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子宮法律戰」:瀕死的墮胎權與《羅訴韋德案》?

聯合新聞網 陳文葳
如阿拉巴馬州一樣的南方各州,持續夾帶其政治勢力推出各種立法,來限制或阻礙婦女墮胎...

▌前情提要:〈亂倫、強暴懷孕都得生小孩:阿拉巴馬通過「全美最嚴」墮胎禁令

2019年5月14日,美國阿拉巴馬州通過有史以來最嚴苛的禁止墮胎法,該法甚至祭出刑事手段來杜絕一切墮胎行為,其刑罰施加對象,最極端的還包括遭受性侵而被迫墮胎的婦女及為其墮胎的醫療人員。

對「擁護選擇權」(Pro-Choice)的自由派民主黨及婦團陣營而言,阿拉巴馬州的極端立法可說是對1973年最高法院於《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一案的公然違反,同時也是「擁護生命權」(Pro-Life)共和黨及保守教會勢力巧妙的政治操作。

他們同時認為,保守勢力正打算利用川普上任後,大量任命保守派法官所形成的聯邦法院來推動其進程。面對這樣的指控,共和黨保守派也坦言,隨著聯邦最高法院中保守派法官席次的增加,若憲法訴訟運用得當,他們將有機會藉推翻《羅訴韋德案》一案判決所建構的婦女自主墮胎權,使「墮胎完全禁絕於美國本土」。

《羅訴韋德案》一案判決所建構的婦女自主墮胎權將可能被推翻,使「墮胎完全禁絕於美國...

事實上1970年代的美國,即使性別平權運動正風起雲湧,美國多數州仍設有禁止或限制墮胎的立法:37州對婦女墮胎有嚴格的程序限制,13州禁止造成婦女生命危害的墮胎行為。而極少數能合法執行墮胎的各州裡,僅紐約沒有住居所的限制。

但即使如此,每年仍有多達30萬婦女尋求墮胎醫療服務,能負擔旅費與醫療費用的女性,多半自付旅費前往紐約、加州或外國進行墮胎手術;至於貧窮的女性,則轉往非法管道進行墮胎。有些婦女甚至必須付費請人拿衣架或其他利刃伸入子宮來破壞著床。在1970年代以前,每年有高達3萬名婦女,因各種地下墮胎醫療行為而導致嚴重併發症甚至死亡。

而這也正是史稱「轉型法院」 (Transitional Court) 的「Burger Court」(註:因為當時的首席大法官為柏格,故稱柏格法庭)接下《羅訴韋德案》一案的時代背景。本案原告珍妮.羅(Jane Roe)是一名德州未婚懷孕女性。當她於達拉斯尋求墮胎醫療時,卻受限於德州州法對墮胎的嚴格限制。該法規定,除非婦女有生命危險,否則醫療人員不得為懷孕婦女進行墮胎手術,否則相關醫療人員應負刑責。

貧窮的女性轉往非法管道進行墮胎,有些婦女甚至必須付費請人拿衣架、或其他利刃伸入子...

《羅訴韋德案》的當事人珍妮.羅,本名為諾瑪.麥考維(Norma McCorvey...

▌《羅訴韋德案》的歷史性判決

本案自1969年起一路上訴至最高法院。同時上訴的,還有另一位已婚懷孕女性瑪莉.杜(Mary Doe),她所面臨的是喬治亞州法對墮胎的限制。該法除了限制婦女於遭受性侵、受有生命危險或死胎時方能墮胎,並要求進行墮胎之醫療人員須組成委員會,取得另外三名醫療人員的同意才能執行。

最高法院於1970年接受兩案並分別審理。《羅案》排定於1971年12月13日進行第一次言詞辯論。然而在進行辯論之前,最高法院因兩名法官相繼去世而出缺兩席,因此最高法院面臨是否等待新法官任命完成後再加以審理,最終首席法官柏格(Warren Burger)決定依照既定時程審理。

言詞辯論當天進行並不順利,甚至發生代表德州的律師當庭以言詞騷擾、揶揄代表原告的女律師。會後7位法官仍然做出「德州州法違憲」的初步結論,然而考量到本案受矚目程度,主張德州違憲的大法官布萊克蒙(Harry Blackmun)又提議進行二度言詞辯論,並讓時任總統尼克森任命的兩名保守派法官——鮑威爾(Lewis Powell)與倫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一同加入;因此本案破天荒於1972年10月進行二度言詞辯論。

總共9位法官,本案破天荒於1972年10月進行二度言詞辯論,最終9名法官之中有6...

