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屠殺的字典:「種族清洗」與「種族滅絕」的差別?
「緬甸的羅興亞大屠殺,是『種族清洗』還是『種族滅絕』?」緬甸因鎮壓羅興亞人的爭議,遭西非小國甘比亞告上「國際法庭」(ICJ),指控違反《防止及懲治危害種族罪公約》,犯下「種族滅絕罪」(genocide)。「甘比亞訴緬甸案」(Gambia v. Myanmar)的第一場公開聽證,10日已在荷蘭海牙展開。然而國際舞台上的司法攻防與政治角力,卻也讓指控大屠殺的用詞遣字,浮現微妙的眉角。
在國際上,幾乎很少國家與元首直接譴責緬甸的羅興亞大屠殺為「種族滅絕」,多稱「種族清洗」等,就連聯合國也是小心形容,緬甸鎮壓是「意圖種族滅絕」(genocidal intent)——但種族清洗與種族滅絕的差別是什麼?兩種詞彙於法律控訴與現實意義上,會造成什麼不同影響?在ICJ與國際刑事法庭(ICC)控訴緬甸與翁山蘇姬,又有什麼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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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族滅絕跟種族清洗的微妙之差?
1948年聯合國的《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是首次將「種族滅絕」納入法律用語的國際公約。根據該公約定義,種族滅絕是指「蓄意全面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人種、種族或宗教團體,並犯下下列行為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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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族清洗(ethnic cleansing),則是從1990年代後才被廣泛使用的詞彙,泛指基於「族群同質化」(homogenization)等目的,以各種非人道手段,將某一族群團體從某一領土上驅離、清除,尤其常發生於邊境地帶、少數或不受歡迎的族群上。
種族清洗目前並未被聯合國納入國際法的管轄範疇,也不若種族屠殺有公約白紙黑字定義來得明確,兩個詞彙之間也存在模糊地帶;比方如為達種族清洗的目的,導致某一族群群體全部或局部消滅,應也構成種族滅絕。
被國際公認為的種族滅絕,除了惡名昭彰的納粹猶太大屠殺,波士尼亞戰爭中的斯雷布雷尼察大屠殺(2007年,ICJ認定)、盧安達大屠殺(盧安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針對「種族滅絕」等罪,從1994年開始審判多名罪犯至今)柬埔寨的紅色高棉大屠殺(2018年,聯合國與柬埔寨成立的特別法庭ECCC認定),也是國際認定的種族滅絕慘案之一;而政界與學界「普遍認定」的種族清洗,還包含前南斯拉夫內戰的大屠殺、緬甸的羅興亞大屠殺、20世紀初的亞美尼亞大屠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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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族滅絕與種族清洗,之所以難以清楚切割,主要還是因為要被國際認定為種族滅絕,需要舉證「有系統性地全面/局部殲滅某一族群」,在實務上相當困難,背後更牽扯國際政治的角力。
在國際司法與政治的舞台上,由於種族滅絕受《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約束,屬國際法的管轄範疇,無論在戰爭狀態或非戰爭狀態,都是犯罪行為。因此國際對於種族滅絕、種族清洗的用詞遣字,亦十分敏感小心。
像是亞美尼亞大屠殺,曾被聯合國定調為種族滅絕,今年10月也被美國眾議院通過認定為種族滅絕,就讓近年關係詭譎的土耳其,怒喊是「政治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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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以本次的緬甸羅興亞案為例:美國眾議院在2017年時曾通過議案,將之定調為種族清洗;但隔一年則又認定為種族滅絕;聯合國也稱是「意圖種族滅絕」;在國際政治語言中,則常被以「種族清洗」、「血腥鎮壓」...等指控。
一般國際多公認,緬甸鎮壓羅興亞已然構成種族清洗。但是否達種族滅絕?則由ICJ、聯合國、國際專家判定前,未能一錘定音。政治人物也會因為「種族滅絕」指控帶來相應的法律與政治效應,斟酌選字。
而這次的「甘比亞訴緬甸案」,由遠在西非、幾無相關的甘比亞,代表「伊斯蘭合作組織」(OIC)的身分,向ICJ控訴緬甸「種族屠殺」,除了可能受到OIC、同為穆斯林族群的鼓勵與敦促外,更顯得微妙而神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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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庭ICJ與國際刑事法庭ICC的差別?
與「甘比亞訴緬甸案」同時進行的國際司法究責,還有「國際刑事法院」(ICC)在11月14日,授權首席檢察官針對緬甸迫害羅興亞展開調查。至於訴諸不同國際法庭,控訴緬甸屠殺羅興亞,主要則是在被告主體與可能裁決上,有所差異。
受理此次「甘比亞訴緬甸案」的ICJ,是聯合國轄下的最高司法機關,於1945年成立並設於荷蘭海牙。其主要功能是依循國際法,處理「國家與國家之間」的法律爭端,作出仲裁,並無針對「個人」的管轄權。
而在本案中,甘比亞與緬甸都是《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締約國,因此甘比亞才會以普遍管轄原則,向緬甸提起訴訟,要求其負起「國家責任」。但儘管根據《聯合國憲章第94條》,成員國有義務遵守ICJ的裁決,但卻也並非都能確切施行;此時得訴諸聯合國安理會,視其必要採取行動,以執行ICJ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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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設立於海牙的ICC,則是在2002年才依《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成立。主要針對涉嫌犯下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侵略罪的個人與組織,進行起訴和審判。雖然不屬於聯合國,但與聯合國安理會關係緊密。
一般來說,若《羅馬規約》的締約成員國,其國內的司法系統未能依法起訴個人,ICC才會再介入啟動調查與後續司法程序。目前已對羅興亞案展開調查的ICC表示,儘管緬甸不是締約國,但受緬甸鎮壓影響、導致大量羅興亞難民湧入的孟加拉,卻是締約國,可依此針對犯罪行為進行管轄。
根據規章,ICC並無逮捕個人的權力,仍須仰賴成員國協力合作;判決制裁從罰金、沒收犯罪所得財產到有期徒刑不等,但沒有死刑懲處,最高有期徒刑為30年,僅在極端案例中,得處無期徒刑。
根據日程,「甘比亞訴緬甸案」的ICJ公開聽證會,於10日至12日在荷蘭海牙的和平宮(Peace Palace)展開。10日由甘比亞陳述指控,11日由翁山蘇姬等代表緬甸提呈陳述,12日則是兩國進行第二輪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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