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暴就是強暴:法國馬松性侵案「全部有罪」判決的法律意義
今年9月開始審判,震驚全球的法國馬松強暴事件(l'affaire des viols de Mazan),終於在12月19日,51名性侵被告的審判結果出爐。
主要被告多明尼克.佩利寇(Dominique Pelicot)在長達十年的期間頻繁地對妻子吉賽兒.佩利寇(Gisèle Pelicot)下藥將之昏迷,趁妻子不省人事時加以性侵,甚至邀請陌生男子共同性侵,總計至少有83人參與犯行,其中50人遭檢方查出身份並加以起訴。
吉賽兒.佩利寇決定公開審判,引起強大的媒體效應,也使此案成為前所未有的性侵案件。經過3個半月的法庭辯論,這場令人痛心的審判終於在12月19日沃克呂茲(Vaucluse)刑事法院的宣判下,暫時劃下句點。
▌強暴就是強暴(Un viol est un viol)
12月19日星期四清晨,位於亞維儂(Avignon)的沃克呂茲刑事法院前已經有大批媒體聚集等待。早上9點剛過,案件當事人及關係人相繼抵達。穿過圍觀人群、步入法院、排隊經過安檢——這是在3個半月以來的審理期間所建立起的日常。
警衛早已認得記者的臉孔,不看證件就允許入內。民眾守秩序地等候發放旁聽號碼牌。吉賽兒出現,周圍一如往常地掀起一陣鼓掌。這些例行的流程,即便經過3個半月,人心絲毫沒有麻痺的跡象。激動的情緒依然,沈痛、不解、懊悔與仇恨,依舊以不同的方式糾結每個人的心。
法院預計於9點半宣讀判決, 這一天過後,不舒適的感覺將從法庭的實體空間引退,回到各自的內心世界,繼續在每一次遭遇性別偏見時隱隱陣痛。
受審的共有51人,其中1人自始逃亡從未到庭。剩餘的50人中有32人未受羈押或監禁,這一天和過去幾個月一樣自主到庭。唯一不同的是他們都準備了一袋簡單的日常用品,因為確定被判刑的話,他們很可能就會當庭被上銬帶走。
只有一人沒有準備「監禁包」,據陪同友人的說法是出於迷信。他是51人當中唯一被檢方控告猥褻而非強制性交的(最後宣判時,法官將另一名被控強制性交的被告判為強制猥褻,故最終猥褻罪成者有2名),也是預計刑期最低、最有可能因緩刑而不需入獄的人。
在法院的大廳,被告的伴侶們紅著眼眶互相安慰彼此。她們也是此案另一種形式的「受害者」。由於案件當事人眾多,加上律師群,主要的審判廳已容不下其他人,被告家屬只能前往旁聽室聆聽即將改變他們人生的判決。
比預計時間延遲了十幾分鐘,5位法官終於入席。審判長請被告依次起立聽判。第一輪將先就有罪或無罪的認定進行宣告,第二輪才進入刑責宣告。
經過3個半月的公開審理和2天半的閉門討論,除了更動其中一位被告的罪名之外,法院認同檢方對所有被告的所有控訴——51名被告通通有罪。
毫無疑問地,法院認為所有被告不只有犯行,也有犯意。荒腔走板的被告辯詞完全沒有動搖法律的語言與邏輯:強制性侵就是強制性侵,只有一種,就是他們都被指控犯下的那一種(在審判過程中,其中一位被告律師甚至講出: 「強制性交有一種是真的,另一種是不真正的強制性交」,法庭以審判結果駁斥了這句不堪入耳的言論 )。
▌有罪的意義
在整個言詞辯論及法庭陳述的過程中,人們聽到太多「我有性侵行為,但無性侵意識」的辯詞,令人費解與痛心。不過,如果先把背後的社會問題放一邊,單純就法律而論,「欠缺意圖」的主張確實是辯護人在此案當中唯一可行的策略。
犯罪意圖是指對於行為構成犯罪有所認知。有沒有可能性侵行為人不知道自己性侵呢?有的,過去法國曾經有案件是行為人智能不足,錯誤理解對方的意願而造成性自主侵害,而法院最終判決無罪的例子。
在馬松這個特殊案例中,假設從被告當初所看到的廣告用語以及與多明尼克.佩利寇的通聯紀錄中,可以合理認為被告真誠地相信這是一場三人合意的局,而且抵達現場之後雖然做了性侵害的行為,但是在合理時間內(接觸到被害人身體後極短的時間內)認知到事態便隨即離開,或許有機會說服法官自己欠缺犯罪的意圖(也就是沒有犯意)。這也是部分辯護人嘗試在法庭上建立的論述。
當然在欠缺案件資料的情況下,外人無法判斷這樣的辯護策略是否有機會成功,不過多數法律工作者透過相關報導內容都評估機會不大。多明尼克.佩利寇召募這些男性的動機是想要有性侵的共犯,而不是想要誘騙陌生男子犯罪,他並沒有使用什麼特殊的方式使他人陷入錯誤的認知。法院後來的判決當然也證實了外界的評估——無論是從通聯紀錄或影片資料來看,沒有一個被告能讓法院相信他並不知情。
法庭辯論當時還出現另外一種辯護策略,就是宣稱自己受到多明尼克.佩利寇的權威性格影響。最有機會成功主張這點的是50名當中年紀最小的被告,他第一次前往佩利寇家時只有22歲,當時多明尼克幾乎可以當他祖父。
