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黑人法典》走入歷史:法國的黑奴貿易陰影與未竟的轉型正義
講到法國的歷史,大多數人會聯想到啟蒙運動、法國大革命、將國王路易十六推上斷頭台、向世人主張天賦人權等進步思想。彷彿法國人都天生愛好自由,巴黎的咖啡店都充滿思考人生的哲學家。
很少人會想到法國也曾經是殖民大國,在非洲、亞洲、及美洲擁有大片土地。更少人知道,法國至今仍保有殖民時期遺留下的海外領土,而當地至今仍深受殖民後遺症所苦,貧窮與制度崩解威脅著人民,有如一個國家、兩個世界。
而許多法國人自己都不知道,法國曾經有一部《黑人法典》(Code Noir),規範著殖民地的奴隸制度。從17世紀路易十四制定、頒布以來,一直都沒有以正規的法律文字予以廢除。
直到2026年5月28日,法國國民議會才全體通過廢除《黑人法典》,是令人感動卻也困惑的一刻。為什麼這部法律要等到法國於1848年停止奴隸制度後,歷經178年才宣告廢除呢?而這個時間點廢除,又有什麼特殊意義?本文從人的流動、法律、與政治三個面向,探討《黑人法典》的歷史。
大航海時代下的奴隸貿易經濟
歐洲的主要文明自古以來都伴隨著奴隸制度。從埃及、地中海、美索不達米亞、到羅馬文明,奴隸制度一直是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石。到了14世紀初,在中世紀自然法思潮以及政治考量下,法國國王路易十世在王國全境禁止奴隸制度。從此在法國,雖然社會階級仍然穩固存在,但人口的交易已是非法的。
然而從16世紀開始,法國不再只是一個歐陸的王國,而是擁有大量海外殖民地的帝國。這些在「新世界」的社會發展出與母國全然不同的制度。在當時的貿易經濟影響下,人口販賣與奴隸制度在法國的帝國邊疆,以完全不同的姿態再度出現。
從16世紀到19世紀的四百多年間,歐洲海上強權的船隻在大西洋畫著無限的三角形,船隻在歐洲、非洲、與美洲三方的海岸往復航行。葡萄牙、西班牙、英國與法國的海上公司帶著歐洲生產的精良珠寶、綢緞、武器與工業製品,前往非洲西部港口與當地統治階級交換人力。隨後,載滿黑人的船舶再從非洲出發,橫越大西洋來到美洲,與在地開墾的殖民者交換獸皮、菸草、蔗糖、咖啡、可可等物產,最後再帶回歐陸,形成所謂的「三角貿易」。還有另外一種循環態樣是不回歐洲,直接在非洲與南美洲之間無限往返,被稱為南大西洋的貿易系統,主要由葡萄牙壟斷。光是南大西洋系統就佔了整個大西洋奴隸貿易的45%,這也是為什麼最大的奴隸貿易港不在歐洲,而是巴西的里約熱內盧。
在大西洋貿易的背景下,黑奴是一個有成本、有行情的商品。成本不僅包含黑奴的人頭費用,還要算進控制這些會跑、會反抗的「人類」的技術成本。若船舶運輸的黑奴量越大,鐵鍊的需求就更多,管理黑奴的人力也要增加。加上航行的風險,只要發生船難,一切投資就沉入海底。根據現代研究所能掌握的歷史證據,大西洋奴隸貿易的總利潤不算高,大約不到10%。
然而商業數字並不能反映黑奴販運對於人類歷史的深遠影響。受惠於大西洋貿易,歐洲的貴族與布爾喬亞階級越來越富有,蓋起越來越多城堡宮邸(包含現在的法國總統官邸愛麗舍宮),成就今日「充滿人文歷史」的歐洲。相反地,非洲大陸就像一顆逐漸衰竭的心臟,被迫向西方世界輸出了大約1300萬人口(其中有15%的人口折損於大西洋航行途中),人力被嚴重掏空的情況下,非洲大陸從此難以擺脫貧窮與落後的形象。
而新世界的殖民地,尤其是屯墾型態的區域,則是歐洲與非洲兩種命運短兵相接的殘酷劇場:奴役的白人是擁有權利能力的「主體」,而被奴役的黑人則是白人主體的「財產」,也就是「非主體」。
