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族團結法》正式施行,台灣如何應對跨國鎮壓威脅?
共同作者/陳思妤(律師,哈佛大學法學碩士)
今年(2026年)7月1日,中國的《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正式上路,不只嚴禁一切「製造民族分裂」或「破壞民族團結」行為,更明文宣示將追究違反者的法律責任,即使人不在中國國境內,也不例外。
這項法律管轄的擴張宣示,延續了過去中國政府基於《反分裂國家法》與「懲獨22條」對台灣民間團體、企業與公職人員祭出的法律制裁。加上在台香港、圖博等離散社群長期蒙受的攻擊、威脅及騷擾,以及近期日裔媒體人遇襲,一時之間,人們再次意識到前線民主國家的命運,就是必須時刻面對威權大國對既有生活方式的侵擾。
這也是為什麼,近來世界各國越發關注海外威權體制對本國主權、民主及人權帶來的升級威脅。今年(2026年)6月,歐洲議會及台美成立的全球合作暨訓練框架不約而同強調,民主國家必須應對這類「跨國鎮壓」(transnational repression)的挑戰。
然而,何謂跨國鎮壓?為何需要採用這個概念來理解當前的威權挑戰?而鎮壓威脅全貌究竟為何?因應策略又該是什麼?面對這些問題,本文透過概念辨析,提供一個理解中國鎮壓機制的分析框架,並主張必須更加重視受鎮壓者的人權保護,以及透過有效的公私協力,才能落實抵禦跨國鎮壓的民主防衛任務。
應該如何命名:長臂/境外管轄或跨國鎮壓?
命名方式反映著對事物本質的理解詮釋,且考量到中國政府始終堅持對台主權宣稱,如何在精準描繪中國威脅的同時,避免矮化台灣國格或認可其正當性而不自覺,就成為關鍵所在。
本文認為,「跨國鎮壓」是用於描述中國對台灣所採取法律與事實上威脅的最適切概念,也是台灣能最有效與國際社會及民主夥伴對話的語境框架。
當前,台灣官方交錯使用長臂管轄、境外管轄、跨境或跨國鎮壓。有些觀點認為,長臂/域外管轄在西方語境下具有法治基礎,應該避免這類用語。在另一些人眼中,則連使用「境外/跨境鎮壓」都有問題,主張應將中國壓迫舉措「正名」為對台灣司法主權與人權的侵害,甚至是國家主導的恐怖主義行動。
本文同樣反對境外/域外管轄的用語,因為這形同默認中國鎮壓可能具有正當性。首先,「管轄」是基於國家主權而生,而國際法在處理管轄的「境外/域外」效力(extraterritoriality)時,雖會以國家與規範對象間的「真實聯繫」(genuine connection)來進行控制,但以當中的保護管轄原則來說,其允許各國基於「國家安全或核心國家利益」,將管轄延伸到國境外的非國民身上,其範圍仍難謂不廣。這也是為什麼國際法學者William S. Dodge指出,對境外管轄的有效限制往往不來自國際法,而仰賴各國的內國法實踐。
然而,我們恐怕很難期待中國自我約束,畢竟在該國的「總體國家安全觀」之下,國家安全的範疇無所不包,導致幾乎任何人事物都可能落入中國的「保護管轄」。這也是為什麼中國法專家郭丹青(Donald Clarke)在香港國安法通過之後,批判該法形同以國安犯罪為由,對「地球上的任何人主張域外管轄」。
於是,當《民族團結法》沿襲相同邏輯,主張可對任何位於中國「境外的组织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之時,若還將其描述成一種境外或域外管轄,等於自陷鎮壓者設定的論述框架。在這個框架之中,中國永遠能為其擴張法律權力的正當性提出詭辯。
本文也主張應避免使用「長臂管轄」,因為這同樣隱含著將台灣「鎖入臂彎」的中國本位視角。諷刺的是,在過去幾年間,中國持續批評美國透過長臂管轄擾亂法治與國際秩序,但被學者指出犯了初階的概念錯誤。因為在美國法脈絡下,長臂管轄主要處理「司法管轄」,也就是特定法院是否享有對人管轄(personal jurisdiction)的問題。這跟是否有權制定規範的「立法管轄」層次不同,所適用的國內與國際法原則也大相徑庭。
因此,將《民族團結法》等立法稱之為長臂管轄,一方面恐令台灣自我矮化,更因概念錯置,不僅無助後續的合法與正當性批判,反而可能治絲益棼。
相比之下,「跨國鎮壓」更適合用於描述中國的各項法律與事實威脅。其英語對照transnational repression,能清楚看出鎮壓是在跨越國界後發生的,因而最能在批判中國同時兼顧台灣獨立國格,免於落入「一個中國」的陷阱框架。
或許有人質疑,此概念的適用似乎僅限於與鎮壓國具有國籍連結的離散社群成員。從而若將台灣公民所受威脅稱為transnational repression,亦可能矮化我國地位。然而,這個概念從2010年代興起後,至今尚無普世通行定義,更不乏有研究者反對過度限縮概念範疇,認為這有害於完整捕捉威權體制威脅全貌。事實上,從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G7領袖聯合聲明,再到近日歐洲議會決議,也均未強調受鎮壓者的國籍歸屬,而把重點放在鎮壓行為與對民主人權帶來的影響。
積極而言,正因全球民主陣營仍在探索概念邊界,將台灣案例放在跨國鎮壓脈絡之下,不僅更能與國際經驗對話,也有助於體現定義過窄的不足之處。本文也建議,台灣官方應一律使用「跨國」而非「跨境」鎮壓,因為後者仍可能指涉次國家層級的邊界,製造不必要的模糊解讀空間。
威脅如何發生:中國如何對台遂行跨國鎮壓?
