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際案例看亞亞事件:仇恨言論或是叛國罪?言論自由的邊界問題
「言論自由權」是幾乎每一位台灣人都熟悉的觀念。在自由民主的社會裡,就連批評總統、批評政策等都不需要擔心面臨任何負面後果,更別提在日常生活中對大小事件的意見表達。言論自由不僅是大家熟悉的觀念,也時常看到媒體、政治人物和身邊親友身體力行。不過,在蹺蹺板的另外一頭,因為歷史的脈絡,大部分台灣人普遍不熟悉的是「仇恨言論罪」(hate speech)這種犯罪形式。甚至在台灣也沒有針對仇恨言論的明確法源、更別提判例了。
台灣對於「仇恨言論罪」(hate speech)的理解幾乎存在真空狀態。不過「仇恨言論罪」在西方社會卻是一種非常敏感、也累積了許多判例的犯罪型式。第二次世界大戰時,納粹啟動針對猶太人、吉普賽人等少數族群的大屠殺之前,就是先鋪陳了多年針對這些族群的仇恨言論,才有辦法在時機來臨時,讓幾乎整個德國主流社會認為趕走這些族群理所當然,最後造成血淚的歷史悲劇。汲取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教訓,西方國家意識到,言論自由絕對不可以無限上綱,否則後果難以設想。
最近在台灣沸沸揚揚的網紅亞亞事件,就突顯「言論自由權」和「仇恨言論罪」的界線劃分在社會中格外重要。
▌說「支持兩岸統一」,不算是言論自由嗎?
這一段影片中,綽號亞亞的劉振亞說:「5月23日至24日,中國人民解放軍東部戰區,組織戰區的陸軍、空軍、海軍、火箭軍等兵力,位台島周邊,展開聯合利劍2024A演習。從地圖上我們就可以看得出來,台島已經圍了嚴嚴實實,海域、空域都是插翅難飛。」中間評論演習海報使用繁體字,最後笑著說道,「這場軍演,絕對是至今為止,威嚇力最強、最具攻勢的演習,捍衛國家主權時刻準備著。也許明天早上醒來,寶島上已經插滿五星旗,想想都令人開心。」在另外一段影片中,又說「大陸武力統一台灣,已經不需要其他理由。」
如果今天亞亞單純只是說表達「我支持兩岸統一」,並且沒有談及武力,那確實是屬於個人言論自由範疇。就像甚至有台灣人會說希望台灣成為美國的另外一州。即使不是主流意見、即使不討好,仍舊應該被保障表達言論的權利。但是亞亞不只表達支持統一,她支持的是「武力侵犯」台灣。
值得注意的是,「統一」是中國對內和對國際所宣揚的觀念,就像俄羅斯對烏克蘭的侵犯,也是包裝在「統一」的言論之下,台灣人並不需要全然接受這個說法。以台灣觀點來說,台灣目前事實上呈現獨立狀態,有自己的政府、領土、金融系統、教育系統等,任何國家試圖以武力威脅和攻擊台灣,就是「武力侵犯」而已,不存在任何「統一」的正當性。所謂「統一」只是一種侵略的包裝話術。台灣作為一個擁有完整治理體系的實體,人民擁有自主決定自己未來的權利,這是符合《聯合國憲章》中民族自決原則的基本精神。
因此,當中國或其他國家以「統一」之名試圖對台灣進行武力威脅或侵略時,台灣和國際社會都應該清楚認識到,這並非內政問題,而是赤裸裸的侵略行為,違反國際法與人權原則。台灣人民有權拒絕這樣的論述框架,並堅持以自由、民主的方式決定自己的未來。
▌國際公約怎麼劃分「言論自由權」和「仇恨言論罪」的界線?
聯合國核心人權公約之一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ICCPR),在第19條明文保障言論自由,同時在第20條規定禁止濫用言論自由,強調國家有義務透過法律,禁止鼓吹戰爭、仇恨與煽動歧視等。而台灣已經在2009年以立法院通過施行法的方式,將其國內法化,在台灣具有法律效力。3月2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針對亞亞事件的新聞稿中,也援引了ICCPR第20條規定,認為應該禁止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據此駁回亞亞的申請停止執行處分。
除此之外,聯合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的第4條寫道:「締約國譴責一切以某一種族、某一膚色或族裔出身的人群的優越思想或理論為基礎的宣傳和組織,或以任何形式試圖為種族仇恨和歧視辯護或推動種族仇恨和歧視的行為,並承諾採取立即和積極的措施,旨在消除一切煽動或實施此類歧視的行為。」
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UNCERD)所發布的一般性意見第35號(General Comments No. 35)進一步解釋這條文字,建議締約國制定法律,將以下的行為歸為非法:「基於其種族、膚色、世系,或民族或族裔血統,煽動對一個群體成員的仇恨、蔑視或歧視」、「基於上文理由,威脅或煽動對個人或群體的暴力侵害行為」。
從這兩個國際公約來看,針對特定族群、含有煽動「暴力」成分的言語,確實在國際公約裡的框架下極可能被認定為是仇恨言論罪。亞亞的多部影片,都表達支持以武力,也就是「暴力侵害」台灣人這個群體的成員。
在國際上,也有無數關於仇恨言論罪的判例,例如針對少數族裔、同性戀群體、特定宗教等發表極端言論。值得注意的是,這些言論和毀謗罪不同,不見得是針對特定個人的名聲,而是針對某個群體的言論攻擊,就能夠因此而定罪。
▌如果台灣人發表相同的武統言論呢?關於「叛國罪」的國際判例
因為亞亞是陸配,所以移民署可以收回居留證,並將其驅逐出境。但是一個行為和言論的適當性,不應該因為不同人而有所改變。假如今天是台灣人說了這段話,那該怎麼辦呢?
