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人死罪之前:台灣國民法官制度與美國陪審團的比較

台灣和美國都保有死刑,也因此常常作為支持死刑派反對廢死的理由。雖然近期台灣新增的死刑判決或執行死刑的案例不多,但你有注意過在判人死罪的過程是怎麼決定的嗎? 圖/美聯社

一旦論及死刑美國跟台灣作為兩個還保有死刑制度的民主國家,常常被相提並論(當然,日本也常常放在這個評比中)。「美國也還有死刑,台灣為什麼要廢除?」常常成了支持死刑的一方在倡議廢除死刑的時候,作為背書的理由。然而,美國的死刑究竟長什麼樣子?死刑判決又是怎麼產出的?可能不一定為人所知。本文將從這幾個面向著手,盼在討論台灣與美國的死刑時,可以有更多正確的資訊。

死刑的現況:台灣與美國

台灣過去曾在2006年到2009年的4年內短暫停止執行死刑,此後在2020年到2025年間也經歷了沒有新增死刑定讞判決、亦沒有死刑執行的期間。然而賴清德政府在2025年開下執政後的第一槍,執行了黃麟凱的死刑,打破了近5年「沒有新增死刑判決、沒有執行死刑」的「雙零記錄」。

台北看守所於2025年1月16日晚間10點執行黃麟凱的死刑後,獄警於刑場外拜拜燒金紙。黃麟凱的死刑打破了台灣近5年「沒有新增死刑判決、沒有執行死刑」的「雙零記錄」,亦為賴清德政府上任之後首次執行死刑。 圖/報系資料庫

2024年9月,憲法法庭才做出死刑釋憲案——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說明了儘管死刑合憲,但仍應限縮使用,包含必須是最嚴重犯罪、必須合乎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在唯一死刑情況下遭判死,且被告於行為、審判、執行時皆不得有精神障礙。此外,檢察總長也應更謹慎的檢視定讞死刑個案,並為其利益提起非常上訴。然而檢察總長至今僅為4個案件提起非常上訴,其餘涉及113憲判字第8號所提及之程序瑕疵、實質審酌嚴重性或有無精神疾病之案件,檢察總長並未提起非常上訴。

2025年4月,法務部在短短一個月火速修訂《執行死刑規則》,放寬執行死刑條件。本次修法除了倉促,更省略了召集專家學者、民間團體蒐集意見等過程,手段蠻橫。修法後,為受判決死刑者的利益所提起的特別救濟,都需再經法院裁定停止執行,否則在特別救濟程序結束之前,皆有執行死刑之可能。此舉違背人權保障、正當法律程序,亦忽略死刑中仍有冤案存在可能性——如多個團體正在救援的邱和順王信福,以及監察院指出有冤案疑慮的沈鴻霖連國文等案。

邱和順自1988年9月遭羈押至今是台灣司法史上遭羈押最久的死刑犯,但審判過程不公有冤案的可能,是多個人權團體努力救援的死刑犯。 圖/報系資料庫

美國雖然還有死刑制度,但多數州別其實已經不使用死刑了。截至2025年底,至少23州已完全廢除死刑,10州超過10年未執行死刑,亦即僅有17州(佔所有州數的34%)持續使用死刑。美國聯邦層級曾長達17年未執行死刑,然而此紀錄在川普第一任期時打破,於2020年到2021年的半年內執行13人。(延伸閱讀:美國16年來首度重啟「聯邦死刑」命令:5名死囚年底處決

今(2026)年4月川普於第二任期的此時,簽署指示司法部門優先尋求和執行死刑的總統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同時發表一份長達52頁的《恢復並強化聯邦死刑》報告,抨擊拜登政府於2021年允許其司法部門頒佈暫停執行聯邦死刑(moratorium)之行政機關命令(Administrative Order),並行使總統赦免權,將遭聯邦法院判處死刑的40名聯邦死刑犯中的37人予以減刑,將死刑改為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川普亦強調,使用藥物戊巴比妥(pentobarbital)執行注射死刑符合憲法標準,並不存在拜登政府時期所提出的「不確定戊巴比妥是否造成不必要痛苦」之疑慮。

由此可見,台灣與美國的死刑現況皆存在著挑戰。這也在在說明了死刑難以單純僅作為司法問題,不論在台灣或者美國,死刑都不可避免涉入政治問題的範疇。然而,死刑判決在司法體系中的製造與運作,仍可讓我們更理解死刑是怎麼做成的?

