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民?移民?生與死的分際
講到難民你第一反應會聯想到什麼?是蓬頭垢面、衣衫襤褸、沒分沒文的流離失所者,只能靠接濟度日,並且成為社會的負擔?還是穿戴整齊,手拿智慧型手機的中產階級,甚至花了幾千美金,向仲介買了一趟非生即死的逃難旅程,僅只是渴望千鈞一髮之後能在新大陸安家立業,把所賺不多的錢寄回故鄉,幫助那些來不及走或無法離開的親人們? 我想第一個畫面可能會比較符合一般大眾對難民的印象: 可憐、貧困、沒有技術、沒有資源,而他們唯一能做的事,就是被動地等待、等食物、等庇護、等移民官決定是否遣返。於是當我們看到那些自稱為了逃離戰亂的難民們,左手拿信用卡、右手拿iphone,並且抬頭挺胸有規劃地朝著心中想望的那一塊安全淨土走去的時候,這些人也就自動地被排除在難民的框框之外了。於是乎人們有了這樣的結論: 因為這些人看起來不夠可憐,所以他們不應該是難民,他們頂多就是一群設法佔我們便宜的移民罷了,因為在接收國註1,他們可以享受比較好的社會福利,過上比較好的生活。
這樣的論調聽起來是不是有點耳熟?就像有人說:有手有腳的遊民(街友)們是因為懶惰、遊手好閒,才會在公園裡等社工發便當;這些貪小便宜的人,根本就是在浪費社會的資源。我們總是忘了去追問事件背後的原因,好似個人的悲慘都與你我,或是我們身處的環境無關,然後我們在念兩句、嘆口氣,轉個身後,又是自己的光明世界。
試問,如果這些人有家可歸,那麼他們為什麼會選擇淪落街頭?如果有手有腳就可以找到工作,為什麼還是那麼多失業的人?許多遊民之所以露宿街頭,並不是因為懶惰,而是因為不健全的社會安全網,或是產業結構的轉變。難民之所以成為難民,也與個人財富的多寡和教育程度的高低無關,而是因為他們的基本人權和生命財產,在母國(home country)無法受到保障,他們逼不得已只好向其他國家或相關機構尋求庇護。這樣的特殊性使難民(refugee)和移民(migrant)有了分別。基於人道考量,接收國有提供身為難民的外國人庇護/保護的責任,於是漸漸發展出認證難民的程序並制訂相關法規註2去規範接收國對難民的權利義務。
儘管近代主權國家對於外國人的去留跟境內行動,擁有最終決定權(因此我們出國需要申請簽證,直到移民官在護照頁上蓋上准許入境的印章的那一刻,我們才得以合法地入境他國);但當這些外國人是因為生命或基本人權受到威脅,而成為必須向他國政府尋求庇護的難民時,主權國家在基於人道考量及道德責任上,則必須對尋求庇護者提供特殊待遇,以達保護的目的。以保護難民權益為主要目的的國際難民法,便是在這樣的前提之下誕生註3。譬如:聯合國難民地位公約的簽署國必須遵守「不遣返原則」(non-refoulement),即不能將抵達國境的難民驅逐,或是遣返至會對其生命跟自由產生威脅的地方;「不予以刑罰」(non-penalisation)原則,即難民不會因為沒有旅行證件,或是非法入境而受到刑罰處置 (但是一位未持有護照的移民,是會被強制遣返回國或吃上官司的)。這些原則都是建立在收留國提供尋求庇護者「保護」的基礎上,因此普通的移民法並不適用於難民處置,而是必須透過難民公約或是難民法來規範。
由上述可知,因為身分的不同,移民或難民之於接收國所產生的權利義務也因此有了分別,而這樣的差別待遇對難民來說往往就是生與死的分際。有些媒體與政府官員選擇用「移民危機」,暗示此次大量湧進歐洲的中東或非洲人口,是受「經濟」因素驅使,「選擇」移居歐洲作為逃離貧窮的途徑; 接收國則可因為大部分的人不是透過合法移民管道登陸,因此不給予保護或是不准入境。另一方面,卻有另一群人堅持用「難民危機」來形容此次事件註4,認為「移民」這樣的字彙,不僅忽視了個人因為戰亂或貧窮所受的苦難和遷徙的迫切性,也推卸了接收國對難民應該提供保護的責任。