除了可能違反「仇恨言論罪」,亞亞欣喜支持武力攻台的言論,如果在其他國家,不管是由本國人或者是定居的外國人所說出,根據法律的嚴厲程度,還有可能違反「叛國罪」。
影響到主權、領土完整性、和國家安全的行為和言論,就可能違反叛國罪。大部分極權國家和有明確戰爭風險的國家,都有關於叛國罪的法律條款。例如在中國的刑法第102條,就寫道「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歐美國家也有。2023年10月,一位印度裔英國人被以叛國罪判刑9年監禁,因為他在2021年時帶著弩弓闖入溫莎城堡,並且告訴武裝的保安人員他要殺掉英國女王。2006年,一位美國加州居民,因為協助蓋達組織製作一系列宣傳影片,意圖背叛美國,而被以「叛國罪」和「為境外恐怖組織提供物資支持」起訴。
不過,和台灣不一樣的是,英國和美國和大部分的西方國家,都沒有籠罩在國土被侵略和戰爭的危機之下。也因此叛國罪極少被使用,間諜罪比較常見。相較之下,處在戰爭狀態中的烏克蘭和俄羅斯,就有數不完的叛國罪判例。自俄羅斯全面入侵以來,截至2024年底,烏克蘭當局已經啟動了超過3,200宗叛國案件調查。
中國對台灣有侵略意圖,並且長期不斷試探,是不爭的事實。任何面對這種處境的國家,都必須提高警覺,建立清楚的法律界線,確保面對內外威脅時,能有足夠的法律工具來維護國家安全與主權。
▌反思台灣法律針對規範仇恨言論和叛國罪的不足
亞亞事件中,我個人認為最複雜的一點,不是亞亞說了什麼,而是台灣社會長期習慣性接受仇恨言論的氾濫,還有接近叛國罪言論的氾濫,以至於當真正有不適當言論出現時,社會反應顯得遲鈍、甚至無法清楚劃出界線。台灣作為一個民主社會,高度重視言論自由,但這並不代表任何言論都應該被無限制地包容。特別是涉及煽動仇恨、鼓吹暴力或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現行法律與司法實務似乎缺乏明確的規範與有效的應對機制。
以仇恨言論為例,台灣《刑法》中的相關規定,如侮辱、公然侮辱或誹謗,偏重於個人名譽的保護,對於基於種族、宗教、性別、族群等因素而煽動仇恨或歧視的言論,並無專門的法律架構加以規範。這使得仇恨言論往往游走在法律邊緣,尤其是當這些言論以「自由表達」為名出現在媒體或網路平台時,更加難以追究。在台灣,這樣的問題言論,不見得只關於兩岸,也可能出現針對外籍移工、身心障礙者、同性團體等歧視和仇恨的言論。
再談叛國罪,台灣《刑法》第100條以後對內亂罪、外患罪有相應規定,但門檻過高且較偏重於「行為」的發生,例如實際與外國勾結、著手進行內亂或外患行為等,對於「言論」層次,特別是公開呼籲敵對勢力出兵攻打台灣、鼓吹顛覆國家政權等行為,則規範模糊且執行困難。這種真空地帶導致類似言論屢屢出現,但社會卻無明確法律工具處理,久而久之,這些言論逐漸被視為「正常化」。
因此,亞亞事件應該成為一次重要的反思契機,促使台灣社會與法律界重新檢視,是否應該設立更明確的仇恨言論防制法,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針對煽動族群對立與仇恨的言論設下法律界線?還有,是否需要強化國安相關法規,明確界定在敵對勢力滲透加劇的情況下,哪些言論行為已超越言論自由範疇,構成對國家安全的實質威脅?
唯有透過這樣的檢討與制度完善,台灣才能在保障言論自由與捍衛民主法治之間,取得更健康且符合國際標準的平衡。標準制定後,也才能避免在具體案例中,因說話者的身份不同而出現處罰尺度不一的情況,造成雙重標準的質疑,損害社會對法治的信任。
責任編輯/王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