2025年8月在美國田納西州在執行Byron Black的死刑前,反對死刑的民眾在監獄外抗議,並給予彼此一個擁抱。 圖/美聯社

國民法官與陪審團的組成

2023年台灣的國民法官制度上路,由隨機抽選的6位一般民眾與3位職業法官組成合議庭,共同參與審判。法規規定,因故意犯罪發生死亡結果的案件,一審由國民法官法庭審理。2026年起,適用範圍再加入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因此我們可以理解成,法定刑設有死刑的案件,原則上在一審由國民法官法庭審理,除非是少年刑事案件、毒品案件,或法院裁定不能交由國民參與審判程序的案件。

台灣的國民法官需經過選任程序,由檢、辯雙方共同選出6位國民法官,以及最多4位的備位國民法官,與3位職業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一起完成包含審理、定罪與量刑等任務。在有罪的認定上,須滿足包含職業法官在內的9位法官中的3分之2(亦即6位),且當中必須包含至少1位職業法官認定有罪才行;亦即,有罪或無罪的認定,不可以全數來自國民法官認定。量刑認定上,除了死刑之外的刑度,則須取得相對多數決的5位法官認可,且票數不可以全數來自國民法官。

死刑的部分則根據113憲判字第8號的意旨,除《國民法官法》規定判處死刑需包含國民法官及職業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3分之2以上法官之同意以外,3位職業法官須一致同意此決定,才可以判處死刑。

台灣的國民法官制度於2023年起正式上路,法定刑設有死刑的案件,原則上一審皆由國民法官法庭審理。 圖/報系資料庫

美國的陪審團則是由12位陪審員組成。在一般非死刑的案件裡,陪審員通常只決定「有罪或無罪」,而不參與「量處多少刑度」。但死刑案件的論罪、是否量處死刑,皆由陪審團做決定。

由於美國的刑事案件還有區分聯邦法院或者由州法院審理,若案件涉犯地點沒有橫跨兩個以上的州別,且非重大複雜的案件(如涉及鉅額款項的金融犯罪等),通常審理會由案發地的州法院進行。若該州已經廢除死刑,基本上被告就不可能遭判死刑,聯邦法院也無權接手案件。而若案件是由聯邦法院或其他保有死刑的州別審理,死刑案件的有罪與量處死刑,兩項決議原則上皆需要一致決;亦即,陪審團必須全體一致同意被告有罪,並一致同意量處被告死刑。

然而以上原則仍有例外,像是佛羅里達州和阿拉巴馬州並不要求量處死刑必須經全體陪審員一致同意,只需一定比例的陪審員同意即可(佛羅里達州為12位陪審員中要有8位贊成死刑,阿拉巴馬州為10位贊成死刑)。這兩州也長期名列美國判處死刑及執行死刑案件數最多的州別。

美國佛羅里達州和阿拉巴馬州是美國判處死刑及執行死刑的案件數最多的州別。圖為2024年9月在美國阿拉巴馬州,反對死刑的團體在州議會大廈外進行抗議。 圖/美聯社

從起訴到量刑

在台灣國民法官的案件中,檢察官通常會根據案件起訴的罪名、對應的法條,求處一個適當的刑度。有些法官會在準備程序時,先跟檢察官確認是否求處死刑。或是在辯方聲請要做量刑前社會調查時,檢方就會以不求處無期或死刑為由,認為沒有做量刑鑑定的必要。

