑人」通常不只一位,他們要輪流換手,確保不會因為手痠、沒力而讓後面的人遭「鞭得較輕」。鞭刑通常會一次執行完畢,現場會有法醫在場評估受刑人的身體狀況;除非法醫判斷受刑人在生理上無法承受全部刑罰,才會改採分次執行。

台灣曾有相關報導探討執行死刑的法警所承受的心理壓力與創傷。若台灣真的要引入鞭刑,鞭刑的執行又會是另一個巨大的暴力現場。誰該負責執行、成為這個「行刑人」?法醫、監所管理員是否又會因職務需要,被迫凝視整個鞭刑過程?這恐怕是那些喊打喊殺,到現在喊鞭的人,未曾思考過的問題。

台灣一旦引進鞭刑,又是由誰來負責執行呢?由於新加坡並未對外公開執行鞭刑的過程,圖片僅供示意,圖為2026年在印尼亞齊省首府班達亞齊執行鞭刑的現場。 圖/美聯社

2017年在印尼亞齊省首府班達亞齊,一名男子因同性間性行為違法伊斯蘭律法遭處以鞭刑,現場有大批民眾拿著手機。 圖/美聯社

亂世用重典?良好的治安真的來自於鞭刑的嚇阻作用?

新加坡政府拒絕承認鞭刑這種殘忍不人道、有辱人格,並且會實際在肉體上造成皮開肉綻、大量出血的行為是一種酷刑。較有代表性的討論,可以追溯至2015年楊偉光(Yong Vui Kong)案。

楊偉光因毒品犯罪遭判處無期徒刑加15下鞭刑,當時他主張鞭刑構成酷刑的一種。然而上訴法院以「在法定限制與醫療監督下執行鞭刑,未達到構成酷刑所要求的高度嚴重性和殘酷性的門檻」為由駁回上訴。

國際法學家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 ICJ)隨後發佈聲明,表達對該判決的失望,並進一步表示:「國際人權機構已明確指出,鞭刑和其他形式的體罰違反了絕對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規定。」ICJ強調新加坡本國法律並未禁止鞭刑,不代表鞭刑是合乎國際法的行為。

自此之後,新加坡政府持續將鞭刑視為維護治安的有效手段,並強調其對犯罪具有嚇阻作用,但新加坡政府並沒有附上相關的研究佐證這樣的說法。無論是證明鞭刑真有其效,或者監禁、罰款等其他替代方案的懲罰不足以遏止犯罪,相關論證都相當缺乏。

來自馬來西亞的楊偉光(Yong Vui Kong)在2007年販運超過15公克的海洛因到新加坡被判死刑,後來在新加坡修改《濫用毒品法》後,楊偉光的刑期減為終身監禁外加15下鞭刑,他也因此提出鞭刑違憲的上訴。但新加坡上訴法院在2015年駁回楊偉光的上訴,維持終身監禁外加15下鞭刑的判決。 圖/路透社

從犯罪學與刑事政策的觀點,其實長期以來都無法找出任何研究可以支撐「重刑對暴力犯罪更具嚇阻作用」的相關論述。

美國國家司法研究所(The 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在《關於嚇阻作用的5件事》一文中,引用了犯罪學者Daniel S. Nagin於2013年發表的論文《21世紀的嚇阻作用》,認為「提高被捕與遭到制裁的確定性,具有更穩定的嚇阻效果」、「加大刑罰力道對遏止犯罪作用不大。」這也是現今普遍更受支持的犯罪預防論述。

這也呼應了韓俐穎的觀察:她認為新加坡的治安好,那是因為新加坡很小、都市化高、見警率高,且到處都有監視器作為監控系統,這樣的條件與環境對於抑制民眾犯罪的動機有更高的影響力。

或許比起鞭刑存在與否,新加坡隨處可見的監視攝影機更能有效嚇阻犯罪。 圖/美聯社

最後,台灣也有許多人針對近年猖獗且令人深惡痛絕的犯罪類型——詐騙案——有許多的討論,然而新加坡詐騙案件下降,也不能證明是鞭刑造成的。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在2026年8月16日的Facebook貼文中,整理了新加坡在2025年修法將詐欺案納入鞭刑適用範圍與詐騙案件量的時間序,駁斥了新加坡的鞭刑能有效遏止詐騙犯罪的說法。該文結論也說明了儘管2025年新加坡詐騙案量下降了20%以上,但外界以此做出是因為鞭刑入法導致詐騙案件數下降的推論,是明顯錯誤的。

新加坡的治安表現或許值得借鏡,但這不代表新加坡存在鞭刑也值得照單全收。在缺乏充分證據證明鞭刑確實能降低犯罪的情況下,若僅憑對犯罪的憤怒與對重刑期待便貿然將其入法,未必能真正達到我們所期待的社會安全目標。