然而,既然沒有人會反對主權國家有管制移民的權利,而主權國家基於人道考量對難民提供庇護的責任也合情合理,那為什麼此次大量向歐洲遷徙的人口會引起如此多的論戰?其爭議點就在於,究竟這些逃離母國的人,是因為不得已的原因(如:戰亂、政治迫害)被迫離家尋求保護的難民?還是出於自由選擇,為了改善自身經濟跟社會條件而遷徙的移民?註5
為了規範不同的權利義務,並把有限的資源適當地分配給真正需要幫助的人,難民和移民的分界是必要的;然而隨著冷戰的結束、資訊媒體的發達、社會階層的流動,以及近代戰爭型態的改變,難民公約中對難民的定義註6,已不足已反映全球化下人口移動的複雜性和近代戰爭型態的改變。
▎難民公約的歷史背景與人口移動的複雜性
難民公約產生於二次大戰結束後,先是為了庇護因戰亂所產生大量流離失所的人口(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受到納粹迫害的猶太人),以及在冷戰架構下,因政治見解或屬於特定社會團體而遭受迫害的人。在如此背景之下,難民公約對難民的定義容易與「政治公民權利受到違反」、人民「受強迫或非自願」的「離開母國」等因素的因果關係產生連結;又因公約裡沒有明確提及因為經濟、環境、發展等其他因素導致基本人權受威脅的人,因此才會有輿論表示逃貧並非構成難民的要素。
然而,貧窮和饑餓不也是使生命安全受到威脅的原因之一嗎?而這難道不是另一種形式的迫害?比起大規模的戰爭或種族屠殺(起迄時間點明確、短期的、有明顯暴力特徵的),社會、政治、或經濟上的歧視也同樣地威脅一個人基本人權的保障,最後被迫選擇向外尋求更好的發展機會。弱勢的種族、宗教或性別,長期在社會或經濟上被邊緣化,導致生活失去保障,因而決定出走他鄉,難道這不是一個政府失能的表徵,構成必須前往他國尋求庇護的正當理由嗎?當慢性的歧視或不公義取代了從前顯而易見的大規模戰爭或屠殺,當政治上的邊緣化限縮了一個人在經濟上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可能,單用政治或經濟因素的二元論來區分難民與移民,不僅簡化了人口移動的複雜性,更忽略了難民形成的根本原因——因為政府失去提供保護人民的功能,人民的需求與權利,如安全、自由、基本生活所需的物質等註7便不受保障。而難民公約中所指出的「迫害」,只是政府失能所產生的現象之一,卻不是難民形成唯一,也不是必要的條件。
▎當「難民」成了一種奢侈品
當沒有合法文件又處於弱勢的難民,被擁有主導權的媒體和政客描繪成為侵占資源的非法移民或罪犯時,國族主義和排外浪潮也就應運而生。不少政府順勢高聲疾呼地加強移民管制,一方面在移民入境的程序上設下層層壁壘,另一方面又創造出,「被拒絕的尋求庇護者」、「經濟難民」,以及「非法難民」等過渡身份,讓尋求庇護者在尚未被正式認可為難民前,活在無法可依循的灰色地帶,其生活和權利因此失去保障。難民的詮釋權被少數政客或媒體所操弄,後者往往是出於政治利害的盤算,並非對他者的同理心和人道立場;而所謂政治難民或經濟移民的辯論在很多時候只是為了模糊焦點,而非為了保障基本人權的考量。
由於大家對於難民的誤解和政治操弄,於是只有符合大眾期待的難民才得以享受居留、庇護、與家人團聚的權利——擁有破碎家庭、悲慘經歷、困苦無依的窮人往往比擁有高學歷、財富、專業知識的中產階級更容易取得難民身分。在移民政策越來越緊縮的歐洲國家,難民地位成了一項奢侈品,只有少數符合資格的人才能擁有註8。比起因為難民身分受到拒絕而被遣返回國或被拘留的下場,更多的人寧願冒險透過非法的途徑,在接收國過著不見天日的日子,變成所謂的非法移民;因為就算成為非法移民,生活也比在原生國來得有保障,就算不是衣食無虞,但至少不必朝夕活在生與死的掙扎中。