法官有時會以檢方的求刑作為是否要為更詳盡地證據調查之依據,但也有例外:像是2024年9月,陳嘉瑩吸食毒品駕車,並因拒絕臨檢而撞死警察的案件。該案件檢察官僅求處無期徒刑,但最後由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將該案判處死刑,目前案件上訴二審中。因此,在起訴和訴訟階段,仍取決於各個庭審、及檢察官與法官的習慣,而沒有絕對嚴格的要求。

辯護人的部分,通常一旦重大刑案進到法庭審理程序,除了公設辯護人、義務辯護律師外,法院也會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合作。法律扶助基金會則會基於當事人的利益,協助指派3位辯護律師一同辦理案件,且盡可能徵詢有死刑辯護經驗的律師,以利替當事人做最佳的辯護。像是精神鑑定、心理衡鑑、量刑前社會調查等。

至於審理時間,國民法官的審理程序為避免案件曠日費時,通常都是密集審理。因此這些證據調查在案件最初進到法院、尚未選任國民法官時,已經先由辯護人與檢察官雙方先開協商或準備程序庭,確認哪些證據調查的聲請、法院也會裁定是否准許調查。直到調查完畢,才會進行國民法官選任、進入審理程序。所以通常國民法官案件從進入審理到宣判,僅會在1個月內完成。然而,也正因為國民法官案件採取密集審理,對於許多中小型律師事務所來說負擔過於龐大,加上辯護的壓力,導致多數律師沒有意願承接國民法官案件。

在台灣,交由國民法官審理的案件為了避免訴訟過程曠日廢時,案件採取密集審理,使得中小型律師事務所難以承擔國民法官案件。圖為2022年7月司法院與勞動部召開記者會,告訴雇主們如果員工被抽選擔任國民法官,應給予公假。 圖/報系資料庫

而在美國,檢察官若確定要於某一個案件中求處死刑,必須於審理前提出「尋求死刑通知書」(Notice of Intent to Seek the Death Penalty),告知法院及被告本案將求處死刑,並列出求死的具體事由。此時,案件的開庭與審理的規格將會相對那些沒有死刑風險的案件提高很多。

辯護人的部分,法院需要強制指派具有能為死刑犯辯護專業的律師(learned counsel)。陪審員的選任上,檢、辯雙方也必須挑選具備死刑審判資格的陪審員(death qualified)。死刑案件中的候選陪審員,必須完成一份非常詳盡的表格,再由檢、辯雙方選任,且檢、辯雙方擁有的「強制性迴避」(peremptory challenge)的額度也較非死刑案件多,這都是為了更精準的選出更適格的陪審員。(註:美國的強制性迴避在台灣的國民法官選任制度中稱作「不附理由拒卻」,即檢、辯雙方無需說明任何理由,即可拒絕或排除特定候選陪審員/國民法官。)

此外,案件審理過程中所需的資料取得,死刑與非死刑案件在權限上也有很大的落差。例如,被告在許多涉及社福機密的紀錄(如曾經經歷收出養安置、或者遭受和目睹家庭暴力等)在一般刑事案件可能會因涉及個資與隱私而無法取得,但在死刑案件上法院通常可以強制獲取這些資訊。

最後,由於死刑案件的開庭規格更加謹慎,審理的期日通常都會拉得更長。根據死刑資訊中心(Death Penalty Information Center)的研究指出,死刑案件的開庭時程會是非死刑案件的4倍之久,耗費之金額成本會是非死刑案件的8倍之多。因此,若一旦所有涉入死刑範圍的案件都尋求死刑,整個司法系統將會被拖垮。

圖為2023年5月在美國愛達荷州,曾在2022年11月涉嫌殺害4名愛達荷大學學生的Bryan Kohberger出庭受審。當時檢察官已向法院提交「尋求死刑通知書」,所以本案的開庭與審理的規格會比一般刑事案件來得高。 圖/美聯社