這就是《黑人法典》的時空背景。17世紀下半葉,法國人的殖民事業逐漸穩定,並在其所佔領的加勒比海安地列斯群島(Antilles)發展出以奴隸制度為基礎的農業經濟。這部法律將殖民母國的君王法權直接通達遙遠的海外,成為奴隸制度法制化的具體展現。
「務實」的法律
從前面的歷史背景可以知道,這部《黑人法典》並非萬惡的淵首,而是因應殖民地發展,將已經成形的奴役現象現地合法。並不是當時的王公貴族先有了一個邪惡的想法,於是透過訂立法律來剝奪黑奴的人權。在當時的時空下,不僅沒有現代的「人權」或「平等」觀念,甚至在法律訂立之初,連「黑人」與「法典」兩個詞也不見其名稱中。
今天被稱為《黑人法典》的東西,其實是一系列君主敕令的合集,而且這個合集還有多種版本。其中的第一部敕令,也是法典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正式名稱為「1685年3月敕令」,由路易十四所頒布,規制對象是當時被稱為「法屬美洲群島」(les îles de l’Amérique française)或「法屬安地列斯群島」(les Antilles françaises)的殖民社會,敕令內容處理的是與奴隸有關的事務。
進入18世紀之後,法國又陸續頒布了其他與殖民地有關的敕令,《黑人法典》合集因此越來越厚。但各家出版社在收錄時有不同選擇,因此也造成各版本的不同。
「黑人法典」一詞第一次出現,是在1718年某一版敕令合集的封面上。也就是說,「黑人法典」原本只是出版品的名稱,但在首次出現後很快地被行政體系所吸收,開始出現在官方文件當中,成為永傳後世的名字。倘若比照不同時期的敕令內容,也可以看到「黑人」與「奴隸」的連結在一開始並沒有那麼明顯,但後來兩者幾乎成為彼此的代名詞。
例如,根據〈1685年3月敕令〉,跨種族的婚姻並不違法,然而後來的敕令開始出現了禁止的規定。也就是說,原本的法律要處理的只是殖民地的奴隸事務,而非針對黑人。只是隨著黑奴販運持續盛行,「因為是黑人,所以是奴隸」的觀念逐漸根深柢固。彷彿奴役的根源不是奴役者,而是被奴役者。
總而言之,如果以17世紀當時的觀念看待這份〈1685年3月敕令〉,會認為這部法律並沒有「種族歧視」,無論就內容或文句而言皆如此。在頒布〈1685年3月敕令〉前,當時的歐陸法國已經有三百多年不見奴隸制度,因此對於遠在加勒比海的新興勞動型態,母國國內感到相當陌生。於是,總管國家財務與海軍殖民的大臣——柯爾貝爾(Jean-Baptiste Colbert)下令殖民地長官進行調查,蒐集當地的習慣與規範實務,並向皇室回報。這些已經在加勒比海殖民地被實踐的慣行,就被採納為敕令的主要內容,並在形式上給予一個君王法規的框架,及額外增訂宗教相關的行為準則。
《黑人法典》的規範內容
立法承認既有行為規範,並將之納入統治高權的掌控,同時根據天主教秩序,進行部分修改——這是當時相當常見的立法方式,也是很務實的作法。這也是為什麼,如果逐一檢視《黑人法典》的內容,會發現它更像宗教道德法規。
〈1685年3月敕令〉的第一條,就是要求殖民地長官驅逐所有的猶太人。第二條,要求所有的奴隸必須受洗成為天主教徒。第三條,禁止所有公開的異教行為,奴隸主如有縱容也將受處罰。如此等等的一般性宗教規範一直持續到第八條。
第九條開始出現一系列類似「親屬」規範的條文,細緻處理主奴結構之下的人倫關係。例如,自由民(指具有人身自由、未被奴役的平民)與奴隸之間的婚生子女是奴隸還是自由民?如果是非婚生子女,又該如何處理?奴隸與奴隸之間的婚姻是否需要主人的同意?