他的辯護人嘗試透過這點主張他行為時的判斷力與自主意識可能受到影響,希望法官納入考量。然而法院最終並不採納這樣的說法,而是認為所有的被告在行為時都保有完整的判斷能力,並且沒有任何證據顯示有被強迫的狀況。
綜合這兩點來看,法院透過此案傳達了一個訊息:就法律而言,對一個毫無反應的身體進行猥褻或性交,且意識到自己正在進行這個行為,就是侵犯了他人的性自主。
不管你是否「以為」對方「應該」有同意,也不管你內心是否遷就於其他共犯的眼光或權威;或許你從小到大接受到的男性氣概教養導致你沒有想到這當中有什麼問題,也或許你所生長的世代是丈夫可以代理妻子同意的世代——這一切影響你行為的因素,都不是法律所考量的因素。
法律以一視同仁的方式禁止性侵害:你做了,你就是性侵犯,無論被害人是你刻意找來的,還是別人提供給你的、「剛好在那裡」的。因為法律也是以平等的方式看待其所要保護的性自主:
被害人受到的傷害不會因為你各種的內心劇場或價值觀就變得比較輕。
有被告在審理尾聲時表達懊悔,坦承自己學到了教訓並且會好好地教育他的兒子,「以免下一代遭受同樣的命運」。言下之意不像是他終於明白自己做的事本質上是錯的,而是意識到原來法律會嚴厲處罰他向來覺得「沒那麼錯」的事;他以為自己與其他男性沒有不同,但在法律的眼裡他卻是一個犯罪者——這些想法的背後透露出某種「男性原罪」的委屈心態。
事實上,被告們的法庭辯詞之所以令人搖頭,就是因為他們展現出某種委屈,好像受害的是自己;某些男性辯護人甚至在法庭中將炮火指向女性主義團體,彷彿認為被告不是因為自己的行為受審判,而是因為身為男性、具有男性觀點的思考而受審判。
犯罪者平凡的背景、對於犯行普遍的無意識、對於被害人欠缺同理心、陷入委屈的迴圈而欠缺真誠的自我反省——這些現象使得此案被各界評為「男性文化的審判」。受審的雖然是個別的被告,然而社會大眾從中看到的是某種結構性的惡,終於以被控訴者的地位被迫現身,並在法庭上持續掙扎著。
然而這也是辯護方對於控訴方不滿的來源:如果男性文化的弊端是一個集體共業,為何要由這些被告個人來承擔?一名被告辯護人其實說得有道理:「請讓法律的審判回歸法律的審判,社會的審判日後有的是機會。」
▌刑度的意義
事實上,法院的判決的確落實了法律判斷的獨立性。相較於檢察官求處10至18年的重刑(多明尼克.佩利寇和被指控猥褻罪的那名被告除外),法院最終判處的刑度落在3到15年之間,明顯下降許多。這意味著法官的判斷並沒有受到外界壓力的影響,也並沒有自詡成為改變社會的主導者。「每個都判20年」的旗幟仍然在亞維儂的城牆上飄揚,然而法院的決定絲毫不為之所動。
多明尼克.佩利寇毫無意外地被判處20年,是法國刑法加重強制性交罪的最高刑度;並且其中的13年不得假釋。據其辯護律師的說法,多明尼克沒有想到不得假釋的部分會如此之重,是否要上訴他們還在思考當中。
對於其他的被告,法院很明顯地與多明尼克.佩利寇的刑期做出區隔,表示法院認為多明尼克.佩利寇的所作所為與其他人的犯行之間有明顯的等級差距,簡單來說就是他們代表了兩種不同程度的惡行。
先前某些辯護律師對於檢方的論告就有提出批評,他們認為檢方對於多明尼克的共犯求處最高達18年的重刑並不合比例,因為當初如果不是多明尼克的邀約,其他人今天也不會成為被告,而且他自己單獨對妻子的性侵害就高達百次,其他被告根本無法相比。法院的見解顯示辯方當時的主張是合理的。
判處刑度僅次於多明尼克.佩利寇的是曾六度造訪佩利寇家的被告,他同時也是HIV帶原者,這兩個理由成為法官下重手的原因(判處15年),雖然醫療證據顯示其病毒量幾乎檢測不到,不會傳染他人。
除了與多明尼克.佩利寇拉開距離之外,法院也在其他50名被告彼此之間做出區隔,刑度跨越的幅度比檢察官當初提出的還要大很多。這意味著法官更細膩地考量每位被告的狀況,給予個別化的裁決,以合乎刑罰的原則。
此外,部分被告的加重處罰事由僅有「兩人以上共同性侵」而不包含「以藥物控制被害人」,可見法院根據其所掌握的證據與陳述,認為某些共犯的確可能不知道多明尼克.佩利寇事前有對妻子下藥。不過這並不妨礙他們的行為構成性侵,因為他們都知道被害人當時在沉睡中。
綜合以上幾點來看,法院並沒有因為案件受到高度的報導與關注,就讓法律之外的論述介入影響其決定。以社會學的觀點來看,吉賽兒是父權結構和厭女文化的受害者,每一位傷害她或無視她所受傷害的人都是結構的共犯,他們的惡性程度並無法以侵害次數或時間長短做分別。但是法律不能因此就「每個都判20年」。
不過,部分法界人士認為法院的量刑不是沒有弦外之音。與輿論撻伐的程度相比,法院的判決已經算是某種「優惠」了,5位法官們似乎想藉此對被告釋放某種訊息——坦然承認錯誤、當下接受處罰吧,堅持上訴不一定會有更好的結果。法律雖然只說著自己的語言,但仍然說了很多法律之外的事。
責任編輯/賴昀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