回到台灣:國民法官制度上路至今的隱憂

如文章前些所述,重大刑案在台灣除非有其他特殊考量,否則原則上一審皆會進入國民法官法庭審理。

對比美國的陪審團制度,台灣的國民法官制度幾個隱憂幾乎可以歸責於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之間的權力不對等。這個問題恐來自制度設計的本身:一旦將對於法律學識有更多認識的職業法官,跟所謂素人參與審判的國民法官放在同一個團隊裡去進行,幾乎不可能完全避免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話語權的失衡。這是美國陪審團制度不會出現的景象。

在美國的陪審團制度中,法官完全不能參與陪審員的討論,此外,若陪審員對於案件上有問題,需要尋求解答,也不是法官逕行為之。法官必須與檢、辯雙方一同討論陪審員提出的問題,做出一個檢、辯雙方都可以接受的回答與說法後,再由法官回覆、提供給陪審團。這樣一來可以確保將法官誘導或者偏頗的成分降到最低,全權尊重陪審員自己討論出來的結果。

美國的陪審團制度設計上,法官不能參與陪審員的討論,這種做法可以降低陪審團遭法官誘導的可能性。 圖/路透社

但在台灣,若國民法官有任何問題,皆是由職業法官直接回答。儘管制度與法規要求職業法官僅能公正客觀回答問題本身,而不該帶有其他立場或引導,但人為的審判,心證本來就在所難免。

此外,台灣的國民法官制度在評議階段一直是秘密進行的。這個立意是要保護國民法官能有一個更安全的討論空間,去表述意見、參與案件在定罪與量刑上的評議。然而不公開的評議,幾乎等同於評議過程不受檢視,外界幾乎難以知道在評議過程中的進行方式、討論的狀況與品質,是否有話語權的失衡,或者其他影響公平審判的可能性出現。

最後,台灣的國民法官制度實施上路至今3年,國民法官對殺人、酒駕致死等重罪有從重量刑的現象。這當中也包含檢察官起訴、法官所定罪之法條、以及最後宣告的刑度,普遍對被告更為不利。

2023年8月,立委游毓蘭(左)、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鄭文龍(中)與台灣公民人權聯盟常務理事陳為祥(右)召開記者會,批評國民法官容易受到「恐龍法官」影響,停辦國民法官制度。 圖/報系資料庫

結語

美國陪審團制度歷史悠久。近年來,每年新增死刑判決約20餘件;若將時間拉長來看,美國在過去10年,每年新增的死刑判決數皆低於50件,呈現穩定維持在歷史低點的趨勢。台灣近年來每年新增的死刑判決也都維持在10件以下,三審定讞的死刑案件更是自2020年沈文賓案後,在過去6年多來沒有再新增任何1例。

台灣與美國皆為尚未廢除死刑的國家,且持續有新增死刑判決與執行死刑的紀錄。從國際趨勢來看,已經有近4分之3的區域和國家已於實務上或法律上廢除死刑。縱使難以達成廢除死刑的目標,我們仍應嚴格檢視死刑案件的審理經過,盡可能讓檢、辯雙方的武器對等。

此外,台灣的國民法官制度上路至今已經3年,國家應該持續投入更多的資源在律師的訓練上,並且提高律師參與死刑案件辯護的誘因,訴訟品質長遠來看可以更精緻化,以利當事人的最佳利益,降低更多死刑判決的產生。

2024年9月,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手持麥克風者)與其他人權團體共同召開記者會,評論憲法法庭最新的死刑釋憲案。 圖/路透社

台灣的國民法官制度上路至今3年,涉及死刑的案件一審理論上皆由國民法官法庭審理,你覺得台灣的國民法官制度還有哪些需要改進的地方嗎? 圖/報系資料庫

責任編輯/張郁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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