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性侵害的社會根源:關注掠食者和懲罰之外,我們還需培養《性公民權》
想了解要怎麼做,需要我們認識自己身在何處以及我們是如何走到這一步的,具體來說就是認識性侵害的倡議、研究和政策制定相互作用的歷史。完整的歷史陳述超出本書的範圍。儘管如此,一些背景介紹大大有助於將我們的研究與我們所站在其上的肩膀聯繫起來,並顯示我們的觀點與其他較常見的理解方式有何不同。我們也尋求讓近幾十年來在舞台中央銷聲匿跡的重要洞見重見天日。
儘管「基於性別的暴力」(gender-based violence)此一政策界的流行用語暗示著男女的不平等是導致性侵害的主要不平等形式,但本書致力傳達的一個核心訊息卻是,只有著眼於性別不平等與其他形式不平等的交織,我們才有望理解校園性侵害。
美國組織公共行動對付性侵害的歷史表明,種族不平等一直是理解性侵害發生的環境和對抗這種暴力的意義之所寄。1860年代,一些勇敢的非裔美國婦女在國會就他們被一群白人暴徒輪姦的事件作證。在拒絕將她的公車座位讓給一個白人的幾十年前,羅莎.帕克斯(Rosa Parks)便以組織反性暴力行動來做為反對種族宰制的工具。
1931年,她協助為斯科茨伯勒男孩們(Scottsboro Boys)辯護:這9名年輕的非裔美國男子被指控在阿拉巴馬州的火車上強暴了2名白人婦女。1944年,做為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NAACP)的首席強暴調查員,帕克斯站在雷西.泰勒(Recy Taylor)一邊,後者在阿拉巴馬州被6名白人少年強暴後拒絕保持沉默。黑人婦女對種族性暴力的組織性反對是奠基於這樣的分析:性暴力不是個人病態的問題,而是社會的社會組織的一部分。這種思路為民權運動鋪了路,也為我們在本書中採取的方法鋪了路。
她們還為1970年代公眾更加關注性侵害鋪平了道路。1975年,「約會強暴」一詞首次出現在蘇珊.布朗米勒(Susan Brownmiller)的著作《違反我們的意願:男人、女人與強暴》(Against Our Will: Men, Women and Rape)中。1970年代也出現了一年一度的「奪回夜晚」(Take Back the Night)遊行,呼籲世人關注各地城市和校園中女性屢屢被施暴的情況。
一直以來,撰寫校園性侵害史的人都是把焦點放在女性學生所遭遇的性侵害。直到前不久,人們很少關注男性對別的男性的性侵害,更不用說女性對男性的性侵害或LGBTQ學生的遭遇。這種對男性傷害女性的關注,部分是因為男性犯下了絕大多數的性侵害,而女性絕大多數是被侵犯的對象。基於相當明顯的原因,男女同校和校園性侵害密切相關。此中的意涵是,校園性侵害問題可能比許多人所意識到的要歷史悠久得多。
1833年,歐柏林學院(Oberlin College)成立,為美國第一所男女同校的高等教育機構。到19世紀末,大約7成的大學是男女合校的。我們可能有些讀者是60、70或80歲,而對他們來說,本書不僅是讓人悲傷和發人深省的,還明顯叫人不安,因為他們可能會回憶起自己的大學時光,重新喚醒長期蟄伏的被性侵害記憶或意識到他們可能性侵害過別人。但這些年長讀者念大學時對性侵害的理解方式可能與今日截然不同。
書寫校園性侵害史的工作包括了追溯人們對性侵害問題的性質變化不斷的理解。做為「性健康倡議」的一部分,由戴絲瑞.阿布-奧德(Desiree Abu-Odeh)領導的研究發現,當哥倫比亞大學和巴納德學院(Barnard College)的學生報《哥倫比亞觀察家》(Columbia Spectator)在1950年代第一次開始報導這個主題時,焦點是放在一個校門外的陌生人。在哥大的案例中,學生記者稱附近哈林區有一名黑人男子對無辜的巴納德學院白人女生構成了威脅。漸漸地,除了這種「潛伏在灌木叢中的陌生人」的種族意象外,又增加了一些其他意象:一個運動員將一個醉酒的女子拖到垃圾箱後面、校園做為「狩獵場」,甚至是──就像美國人類學家佩吉.桑迪(Peggy Sanday)於1990年經典著作的書名一樣──「兄弟會輪姦」。