但本案最終未因兩位保守派法官的加入而產生不同結論。最終9名法官之中有6人支持布萊克蒙,形成7比2的絕對多數。其中新加入的鮑威爾成為7票之一;懷特(Byron White)則與倫奎斯特持反對意見

1973年1月22日,最高法院同時對《羅案》與《杜案》作出「德州與喬治亞州州法違憲」的判決;透過該判決,聯邦最高法院宣告:婦女與醫療人員的墮胎決議屬於聯邦憲法保障的隱私權範圍,因此州在一定的界線下,不得干擾或禁止婦女墮胎。

值得特別注意的是,布萊克蒙、柏格、倫奎斯特及鮑威爾,都是尼克森任命的共和黨籍法官。布萊克蒙在從事法律工作前,曾以醫學工作為目標,而他的律師職涯中,也有長達10年的時間擔任醫療法務。可能基於個人背景,他所撰寫的主要意見中,近一半的篇幅都在討論西方醫療史當中對受精卵、胚胎與胎兒的界定。他旁徵博引探討西方哲學與醫療史中對胚胎與胎兒的分界,並指出「胎動」向來是一個劃分的指標。

主張德州違憲的大法官布萊克蒙,旁徵博引探討西方哲學與醫療史中對胚胎與胎兒的分界,...

布萊克蒙遍查西方法制史對墮胎的立場與管制,他的結論是:墮胎的管制乃是從維多利亞時代以來才出現,但即使能作為支持美國各州限制或管制婦女墮胎的歷史基礎,但仍無法構成支持德州法管制墮胎的合理主張。布萊克蒙認為,終止懷孕對於婦女而言,都將對其生命、生活與身體產生巨大影響,因此關於墮胎的決意,應該屬於醫療人員與婦女的隱私權範疇。

不過布萊克蒙同時也指出,州也有權利保護婦女的身體健康與腹中胎兒的生命,因此必須能劃定界線,允許各州於保護婦女身體健康及胎兒生命權的前提下,以明確的法律來管制婦女的墮胎行為。

布萊克蒙認為,終止懷孕對於婦女而言,都將對其生命、生活與身體產生巨大影響,因此關...

但是該如何劃定界線?布萊克蒙對醫療及墮胎法制史的考察便在此派上用場,也就是著名的「三孕期論」(trimester standard)。他將婦女孕期區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孕期(前3個月)因為胚胎尚小,且墮胎的醫療風險極低,且胚胎沒有存活的可能性,因此婦女應在醫師的醫療意見下,享有完整的墮胎決意權。

到了第二孕期(4-6個月),因為胚胎逐漸成形,此時墮胎手術為婦女帶來的生命身體健康風險提高,但由於此時胚胎仍無法獨立存活,因此州得以基於保護婦女身體健康的目的,就墮胎的醫療程序加以限制。

至於第三孕期(7-9個月),此時胎兒即使離開母體已有極高的存活率,且婦女於此時墮胎已有極高的風險,因此州得採取必要措施來保護胎兒的生命權。

布萊克蒙著名的「三孕期論」:第一孕期(前3個月)因為胚胎尚小,且墮胎的醫療風險極...

▌不夠法律?不夠平權?

布萊克蒙找出女性身體健康與胎兒生命存續的界線,進而劃定州與個人決意的範疇及標準,保障婦女於第一孕期免於州的限制,享有墮胎決意的絕對保障。此舉在1973年可說石破天驚,除了飽受反墮胎人士批評之外,他雖然回應了社會關於婦女權利和當時已風起雲湧的性別平權運動聲浪,然而他所採取的路徑與論理,卻仍飽受各界批評。

法律圈的普遍見解認為,長達52頁的意見書中,布萊克蒙只用了3頁來討論建構婦女墮胎權的隱私權,而採取「科際整合」路徑大量徵引醫療與法制史資料,顯得「不夠法律」,似乎證明了該意見書的憲法論述基礎不足。

婦權團體固然對此判決歡欣鼓舞,但對於布萊克蒙的論述路徑也有諸多批判。

布萊克蒙找出女性身體健康與胎兒生命存續的界線,進而劃定州與個人決意的範疇及標準,...