亂世用重典?新加坡有鞭刑,就代表台灣也要引進嗎?圖片僅供示意,圖為2025年在印尼亞齊省首府班達亞齊,當事人因發生男性間性行為遭到公開鞭刑。 圖/美聯社

《公政公約》已明文禁止酷刑,台灣應將《禁止酷刑公約》內國法化

若要討論鞭刑入法,除了滿足多數人對於犯罪的厭惡、大快人心的情緒外,還需要理性回歸法理面是否可行。

台灣已經在2009年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內國法化,讓這兩個國際公約在台灣具備國內法律效力。也因為這兩部國際公約在同一年內國法化,也是最早透過「施行法模式」引進台灣的國際公約,所以在台灣習慣將兩者合稱「兩公約」。

《公政公約》第7條明定,任何人不得遭受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根據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和禁止酷刑委員會的說法,體罰(corporal punishment)絕對構成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違反了《公政公約》和《禁止酷刑公約》。儘管台灣尚未通過《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但仍有遵守《公政公約》之義務。因此台灣若要在此時將鞭刑入法,將有違背國內法律的疑慮。再者,司法鞭刑侵犯憲法保障的身體權與人性尊嚴,這類型的立法在台灣恐怕也難以通過違憲審查。

台灣在今(2026)年5月才剛完成兩公約第四次國際審查,審查委員再次呼籲台灣政府應將酷刑罪入罪化並訂定適當刑度。這也與民間團體多年來爭取應儘速通過《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的倡議方向一致,期待台灣能透過立法,進一步強化禁止酷刑及其他侵害身體權行為的法律基礎。如此一來,不僅能明確防止鞭刑等殘酷、不人道的刑罰入法的可能性,也能為未來可能出現的各種侵害身體權立法,建立更完善的法律防線。

台灣將兩公約內國法後,自2013年起定期舉行兩公約國際審查會議,邀請國際人權專家來台檢視台灣政府的施行狀況。圖為2026年5月11日,行政院長卓榮泰出席兩公約第四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 圖/報系資料庫

鞭刑違反人權、立法屬立委職責,交付公投真的好嗎?

公民投票是實踐民主制度的其中一種方式,然而這樣的投票並不能使原本遭國際人權法禁止的刑罰因此取得正當性。

今(2026)年的兩公約審查上,國際審查委員也提醒:「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從未認為各國政府可以因為可能不受部分人民歡迎而正當化其未充分落實《公政公約》核心規定之情形。」亦即《公政公約》的約束力不應依人民的好惡而有減損。

此外,鞭刑公投雖然名義上是在問「政策」認同與否,但題目實際上是問人民「是否同意政府制定法律、增設鞭刑制度」,本質上仍屬修法問題,應由立法委員於立法院直接提出法案,而不是交由公民投票。

立法院在2026年8月14日通過國民黨團提出的鞭刑與重啟核電公投案。 圖/報系資料庫

立法院在進行國民黨提出的鞭刑公投案時,民進黨籍立委高舉鞭刑「違反兩公約,打臉馬英九」的板子。 圖/報系資料庫

無論這次鞭刑公投最終是否成案,或許這一陣子的公眾輿論,都提供了公民社會再一次重新思考的機會:公民投票可以決定什麼?又有哪些權利不應單純交由多數決決定?以及當台灣社會發生重大犯罪事件時,無可避免地引發公眾的憤怒與擔憂,然而我們又期待一個民主社會、法治社會能以什麼樣的方式作出回應?

台灣的治安其實很好,全球排名第4。但值得思考的是,為什麼相對良好的治安數據,與我們對治安的實際感受之間,卻存在著一定程度的落差?或許是媒體對特定犯罪事件的密集報導,以及其報導的方式,又或者是個人生活經驗等因素,共同形塑了我們對社會安全的感受。

既然鞭刑是一種殘酷,且缺乏證據證明具有顯著嚇阻效果的刑罰,那麼與其訴諸更嚴厲的懲罰,或許更應思考如何強化被害者及其家屬的保護與補償。又或者,以近年備受詬病的詐騙犯罪為例,將資源用於加強反詐騙宣導與民眾對於詐騙的辨識,都比一味追求重刑、甚至引入鞭刑,更能有效地預防犯罪。

此外,我們更不應為了逞一時之快,而忽視鞭刑背後的社會成本。最直接的問題是:鞭刑要由誰來執行?執行前,又該由誰判斷受刑人的身體狀況是否足以承受鞭刑?如果需要醫師進行評估,又有多少醫師願意承擔這樣的責任與風險?此外,若執行過程出現超出預期的傷害,甚至導致受刑人死亡,這個結果又應由誰負責?這些都是台灣想要效法新加坡的鞭刑之前,應該一併思考的問題。

2018年4月在印尼亞齊省首府班達亞齊,大批民眾爭相拿著手機拍攝因違反伊斯蘭律法被施以鞭刑的女性。 圖/美聯社

2026年5月在印尼亞齊省首府班達亞齊,一名男子因婚外性行為被處以100下鞭刑,在執法過程中露出痛苦的表情。 圖/法新社

2026年5月在印尼亞齊省首府班達亞齊,一名女性遭公開處以鞭刑後哭倒在地,需要人攙扶才能起身。 圖/歐新社

台灣如果真的要引進鞭刑,鞭刑要由誰來執行?執行之前要由誰來評估?執行鞭刑的過程中是要公開展示,還是不對外公開?這一連串問題的答案我們都想好了嗎? 圖/美聯社

責任編輯/張郁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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