認識到校園性侵害問題嚴重的研究早在1950年代就開始了。1957年,《美國社會學評論》(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刊登了「對大學校園約會:求愛關係中的性侵害的調查」。校園性侵害研究的現代時期始於1985年,發端的是《女士》(Ms.)雜誌所刊登的一個由瑪麗.科斯(Mary Koss)指導的開創性研究。這項針對35所大學7000多名女學生的調查顯示,有四分之一的人曾遭遇強暴或強暴未遂,侵犯者大多是朋友或親密伴侶。
此前,研究這個問題的論文每年只有2、3篇(大部分是由心理學家、行為科學家和犯罪學家撰寫),但自此以後,論文數大增(每年數十篇),然後自2014年起更是變得浩如洪流:在這個最近階段,校園性侵害事件一直是公眾討論的一大焦點。撰寫這些作品的學者運用他們自身學科的核心方法,把焦點放在那些性侵害別人或被性侵害的人的個人態度、屬性、行為和個人經歷,也有把焦點放在與裁決相關的問題。我們對這些個人因素感到興趣,但我們的研究應可回溯至20年前的呼籲,專注於分析範圍更大的性侵害生態。
對性侵害的問題,影響力最起碼不亞於學術研究和民間倡議的,是立法的領域。1970年代到1990年代之間的3項聯邦立法,從根本上塑造了我們看待性侵害、各機構要怎樣對治性侵害和聯邦政府可以做些什麼的方式,它們是:《教育法修正案第九條》(〔Title IX,簡稱第九條〕1972年通過,規定教育機構必須實施性別平等)、《克萊里法案》(〔Clery Act〕1990年通過,規定強制報告校園犯罪)和《反婦女受暴法案》(〔Violence Against Women Act〕1994年通過,是做為一個內容更廣泛的犯罪法案的一部分)。
聯邦政府不怎麼關注降低性暴力發生率;它把重點放在後續階段:裁決、刑事司法應對措施和為倖存者提供的服務。2011年,美國教育部透過一封寫給高等教育機構的信件(稱為「親愛的同事」),從根本上改變了學院和大學的面貌。該信件指出,如果大專院校未能充分因應性侵害,可能違反《第九條》。這是因為女性遭受的性侵害比例過高,而且性侵害會對生活造成重大衝擊,不對治性侵害的話,女性將無法享受平等的教育機會。雖然2011年的指南大部分重點仍然集中在事件的後續(申訴、調查和裁決的標準,包括證據和事實陳述),但最近的聯邦指南包括了教育和預防的要求。
「親愛的同事」一信對大專院校的影響是深遠的。2014年春,歐巴馬政府公布了一份因可能違反《第九條》而受到教育部民權辦公室調查的55所學校名單,後來將該名單擴大至包含對223所大專院校的304起調查。2014年9月,白宮發起反對校園性侵害的「你我都有責任」(It’s on Us)運動。
社運人士趁勢而上。學生們利用聯邦法律來主張,政府對性侵害的反應產生了性別不平等的氛圍,影響女性接受教育的機會和經驗。許多人要求更快地為性侵害受害者伸張正義,對加害者進行更嚴厲的懲罰。涉事的大專院校風險很高:因可涉嫌違反《第九條》而受到聯邦調查的學校(包括哥大)可能會失去數億美元的聯邦資助款,從提供給學生的助學金到教師的研究經費聯邦撥款都包括在內。
焦點不僅僅放在學校應該做些什麼。愈來愈多的州和學校制定政策,要更加精確地界定如何才算是合意性行為。這些政策中最常見的是要求「積極同意」,即要求在性互動的進行過程中,持續和明確地得到對方同意。這個想法由安提阿學院(Antioch College)的學運人士在1990年代初提出,最初遭到嘲笑(甚至在1993年遭到《週六夜現場》〔Saturday Night Live〕的短劇嘲笑),但其更廣泛的影響是深遠的:現在,全國有數以百計學校都制定了積極同意政策,而且在紐約州、加州、伊利諾伊州和康乃狄克州4州,該政策已被寫入法律,適用於校園內外的所有人。大學生如今經常在線上入學預備課程中被告知,沒有說「不」並不意謂著性行為是對方同意的,唯一的辦法就是雙方都明確說「好」。但正如我們將要展示的那樣,推廣「積極同意」並不足以防止性侵害。
女性主義者主導了性侵害方面的倡議,而心理學家對學術研究的影響最大,但在政策制定的領域,分量最重的是法律人的聲音。不言而喻的是,被提出的問題集中在法律、法律程序和法律補救措施方面。對於這些案件我們該如何調查呢?我們該如何懲罰加害者?這種側重反映了凱瑟琳.麥金儂(Catharine MacKinnon)等女性主義律師的力量,她們將性騷擾乃至校園性侵害描繪為歧視的形式,為補救創造了機構性責任,提供了動用刑事司法系統之外的替代方案。