首先,布萊克蒙所搭建的隱私權基礎,其出發立場仍在保護醫療人員與婦女個人之間的決意,但他所關注的,其實是從醫療人員「判斷」的角度出發,而非以婦女為中心的論述。

即使該判決大筆一揮,給予婦女第一孕期的自主墮胎決意權,但此墮胎決意取得的基礎,卻仍掌握在醫療人員的判斷人員手裡,如果醫療人員認為有疑慮,仍有權限制墮胎。而1970年代多數的醫療人員都是「老異男」,等於架空了本案以婦女為中心的論述。

更令女性主義者不滿的是,布萊克蒙宣告「州」對婦女的健康身體生命權享有保護的必要利益,如此等於開啟州政府對女性身體進行管制的另一個空間,到了第三孕期,甚至逼迫婦女對胎兒生命進行讓步——不論該名婦女受胎是否來自個人意願,都要生下來。

即使該判決大筆一揮,給予婦女第一孕期的自主墮胎決意權,但此墮胎決意取得的基礎,卻...

本案的宣判,等於實質上壓縮了婦女對自我身體的自主權,以致於現任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自由派健將金斯伯格(RBG)直言:

「本案簡直把婦女平權的動能全面堵死。」

但無論如何批評,《羅訴韋德案》宣判之後,共有46個州依據本判決,修訂了關於墮胎限制的立法。《羅案》算是建構了婦女基於聯邦憲法於第一孕期的完整墮胎權;根據統計,進行墮胎的婦女有98%以上都落在第一孕期,而這在反墮胎人士看來,幾乎等同於全面墮胎。於是他們將目光轉向了政治,將婦女墮胎權議題連結宗教及兩黨政治,進而形成今日我們所熟知的,以民主黨(自由派)為主的支持墮胎陣營,與共和黨(保守黨)為主的反墮胎陣營。

令外界詫異的是,《羅案》的女主角珍妮.羅,卻在後來的人生軌跡中有了全然的立場轉向。90年代以後,她除了一再公開表示:對自己當時採取如此激烈的行動、甚至支持墮胎的立場感到懺悔,也公開反對自己的女同性戀傾向,並受洗成為基督徒,進而參與多項胎兒救援行動。我們或許永遠無法理解她的立場轉變,但從她由外界眼光認為的「浪女、惡女、同性戀、酗酒者」,演變為「良善的母親」與「基督宗教徒」這樣的歷程來看,對女性的身分標籤仍然是社會性別結構的宰制;無論支持或反對墮胎與否,身體自主權所造成的壓迫,應該才是事件爭論核心。

90年代之後,《羅案》的女主角珍妮.羅(圖左,也就是諾瑪.麥考維),立場卻出現截...

▌墮胎權的政治操作與《凱西案》

事實上在此之前,共和黨人支持由州立法積極介入婦女墮胎的自主決定,此立場並不合於共和黨擁護個人隱私權及政府最小干預的傳統。因此共和黨員中,也有像紐約州長洛克斐勒與加州州長雷根等人簽下了鬆綁墮胎法。

除了政治操作之外,保守陣營採取的法律策略是:盡可能在《羅訴韋德案》所設定的標準下,針對婦女墮胎設置更多技術上的阻礙。例如賓州即要求婦女於決意墮胎後,應有24小時的考慮期、且應取得丈夫或父母(未成年懷孕者)的同意。

而這也是1992年最高法院於《計劃生育組織訴凱西案》一案所爭議的措施。該案雖然在表面上維持婦女與醫療人員基於隱私權所享有的墮胎決意,但本案當中最高法院反而是強調,除非各州所採取的墮胎程序措施,已對婦女造成「不合理負擔」(Undue burden),否則州仍然有權限制婦女的墮胎。

所謂「不合理負擔」,最高法院的定義是:「當一個措施對婦女的墮胎已構成實質的障礙時,就是不合理的負擔」。這種實質障礙,可能包括降低婦女取得墮胎醫療機會的措施與限制等。

保守陣營採取的法律策略是:盡可能在《羅訴韋德案》所設定的標準下,針對婦女墮胎設置...

誰才能決定墮胎?圖為「Baby Roe」案,阿拉巴馬州的馬格思(Ryan Mag...

