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只能選一個人當家長?日本為何廢除「離婚後單獨親權制」?

2026年3月,反對離婚後共同親權的民眾們上街表達抗議即將在4月1日上路的離婚後共同親權制。因為反對派認為,離婚後「可以選擇」共同親權制亦是一種風險。 圖/法新社

2023年台日跨國婚姻的離婚與親權爭議登上媒體版面時,台灣與日本社會出現了截然不同的反應。台灣輿論多半聚焦在「搶孩子」、「帶小孩回日本」、「不給探視」等情緒性討論,將該事件簡化為跨國婚姻的愛恨糾葛。但許多法律實務者真正關注的,卻是此事件的核心問題:為何日本的親權制度,總是讓孩子在父母離婚後,被迫「失去其中一個父母」?這場親權爭議,也恰好落在日本家族法劇烈轉型的時間點上。

2024年,日本國會正式通過民法修正案,自2026年4月1日起,夫妻離婚時可以選擇「共同親權」。這是日本家族法數十年來最重大的改革之一,也象徵日本開始鬆動長年以來的「離婚後單獨親權制」。然而,若只將這場改革理解為「日本終於進步了」,恐怕又過於簡化。因為日本親權制度背後,牽涉的不只是父母之間的感情問題,而是整個日本社會如何理解家庭、國家與照顧責任的制度結構。

圖片僅供示意。 圖/路透社

日本的單獨親權:孩子只能屬於一方

許多台灣人直到這段台日跨國婚姻破局後,才第一次得知日本親屬法針對離婚後的夫妻採取的是「單獨親權制」。所謂單獨親權,係指父母離婚後,孩子在法律上只能由一位行使親權,另一方雖仍是其父母,但在重要事項決定跟日常照護安排等孩子必須「歸屬」其中一方,非親權者則在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上逐漸被邊緣化。這與台灣目前的共同親權制度差異很大。

在台灣,法院通常仍會保留雙方親權,只是區分主要照顧者與權利行使方式;但在日本,離婚後往往只剩一位法定親權人。即使另一方在離婚後仍持續支付扶養費、希望能探視孩子,但在實務上也經常面臨極大困難。

圖片僅供示意。圖為一名日本新手爸爸抱著剛滿月的孩子,和不在畫面中的太太一起逛家具行。圖/路透社 圖/路透社

而日本這套制度,其實與日本的「家制度」歷史密切相關。

明治時期的日本民法,是以「家」作為法律與社會的基本單位。戶籍並非單純記錄個人,而是記錄「哪一個家」。孩子必須隸屬於某個家庭,離婚後自然也必須決定「入哪一個家門」。在這樣的制度邏輯下,「父母離婚後由其中一方完全帶走孩子」,在日本長期被視為「理所當然」。甚至在過去的日本社會,還曾出現一種近乎默契般的實務文化:誰先把孩子帶走,誰就更容易取得親權

日本家事法院長期以來非常重視「現狀維持原則」。只要孩子已經與其中一方的家長建立穩定的生活關係,法院通常不願再強制改變現況,以避免對孩子造成進一步衝擊。於是,「先帶走孩子」往往在實務上形成極大優勢,這也使得日本長年飽受國際批評。

2023年轟動台、日兩地的訴訟案,某種程度上正是這套邏輯的縮影:孩子在台、日之間的移動,並非純粹的情感決定,而是在特定制度影響下,雙方家長各自尋求法律優勢的結果。

曾經蔚為話題的台日跨國婚姻,但在2021年宣告破局。 圖/美聯社

2023年離婚後的江宏傑飛往日本東京在外國記者俱樂部召開記者會,因而登上台、日雙邊新聞版面。 圖/美聯社

國際壓力:從「誘拐天堂」到加入海牙公約

日本在長期的單獨親權制度下,「離婚後由其中一方完全退出子女生活」曾被視為某種社會默契;然而,當跨國婚姻增加後,日本這套制度文化開始與國際兒童權利保障理念產生衝突。

