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資併購誰來管?老歐洲的「抗龍」逆襲
不久前歐盟執委會草擬出一份關於外國直接投資(FDI)的監管架構提案,目的在於保護歐盟會員國的關鍵技術、戰略資產與敏感資訊。若是外資想要購買或入股,必須經過合法透明且可受公評的程序。
根據這份草案,當會員國面對可能影響共同安全或公共秩序的投資案,執委會將啟動審查機制,由各會員國組成協調小組提供建議,讓該國參考集體意見,再做出決定。具體包括小組討論投資內容、分析投資者戰略意圖、全面清查與管制進入歐洲的FDI等措施。
特別的是,有別於美國的外國投資委員會(CFIUS)可以限制投資種類、投資者身分,甚或直接推翻外資提案,擁有更大的裁決權,歐盟的審查機制卻是以協調為主。
舉一個特殊的例子——2016年中資曾想收購德國半導體公司愛思強(Aixtron),然而此公司擁有美國資產,又是北約的關鍵技術供應商。故CFIUS建議取消交易,德國政府只得照辦。目前看來,歐盟監管草案不具有這種權力。
綜觀歐盟28個會員國,目前只有12個(包含英國)具有對國安等特殊領域的正式外資審查程序。且各國制度不同,有的屬於事先知會、有的屬於事後監管,對於審查收購股份也從5%到50%各異。也因此,這次的審查架構草案不要求更換既有的國家審查程序,只須確保符合歐盟標準;對不具審查程序的國家,則可依此架構,建立新的國家篩選制度。
雖然沒有公開點名任何國家,但歐盟執委會主席容克(Jean-Claude Juncker)的聲明提到:
透過此言即可知,極大部分是針對中國。那麼,中資入歐究竟有甚麼問題呢?
過去曾有歐洲外交關係委員會(ECFR)的研究員把歐盟會員國與中國的關係,以政治與經濟交往為兩條軸線,區分出四種不同的態度。如梅克爾當政時期的德國屬於「獨斷的實業家」,這是指政治上批評中國人權紀錄、經濟上批評中國違反智慧財產權規範,但不特別強調中國應遵循自由主義的貿易原則。
義大利、匈牙利、希臘等多數歐盟國則屬於「圓通的重商主義者」,指的是政治上迎合中國,以換取市場准入等利益、經濟上依照歐盟不給予中國市場經濟地位的政策,以保護本國產業;薩柯奇當政時期的法國不屬於四個分類,政治上對中國並沒有顯著態度、經濟上則較偏向保護主義。但無論何國,可以說都是相當歡迎中國投資。
然而實際上,中國對歐洲的投資沒有如想像中般的天文數字。以1995年為起點來看,中國對歐洲的FDI成長近7倍,但比起巴西的11倍,並沒那麼驚人。且至2015年,歐盟FDI存量約四千七百億歐元,當中有41%來自美國,中國(含香港)只有2%,還不如巴西的2.2%。不過近年來,相較於美國的嚴格審查,歐盟對中資顯得寬鬆,這使中國在2014年後對歐FDI超過了美國。
根據中國對外投資公報,2016年的FDI將近2000億美元,對歐約為107億美元。儘管這個數字雖遜於美國的330億,但已躍居第二。同時,中資尋求兼併歐盟公司的幅度也大於他國。2014年統計,中資能夠完全掌控的歐盟公司約550間,勝過第二名的美國,後者約480間。
隨著各國重要產業陸續為中資收購,像是義大利國家電力公司(Enel)、英國的數據中心公司Global Switch、德國的機器人製造商庫卡(Kuka)等,德、法、義等國終於決定亡羊補牢。三國在去年2月聯名上書歐盟,倡議施行歐盟層級的監管,才有了此架構草案的誕生。
德、法、義等國強調,面對外國投資要以互惠為原則。也就是不能只有單向資金流入,其他國家亦必須消除障礙、開放市場讓歐盟參與。
法國、義大利向來對外資管制較多,只是強化立場;德國原本較開放,但中資對德高科技業的大量併購,迫使其政府改變態度,去年通過修正聯邦外貿與支付條例,開始控制外資收購。
進一步來看,法國近年來強化管制法令,使政府有權禁止外資收購戰略產業,包括能源、交通、水利、電信、基礎設施和公共衛生等;義大利也賦予政府在特定行業有控制戰略資產的權力,如國防、能源等部門,只要有違反國安與公共利益之虞,政府就有權否決或施加條件。
德國的情形更為複雜。由於德國是中資收購的重中之重,因此除了設置如法、義等國的審查措施,還有嚴格的調查程序。像是政府強制要求外資,若要收購關鍵基礎建設必須提出申請,如果該交易沒有通知相關單位,可以在收購文件簽署五年內進行再審,違者可能面臨交易取消的懲罰。
另一方面,監管架構也代表著歐盟的重要轉折。
自從2009年《里斯本條約》修正生效,FDI明確列入歐盟運作方式條約(TFEU)第207條第1項,成為共同商業政策的一環。這意味著歐盟有排他性的法律權限,能以整體與他國進行談判。歐洲法院最近的判決也確立歐盟對於FDI的監管,但不包括間接投資,這仍屬於資本自由流動的範疇。
不過,架構草案為求會員國一致合意,並未設立強制性的否決權,而是強調會員國對歐盟的責任,要求會員國自身進行審查。
也就是說,雖然可把架構協調小組的意見視為初步審查,但這不具約束力,是否接受投資仍由該會員國做最後決定。不過,該會員國有義務要以小組意見為最優先考慮,若不接受,也必須提出解釋。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儘管歐式監管機制顯然較為寬鬆,但除了德、法等國外,其餘成員如斯堪地那維亞國家、荷比盧經濟聯盟、波羅的海國家、西班牙等南歐國家,以及波蘭等中東歐國家,多持保留甚至反對的態度。去年六月歐盟高峰會(European Council)在討論此架構草案便難達共識,僅同意執委會分析來自第三國在戰略部門的投資。
目前,監管草案擬議已進入立法程序,還必須經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批准。在議會的部分只要簡單多數即可通過,但理事會的部分,要28個成員國中的16個(且至少佔歐盟人口的65%)同意才能生效。
面對中資大舉挹注,德、法等國與歐盟大佬們要如何「逆轉勝」說服其他會員國,特別是渴望中資的中東歐國家,恐怕還會遇到許多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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