針對這些問題,〈1685年3月敕令〉的規範方向非常明確:教會規矩是最優先的原則,主奴之間的從屬則是次要原則。一個具體的例子是,當自由民男性與他擁有的女性奴隸有了小孩,如果該男未婚,則應強制兩人依教會規定結婚,而該名女性奴隸及小孩則自動轉為自由民。也就是說,主人對奴隸並沒有無限的權力,不能想做什麼就做什麼,因為在作為主或奴之前,他們都是神的子民。
不過一旦遠離人倫事務,涉及日常生活行為或經濟領域的時候,奴隸在〈1685年3月敕令〉中就越來越不像個「人」,而比較接近「物」。或者更精確而言,比較像是「生產工具」。
因為奴隸是生產工具,必須服務於特定經濟目標,所以法律必須設下相應的保障措施。例如,主人必須提供奴隸飲食、衣物,並有義務照顧生病的奴隸;如有凌虐情事,奴隸甚至可以通報官員介入調查。由於在當時的統治策略下,「奴隸」這項生產工具牽涉整個法國帝國事業的發展,所以國家法律有必要介入規範其運用方式,並針對糖業、染坊與建築產業的勞動力加強管制,這些產業中的奴隸主被課予更多責任與限制,就這點而言就有別於家務奴隸的主人。
除了生產價值,奴隸也有交易價值,相關規定基本上比照「動產」。因此,奴隸可以被繼承、可以被共有、也可以拿來清償債務。但又基於人道的考量,無論奴隸主在轉售奴隸或用以清償時,不能拆散具有夫妻或親子關係的奴隸。
在法律巧妙的拿捏下,黑奴作為人與物之間的存在態樣被細緻地明文化。黑奴既是人,也是物,更是神的子民。他們可以結婚,為人父母,死後葬於教堂墓地。但有一個身份是與奴隸完全絕緣的:獨立的法律主體。奴隸不能擁有資產,不能以自己的名義訂立契約,不能成為民事程序的原告或被告,也不能擔任刑事程序的證人或關係人。
至於試圖反抗或從事非法行為的奴隸,法律的處罰則毫不留情。若奴隸有逃跑、偷竊、傷害主人等行為,會遭到鞭打、割耳、或烙印等身體刑,嚴重者甚至會被處死。同時,法律也賦予主人一定程度的管教權,主人可以鞭打奴隸或將奴隸上鎖鏈,但是不能使奴隸重傷。
當然,法律規定與現實狀況總有落差,並不是所有規定都被嚴格遵守。例如,身處管教第一線的奴隸主,不一定會嚴格處罰逃跑奴隸,很多時候奴隸出去兜一圈後會自己回來,而且主人也會顧慮奴隸受到身體處罰後將影響工作效率。
最後,該法典也規範了解放奴隸、使奴隸成為自由民的相關程序。除了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外,基本上只有主人能決定是否解放奴隸,使奴隸成為自由民。獲得自由的「前奴隸」(les affranchis)與一般的自由民享有同樣的權利義務,唯一的例外是他們對於前主人必須「特別尊重」,如有侮辱將會加重處罰。
黑奴的抵抗
1998年,時任法國總理喬斯班(Lionel Jospin)發表「奴隸制度廢除150年」紀念演說,並提出一個響亮的標語:「人人生於1848年」(Tous nés en 1848)。喬斯班的言論隨即引發黑人民權團體強烈不滿,發動上街遊行。黑人民權團體針對的並不是喬斯班個人,而是該標語所透露出法國主流社會長期以來的盲點:只記得光榮的時刻,而不願意看到光榮之前的黑歷史。當喬斯班強調1848年法國停止奴隸制度後的人人平等,則彷彿1848年之前的奴隸人生都不算人生。
對於黑奴後代而言,撫平傷痛的前題是要先承認那些活生生的殘酷經驗,而不是用進步自由的形象蓋過這段血淚的歷史。而在這段歷史中最常被遺忘的,是黑奴的抵抗。
法國海外殖民地的奴隸制度歷經兩次廢除。第一次在1794年,法國大革命期間,但當拿破崙成為第一執政後,又於1802年恢復奴隸制度。直到1848年革命,法國建立第二共和,才又正式廢除奴隸制度,並且寫入憲法,永不恢復。
但在法國第一次廢除奴隸制之前的1791年,海外殖民地聖多明哥(Saint-Domingue,即今日的海地)就爆發大規模的奴隸起義。當時逃跑的黑奴隱身山林,並協助藏匿其他逃跑黑奴,慢慢形成一群武裝反抗勢力。在1791年8月14日這一天,聖多明哥各地黑奴串聯,四處放火燒農田、砍殺白人奴隸主。當地的黑奴反抗組織也與殖民母國反奴役的革命勢力取得聯繫,共同促成1794年第一次廢除奴隸制。