本文主張可以透過一組交織的雙重機制,來理解中國的跨國鎮壓。其一,是法律端的「管轄製造」:從《反分裂國家法》、《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懲獨22條」到《民族團結法》,中國正不斷強化法律權力,針對可能危害政權穩定、國家安全或完整性的他國人民政治表達,得以進行公開、宣示性的跨國法律整肅。
從這個角度,中國國台辦列名「台獨頑固份子」,由公安部門「依法」立案偵查,並祭出各項入出境限制與經濟制裁,皆屬典例。但如前所述,相較民主國家對境外個人或組織主張管轄時,往往設置一定法律門檻作為限制,中國則僅為自身披上法治外衣,但無制約事實,從而恣意延伸甚至憑空捏造對域外個體的管轄外觀。
值得注意的是,當管轄製造的對象是與中國並無「真實連結」的台灣公民時,其法律上自我定位也往往不是國際法意義的域外管轄,而是本於對台主權宣稱而來的國內管轄。
這不僅是對台灣主權的赤裸侵犯,也彰顯狹義界定跨國鎮壓的不足。這類定義將關照範圍限縮在離散社群,其實「預設」著與鎮壓國之間既存的國籍連結。但這明顯遺漏了台灣經驗:因為對主權連結外觀的「創設」本身,也是鎮壓地景的關鍵環節。
其二,則是實質面的「跨域懲罰」:中國政府策動監控、騷擾與攻擊,讓受鎮壓者為其政治表達「付出代價」。
這類鎮壓往往指使境外或在台協力者遂行,並塑造為個人行為、企圖掩蔽行為者與鎮壓國間的連結。從在台香港人屢遭潑漆、圖博抗暴日遭扔擲鞭炮、或是台灣人權團體遭受資安攻擊,都是可能的相關例證。
跨域懲罰的行動邏輯在於「殺雞儆猴」,透過重懲指標性人物,在社群內部擴散強烈的寒蟬效應,並迫使受鎮壓者與在地支持網絡因恐懼及自我審查而自動斷鏈,最終達成跨海噤聲的威懾目的。
面對這類更加幽微隱蔽的鎮壓,台灣目前仍缺乏有效防範機制,導致打壓發生當下往往面臨「制度真空」的困境。即使公權力介入,也可能難以追溯境外指揮鏈與協力者之間的指使軌跡,導致咎責機制失靈。隱沒在暗流中的侵害黑數,也因缺乏公開紀錄而難以進入公共視野。
簡言之,中國對台的整體鎮壓圖像,是由公開宣示的管轄製造及隱蔽實質的跨域懲罰雙軌交織而成,構成對台灣「主權維護」與「人權保障」的雙重威脅,並從個體政治表達、集體行動空間、社群公共信任到國家治理能力等層次,挑戰台灣民主體制的健全運作。
我們如何應對:「保護即防衛」與公私協力
若要有效抵禦跨國鎮壓,對受鎮壓者的保護至關重要。保護即是防衛。這是因為,中國鎮壓對台灣民主與主權的戕害,正是透過對在台成員的威嚇與傷害來實現。正因境外侵擾的「直接作用點」是個別鎮壓目標,防衛機制能否有效防範鎮壓,並為脆弱社群提供充足救濟管道與資源賦能,決定了台灣民主體制是否具備足夠韌性來回應威權挑戰。
必須強調,本文認為追訴、懲罰鎮壓者具有高度的必要性。但重點在於,單憑追懲並不足以修復受鎮壓者的傷害,遑論諸多侵擾威嚇往往未達犯罪門檻,政府無法啟動刑事司法程序,但這仍對受鎮壓者及其社群的政治表達與日常選擇,帶來幽微而真實的壓迫影響。此外,若僅以應對境外滲透的國安邏輯來處理跨國鎮壓,因為離散社群恰好來自策動滲透的國家,這可能讓這些受鎮壓的高風險群體,反而被視為潛在威脅,對其造成二度傷害。
簡言之,唯有兼顧受鎮壓者的人權保護,才能建構民主制度信任,免於威權跨境擴散。這是有效防衛的關鍵所在。
事實上,人權保護機制也能貢獻於守護國安的任務。這是因為中國用於跨國鎮壓及境外干預的系統,在實務運作上往往高度重疊交會,若能為受鎮壓目標建立安全救濟管道,政府端將能有效蒐集更多案例。當案例累積達一定規模,將更有助於國安系統辨識中國政府及其代理人實施跨國鎮壓、外國干預與資訊操弄的機制,進而形塑更周全的國家安全政策發展。
最後,若要有效建構受鎮壓者的保護機制,公民社會組織扮演著不可或缺的制度性協作角色。當離散群體、海外僑民乃至於台灣民眾遭遇鎮壓時,公民團體往往就是第一線的參與者或協助者,擔任受影響個體獲取協助的聯絡與資源調動窗口。因此,公民團體既能提供前線視角與實證經驗,來完善政策擬定與執行,長期互動下累積的信任關係,也有助於政府與受鎮壓社群間的雙向溝通。
這也是為什麼,在外國相關政策的演進過程中,時常將公民社會列為諮詢對象、建立高度協作的「公私協力」模式。英國民間成立的「應對跨國鎮壓工作小組」就是顯例,不僅建立橫跨學界、智庫、記者與公民團體的聯繫平台,也與英國處理跨國鎮壓的主責部會建立常態溝通管道。
因此,如何打造公私協力的協作平台與溝通管道,使公民社會得以有效參與整體防衛機制,也將決定台灣能否有效抵禦跨國鎮壓。面對時代考驗,政府與公民社會均須做好準備,守護個人自由、民主表意與國家自主免於威權壓迫。
責任編輯/丁昱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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