沒有父母願意把孩子寄託在怒海中浮沉的橡皮艇上,除非大海比陸地來得安全;如果有人寧願以生命當籌碼,翻山越嶺遠渡重洋地離開自已的家園,那麼這些人當然有勇氣在異地冒險求生。這是一場生與死的賭注,輸了就是失去包括生命的一切,而對贏的人來說,真正的挑戰卻才正要開始,一旦啟程就沒有回頭路;途中面臨的風險或許是被流彈波及、飢餓、受凍、被強暴,甚至直接被遣返回國,然而他們仍願意放手一試,只因為啟程離開故土是經過算計之後,機會成本最低的選項,路途再怎麼危險都比待在故鄉來得安全。
當我們再一次看到那些攜家帶眷,好不容易跨過邊境的人們,無論他們是富貴還是貧窮、成人或是幼童、男人或是女人,請記得,他們大部分的人所逃離的,是一個讓他們寧願付出生命代價,也要離開的苦難國度。或行走、或搭船,有錢一點的可以向人蛇集團購買五星級逃難之旅,窮一點的只好把希望寄託在擁擠脆弱且容易翻覆的橡皮艇上。無論如何,當下的他們只盤算著一件事: 活命要緊,至於活下來之後該怎麼過日子、沒有合法身分要如何工作、語言不通要怎麼適應新環境、失去至親的創傷要多久才會癒合......,這些疑問對一位連生存都成問題的人來說,似乎都是多餘的。
▎備註
這裡指的接收國概括難民前往尋求庇護的國家,與其是否為國際難民公約的簽署國無關。
註2:國際上與難民相關的架構包括聯合國難民署、1951年聯合國難民地位公約以及1967年議定書、相關國際人權法與人道法;區域性的架構包括1969年非洲聯盟公約、1969年美洲人權公約、1950年歐盟人權公約......等。但其實在近代國際難民相關條約制度化以前,難民的現象便可追朔至古希臘、埃及、以及十七世紀的歐洲,許多異教徒在遭受迫害後,前往教會或是其他國家尋求庇護(譬如:法國路易十四大規模驅逐非天主教的異教徒,迫使他們必須去其他國家或新教教會尋求庇護)。
註3:主要國際條約包括1951年的《聯合國難民地位公約》以及《1967年議定書》,以及相關國際習慣法。條約法對簽約國具有拘束力,但國際人權相關法律(軟法)在施行上,因缺乏仲裁機構和執行力,因此即使簽約國沒有履行條約內的義務,國際上除了表示譴責之外,也無法直接干涉該國。另一方面,難民地位公約僅對簽約國有效力,但有些原則已慢慢被學者認定為習慣法,因此即使對非簽約國也有拘束力;內文所提的「不遣返原則」,即為一例。舉例:泰國和尼泊爾都不是《國際難民地位公約》的簽署國,但泰國在其邊境仍然收留了十多萬來自緬甸的難民,尼泊爾境內也收留了來自西藏和不丹的難民;反之,澳洲雖是難民公約的簽署國,但其政府卻會在海上攔截難民船,甚至將難民遣返回國。
註4:參考資料:Why Al Jazeera will not say Mediterranean 'migrants'(2015.08.20):來源。
註5:根據國際移民署對「移民」的解釋,移民被理解為可自由地做決定,為了尋求更好的經濟或社會條件而遷徙到另一個國家或區域的人。參考資料:國際移民署來源。
註6:《1951年聯合國難民地位公約》以及《1967年議定書》對難民的定義:「具有正當理由而畏懼會因為種族、宗教、國籍、特定社會團體的成員身分或政治見解的原因,受到迫害,因而居留在其本國之外,並且不能或,由於其畏懼,不願接受其本國保護的任何人。」
註7:參考資料:Shacknove, A.E. (1985) ‘Who is a Refugee?’, Ethics, 05, pp.274-284:來源。
註8:上映於2014年的伊朗電影「柏林零下7度C」即很確切地描繪了一位伊拉克男子,如何通過重重關卡在德國尋求庇護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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