當跨國婚姻破裂後,若其中一方將孩子帶回日本(往往是日籍那方將孩子帶回母國日本),另一方往往極難透過法律途徑要求對方將孩子送回原本共同生活的居住地。日本法院過去鮮少強制執行子女返還命令(引き渡し命令),也較少積極介入親子會面、交往相關事宜。許多在日本境外定居的外國父母因此長年無法再見到自己的孩子。歐美媒體一度以「兒童誘拐天堂」(child abduction haven)形容日本,引發廣泛批評。

曾和日本太太育有兩個孩子法籍爸爸Vincent Fichot在2020東京奧運賽事期間,在會場外絕食抗議,不滿日本政府默許日籍家長將孩子「綁架」(日文稱拉致)回國。 圖/路透社

2014年,日本終於正式加入《關於國際誘拐兒童民事方面之海牙公約》(以下簡稱「海牙公約」),並制定相應的國內實施法律。這項公約的核心精神,並非直接裁決監護權歸屬,而是要求締約國應盡速將兒童送回其「慣常居所地」(habitual residence),再由當地法院處理親權爭議——目的是防止任何一方透過跨境移動來改變司法管轄與既成事實。

然而,加入公約並不等於制度文化會出現立即轉變。日本法院傾向「現狀維持」的觀念根深柢固,實務上對於強制執行返還命令(引き渡し命令)仍相對保守。2023年轟動台、日兩地的訴訟案所引發的爭議,正好折射出這種新、舊制度之間的摩擦地帶。

前日本桌球選手福原愛於2024年召開記者會,宣布與前夫間的跨國訴訟達成和解。 圖/美聯社

海牙公約對日本的衝擊

1980年海牙國際私法會議(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制定《海牙公約》的背景在於,跨國婚姻增加後,歐美國家頻繁出現父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帶離原居住國、藉此爭取監護優勢的案例。

海牙公約所處理的,並非一般刑法意義上的陌生人誘拐案,而是父母一方違反另一方監護或照護權限,擅自將子女帶離其「慣常居所地」,或於探視期間拒絕歸還子女的情形。換言之,《海牙公約》處理的核心問題在於「父母間的跨境監護衝突」,而非一般社會想像中的人口販運。

日本於2014年正式加入海牙公約後,於同年制定《國際的な子の奪取の民事上の側面に関する条約の実施に関する法律》(即海牙公約實施法),建立子女返還(子の引渡し)與會面交流相關程序。然而,日本雖為海牙公約締約國之一,但日本長期以來對於其中一方父母單方面將子女帶離原居所、並阻擋另一方接觸孩子的問題,在實務上始終相對消極。這與日本家事法院較強調「現狀維持」的慣例有關。

日本家事法院習慣重視「現狀維持」,換言之,如果能在訴訟時建立「和孩子共同生活的現狀」並提出佐證,離婚時就有利於贏得孩子的監護權官司。圖片僅供示意。 圖/路透社

相較之下,筆者於2015年參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時,便已觀察到台灣家事實務對於「子女與雙方父母關係維持」的高度重視。當時法院與家事服務中心曾多次提及,親權事件中不僅考量主要照顧者,也會評估父母是否願意協助孩子持續與另一方保持穩定聯繫。這種對「是否願意維持子女與另一方親子關係」的重視,即歐美家事法上所稱的「友善父母原則」(friendly parent rule)。

友善父母原則,係指法院在判斷孩子應由誰主要照顧時,會評估「哪一方更願意讓孩子持續與另一方父母保持關係」。其邏輯在於:一位真正以孩子利益為優先的父母,不應任意切斷孩子與另一方的聯繫

然而,友善父母原則與日本過去的制度文化存在根本衝突。過去夫妻離婚後「不再往來」幾乎是常態,許多父母甚至認為,婚姻結束就應該徹底斷開關係。然而,這種觀念正逐漸受到挑戰:孩子並不是婚姻的附屬品,離婚切斷的是夫妻關係,而非親子關係

高雄地方法院設有家事法庭。 圖/報系資料庫

另一方面,在國際共同親權與兒童權利觀念逐漸普及後,日本社會也開始反思:孩子是否真的應該在父母離婚後,被迫失去另一個父母?