《凱西案》看來似乎是保守陣營的推進,但事實上由雷根任命的女性法官歐康納(Sandra O’Connor)主筆的意見書,仍堅守了《羅訴韋德案》基於隱私權所保障的婦女墮胎權,之後最高法院也一直都能維持不合理負擔的判斷標準,來界定州限制墮胎的措施是否違憲。

在不合理負擔的標準下,保守南方各州再度精進其立法技術來阻礙墮胎,改以更隱晦、更間接的各種軟性手段來增加婦女墮胎的困難。以德州為例,該州透過提高醫療院所與醫療人員的開業與執業標準,不僅診所必須向德州換取新執照、實行墮胎的醫療人員也要取得德州政府的特許權,各種限制讓實施墮胎的醫療院所大量關閉。

此外同時要求醫師於執行墮胎手術前,須詳實且完整地向病患陳述墮胎副作用。同時,產檢婦女應能直接看見超音波檢查時胎兒的概況,目的是在增加婦女與腹中胎兒的情感連結,來影響婦女墮胎的決意。

2016年,最高法院再於《全體婦女健康訴黑勒施泰特案》一案,從實質影響的角度出發,宣告德州採取對醫療院所的高標準審查,就是對婦女構成的不合理負擔,算是守住了《羅訴韋德案》及《凱西案》陣線,讓婦女團體及自由派陣營暫時鬆了一口氣。

2016年最高法院宣告德州採取對醫療院所的高標準審查,是對婦女構成的不合理負擔。...

▌在川普上台以後:瀕死的《羅訴韋德案》?

然而令自由派憂心的是,川普自上任以來,已一連任命兩名保守派色彩的法官,一時保守派在最高法院的勢力擴張至6席。加上自由派健將RBG年事已高,許多人擔憂RBG還能在最高法院守住自由派陣營的論述多久,而出現「《羅訴韋德案》已瀕死」的結論。

加上如阿拉巴馬州一樣的南方各州,持續夾帶其政治勢力推出各種立法來實質地限制或阻礙婦女墮胎管道,而各陣營在政治與法律面的角力,直接影響的,卻是影響婦女的生活與選擇權。這樣的剝奪,背後所表訴的正是種族、經濟階級與性別壓迫的故事。

《羅訴韋德案》是否如自由派陣營所指出的「已瀕死」?從實質面來看,只要保守陣營掌握立法權限的州政府,這些區域的婦女若想墮胎將面臨越來越困難的處境。而《羅案》設下的保護傘,對這些相對弱勢的有色人種、貧窮階級的女性而言,實質幫助並不大;但從《羅案》一路以來的各項判決來看,最高法院仍能扮演守護最後防線的關鍵角色。

圖為自由派健將RBG。川普上任以來,保守派在最高法院的勢力擴張至6席。RBG年事...

Burger Court雖然是一個「共和黨老異男」法院,但他們在關鍵時刻,選擇回應社會期待與動能,做出劃時代的判決來「保護」婦女;雷根所任命的歐康納,也與當初寫下《羅訴韋德案》多數意見的布萊克蒙法官並肩而坐,繼續延續《羅訴韋德案》的判例傳統。

如今的最高法院,可不是當年的那個老異男法院——目前坐在最高法院的三席女法官對於性別議題都更為關注,我們可以期待法官能在關鍵時刻發聲、為婦女墮胎的權利帶來更多曙光。未來即使有其他法官要更動這個判決標準,恐怕也要花很大的力氣;而且實際上最高法院要推翻自己前面的判決,本來就不是容易的事。

《羅訴韋德案》迄今將近半個世紀,即使擁護選擇權與自由權陣營分別在司法與政治的戰場上領域互有推進,該案對婦女墮胎權的憲法宣告,迄今難以撼動。即使飽受批判,即使後來的相關判決已大幅度改變憲法對婦女墮胎權保障的劃界方式,但至今沒有任何一個人膽敢忽視該案所奠定的憲法基礎,任何想要剝奪婦女墮胎權的政客,都沒有辦法越過該案所宣告的權利保障。

《羅訴韋德案》迄今將近半個世紀,該案對婦女墮胎權的憲法宣告,迄今難以撼動。至今沒...

陳文葳

美國賓州大學法學碩士,非典型女性,擁有靈敏的性別結構天線,認為Minority視角是種祝福,持續在主流與非主流之間流浪,優點是很有病識感。討厭傳統與保守教條,卻又因來自保守家庭而內建溫良恭儉讓。相信未來世界仍仰賴人文主義為中心的建制、公民社會網絡與教育,而不是大數據。

美國 川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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