然而法令是一回事,現實又是另一回事,要奴隸主放掉既有的權力沒有那麼容易。聖多明哥的黑奴又持續反抗了好幾年,中間一度消沉,但1802年拿破崙恢復奴役政策再次激起反抗的怒火。黑奴反抗組織無盡的暴力與復仇最終趕走了所有白人殖民者,並於1804年建立海地共和國,成為世界上第一個以黑人為主體的獨立共和國。
未竟的轉型正義
如同許多走過威權與暴力的國家,法國的國民教育長期對於這段不光彩的歷史輕描淡寫。這也是為什麼多數法國人只記得「自由、平等、博愛」的法國,而不認識殖民與奴役的法國,甚至不了解殖民地的歷史。在這種情況下,《黑人法典》默默被遺忘,直至多數人不知其存在,也是可以想像的事。
也是在1998年,法國奴隸制度廢除150週年之際,法國開啟了殖民轉型正義的工程,成立專責委員會。這是法國首次以「承認與彌補」,而不僅止於「紀念」的方式,面對其殖民史。
2001年,法國參、眾兩院通過了法屬圭亞那(Guyane)國會議員托比拉(Christiane Taubira)提出的法案,將大西洋人口販運與殖民地奴隸制度認定為「違反人類罪」。除此之外,該法律也要求法國政府重新檢視國民教育的內容,確保這段歷史被完整講授。同時也要求相關機關投入更多研究資源,詳細盤點人口販運與奴役所造成的傷害。這就是著名的「托比拉法」(la loi Taubira)。在此脈絡下,《黑人法典》的歷史終於逐漸被看見。
今年2026年是《托比拉法》上路的25週年,《黑人法典》在此刻正式立法廢除別具象徵意義。事實上,廢除《黑人法典》或許僅有象徵意義,而沒有真正的法律意義,因為一部法律的失效不一定要特別經過廢除的動作,而《黑人法典》早在奴隸制度廢除那一刻起就不再有效力,充其量只是一份歷史文件。然而對於黑奴後代而言,以訂立法律的方式廢除一部法律,或許象徵著正義的反擊。
表決廢除《黑人法典》的那一天,雖說是國民議會「全體一致通過」,但出席的議員寥寥可數。許多人回憶,《托比拉法》通過的那一天,國會殿堂也是同樣的光景——沒有任何反對意見,但也沒有滿堂的熱情。這種淡然的氛圍,代表種族歧視已經真的走入歷史了嗎?還是,種族歧視的歷史還沒有真正被重視呢?
或許,正是因為《托比拉法》的上路與《黑人法典》的廢除,都比較著重於象徵與文化教育意義,還沒觸碰到實質的物質賠償,所以沒有遭遇太多阻力。然而,一旦談及金錢賠償或補償的敏感問題,各方張力就馬上顯現。針對這個問題,法國政府同時受到來自國際與國內的壓力。
在國際上,非洲及加勒比海地區曾經被歐洲殖民的國家,過去數年來不斷向曾經的殖民國家主張賠償。今(2026)年3月聯合國終於通過一項決議,正式將賠償問題放上談判桌。法國總統馬克宏也在5月首次鬆口提到「賠償」一語,並表示將與迦納政府展開合作研究,探討如何在經濟面向實踐殖民轉型正義。
而在國內,海外省從未完全擺脫殖民時期所造成的嚴重社會不平等,其中圭亞那有超過5成的人口生活在貧窮線以下,而馬約特(Mayotte)甚至超過7成。今年4月底,4個法國海外省——圭亞那、瓜地洛普(Guadeloupe)、馬丁尼克(Martinique)、留尼旺(Réunion)——集結左派力量發出一封公開信,要求奴隸主後代對於黑奴後代進行賠償。這封公開信也特別提醒法國社會,1848年法國廢除奴隸制度時,政府甚至還補償了奴隸主的「損失」。這點證明了奴隸制度雖然不復存在,但是過去的不義從未被實質「矯正」。然而,這封公開信至今仍未收到任何回音。
相較之下,《黑人法典》的廢除似乎是殖民轉型正義當中相對簡單的任務。如何將歷史之債換算成具體的數字——這將是法國以及其他所有捲入大西洋奴隸貿易的國家,包含殖民與被殖民雙方,接下來共同的政治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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