然而,刑事司法仍然存在一些1980年代和1990年代的做法,強調審判和懲罰而不是預防,並且注重對抗性法律方法而不是社區導向方法。將性侵害他人的人描述為具有反社會人格,並將最大的風險來源描述為連環掠食者(serial predator),這與1990年代的「超級掠食者」(superpredator)論述相呼應。兩者都建立在──至少是有時建立在──對一個掠食性他者(predatory other)的種族化想像上。我們的研究與此形成鮮明對比,因為我們強調,種族和校園性侵害的問題應該著眼於種族不平等,以及出現在特定校園脈絡的權力和地位不對等。
毫無疑問,無論是在學生群體內部還是外部,都存在一些「壞人」,故意和暴力地透過性來傷害他人。但將男性視為掠食者和將女性視為獵物會漏失很多東西。此舉會將女性扁平化為需要保護的被動受害者,會將LGBTQ學生的遭遇變隱形(他們遭受性侵害的機率遠高於異性戀學生),也幾乎沒有提供任何概念工具讓人去理解男性被女性性侵害的案例。
▌從恐懼到有同情心和盼望
我們對校園性侵害的社會維度分析表明,除了關注掠食者之外,我們還需要關注我們自己。在我們審視過我們的社會如何養育孩子、組織學校和引領孩子過渡到成年之前,我們不會取得太大進展。但如果我們是問題的一部分,那麼我們也可以成為解決方案的一部分。
對恐懼的念茲在茲──以前這恐懼是害怕懷孕和感染性病,現在則加上害怕校園性侵害──反映出人們說到底拒絕承認年輕人的性公民權。相信年輕人可以學會彼此身體依偎而不導致任一方受到傷害,是一種神奇的想法,而對於大多數孩子來說,他們從父母那裡得到的唯一訊息是「在我的屋簷下不可以」(not under my roof)。
大多數父母在孩子想學開車時都會花很多時間教導他們,談論道路規則、如何防禦性駕駛、如何保護行人和騎自行車的人。他們不會只是讓孩子坐上駕駛座,笨拙地解釋過火星塞在內燃機中的作用之後,就認為自己工作已了。帶著更小的孩子在街上走時,父母和照顧者會花大量精力照看他們,告誡他們不可闖紅燈,過馬路時要看著來車的方向。如果小孩要騎自行車,父母會要求他們戴頭盔,單列騎行,與車流一起開動和停下。想要教會孩子安全地在世界上移動身體是需要花很多工夫的。我們在一切方面都知道這一點,唯獨在性方面不知道。
這可能就是在實際減少校園性侵害一事上進展甚微的原因。儘管有好些預防措施已表現出一定程度的功效,但我們所看到的研究無一顯示校園或全民層級的性侵害發生率有實質下降。缺乏進展在某種程度上反映著想像力的失敗。我們何以不試著不去嚇唬年輕人,而是幫助他們成長為擁有滿意親密生活的人呢?
由於一些州禁止使用中性廁所,而另一些州則強制要求進行包容LGBTQ的性教育,美國各地對酷兒青年是否具有性公民權的態度顯然存在巨大分歧。很多人對避孕和墮胎反感,甚至對預防由性行為傳播的致癌人類乳突病毒(HPV)疫苗反感,這清楚表明有些人認為,讓未婚的性行為產生可怕後果在道德上是必要的。但誰希望自己的孩子或任何孩子在未來遭受性苦難(sexual misery)呢?
以下這個主張似乎是愚蠢的:我們與其承擔預防性侵害的任務(這是一個我們社會基本上迎戰失敗的挑戰),不如承擔一個更大的任務,即促進年輕人的性公民意識。但這正是我們必須做的。這意謂著將焦點擴大到裁決之外──裁決一直讓所有人的目光集中在有向校方舉報的小比例性侵害事件上。
《性公民權:「知情同意中,曖昧不明的性界線到底是誰界定的?」哥大里程碑研究,剖析性侵害與權力、階級、空間交錯的社會性因素》
作者: 珍妮佛.赫希, 沙姆斯.康
譯者:梁永安
出版社:麥田
出版日期:2025/01/04
內容簡介:《性公民權》藉助於對不同種族、性別、性取向和社經背景的學生多年的訪談和觀察。赫希和康這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研究揭示了讓性侵害屢見不鮮的社會生態系統,解釋了物理空間、酒精、同儕群體和文化規範如何影響年輕人對性和性侵害的經驗和詮釋。透過「性計畫」、「性公民權」和「性地理」等強而有力的概念,兩位作者提供了一套新語言以理解年輕人的性關係是受哪些力量所影響。具有同理心、洞察力且涵蓋廣泛,《性公民權》改變我們對性侵害的理解,呈現出一幅對治這個問題的路線圖。
責任編輯/王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