當日本成為海牙公約締約國、且在日本法律實務者、當事人團體與兒童權利倡議者等有識之士的持續推動下,日本家事法院的思維逐漸開始轉變。其中一個關鍵變化,是友善父母原則開始進入司法考量,日本法院開始更重視父母是否願意協助子女維持與另一方的穩定關係。於是,「會不會阻礙孩子與另一方見面」,逐漸成為法院考量的重要因素。而這樣的轉變,也反映在2023年破局的台日跨國婚姻訴訟案之中。

過去,日本社會對於「將孩子帶走」往往較為默許;但近年來,日本輿論開始出現越來越多聲音認為,即使父母離婚,也不應任意阻斷另一方與孩子的關係。「會不會妨礙孩子與另一方見面」,逐漸成為法院與社會評價的重要標準,這也成為日本近年親權制度改革的重要背景之一。

日文的「家庭裁判所」即「家事法庭」,和離婚有關的訴訟會進到家事法庭。 圖/美聯社

共同親權的引入:改革的起點,還是終點?

2024年,日本國會正式通過民法修正案,確立離婚後父母可選擇「共同親權」。這是日本家族法數十年來最重大的改革,代表日本終於開始鬆動長年以來的單獨親權制度。

支持者認為,這讓日本擺脫了「離婚後只能有一個父母」的舊框架,也更符合國際趨勢。但反對聲音同樣強烈,來自女性團體與家暴支援組織的反彈尤為強烈。

反對派的憂慮有其現實依據:若親密關係中存在家庭暴力、精神控制或經濟壓迫,新制強制要求夫妻雙方在離婚後仍須「共同決定孩子事項」,反而可能使受害者難以真正脫離施暴者的影響範圍。共同親權在此情境下,不是平等的實現,而可能是延續另一種形式的控制。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此次修法確實納入了家暴例外條款,允許法院在認定存在家暴或虐待情事時,維持離婚後單獨親權制。然而,「認定家暴」本身在日本司法實務中向來是高門檻,如何確保這道防線真正發揮作用,仍是改革能否落實的關鍵。

反對離婚後可選擇共同親權的倡議團體認為,日本司法實務上認定家暴的門檻依舊很高,如果是為了逃脫家暴問題而離婚的受害者,可能會因為共同親權的關係,而無法擺脫施暴者。圖片僅供示意。 圖/photoAC

更深的問題:誰來承擔照顧的風險?

無論是單獨親權還是共同親權,這場討論背後潛藏著一個更根本的結構性問題:國家如何分擔照顧的風險?東亞社會長期以來,傾向將照顧責任私有化——讓家庭自行吸收離婚、失業、疾病所帶來的高成本、高風險與長期照顧壓力。法律制度問的不是「國家應如何支持這些家庭」,而始終是「由哪個家庭負責承擔照顧責任」。

共同親權改革在這個脈絡下,若缺乏配套的公共支持——包括充足的家事調解資源、對家暴受害者的保護機制、對單親或照顧資源不足家庭提供社會支援——那麼「共同負責」的要求,很可能只是將更多風險,以更複雜的形式繼續留在家庭內部。對那些無法與外界合作、缺乏外部資源,甚至身處暴力關係的家庭來說,改革帶來的未必是解放,而可能是陷入另一種困境。

從2023年破局的台日跨國婚姻案到日本民法修正,這條軌跡呈現的不只是一個制度的演變,而是社會如何在個人悲劇、國際壓力與內部論爭之間,緩慢重新定義「父母/家長」與「照顧」的意義。

日本引進離婚後共同親權制是一個值得肯定的起點,但制度改革能否真正保護孩子,取決於制度能否同時保全社會底層最脆弱的家庭,而不只限於那些有一定能力的家庭。孩子需要的,從來不只是形式上的雙親,而是一個真正能讓孩子安全成長的環境。但能否建立讓孩子安全成長的環境,始終不只是父母的責任,也應是國家的責任, 而或許這才是日本共同親權改革的真正起點。

東亞社會習慣讓家庭承擔照顧責任,從離婚後單獨親權到離婚後共同親權,如果沒有充足的配套措施,最終依舊是由家庭承擔照顧責任。對於身處暴力關係的家庭來說,共同親權制可能會讓受害者再度陷入風險之中。圖片僅供示意,是一位在家帶孫的日本阿嬤。 圖/路透社

圖/路透社

責任編輯/張郁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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