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個子宮的悲劇:撕裂愛爾蘭的「墮胎修憲公投」

聯合新聞網 轉角說
「我的身體,我的選擇。」 圖/路透社

※更新2018. 05. 27:愛爾蘭公投已在台灣時間26日上午5點結束,而愛爾蘭政府也在同日晚間,正式公佈公投結果:「贊成修憲/開放墮胎權」的得票超過66.4%;「反對修憲/維持禁令」只有33.6%——爭議的《憲法第八修正案》終於在35年後被廢除——其中,根據《愛爾蘭時報》等的出口民調,除了65歲以上選民反對立場較強外,其他18到64歲的選民,都壓倒性地支持開放墮胎選擇權。

國家應該尊重女性的身體主權?或該竭盡全力保護每一條人命?

2018年5月25日,歐洲最保守的天主教國家之一——愛爾蘭——即將針對「墮胎權」,舉辦修憲公投。自周五上午7點至晚上10點為止,愛爾蘭公民們將用手中的一票,決定是否廢除《憲法第八修正案》,藉此放寬現行愛爾蘭作為歐美最嚴格的墮胎禁令。

對相對保守又虔信天主教的愛爾蘭來說,5月25日的修憲公投,不僅是對於國家價值觀的一次「直球對決」;來自北美或歐洲的政策聲援團體,更是集中火力透過各種網路串連、宣傳與烏賊戰術,極大程度地介入了「他國事務」,將愛爾蘭的本國修憲問題,誇張地轉化成了「捍衛生命」或「守護女權」的終極戰場。

愛爾蘭現行的墮胎禁令,究竟多嚴格?幾十年的管制下,又促成了那些人倫悲劇?而支持修憲、選擇派(Pro-Choice)的「Together For Yes」,與反對解禁、生命派(Pro-Life)的「Love Both」,他們各自追求的理想國,又該是什麼樣子呢?

支持修憲的選擇派,與反對解禁的生命派,他們各自追求的理想國,又該是什麼樣子呢?圖...

▌強暴、亂倫都不行:憲法規定的「墮胎禁令」

愛爾蘭這回的公投,也被官方稱為《憲法第三十六修正案》,其將用是非選擇的二分法,詢問所有年滿18歲的愛爾蘭註冊選民:是否同意廢除《憲法第八修正案》,意即愛爾蘭憲法第40.3.3條:

...國家承認胎兒的生命權,並在適當考慮的情狀下,給予其與母同等的生命權力,保證被法律尊重,並盡其所能依照法律捍衛與維護其權利。

簡言之,憲法本條將胚胎(懷孕10週前)/胎兒(懷孕10週以後)的生命權,置於與懷孕婦女同等的地位;配合愛爾蘭仍留有的刑法反墮胎罪,除了對母體生命造成迫切性的威脅,否則愛爾蘭「基本上」不允許任何形式的人工流產。

自從1973年美國聯邦法院於著名的「羅訴韋德案」中,承認了婦女墮胎權受到憲法隱私權保護後,歐美各國紛紛針對墮胎問題響起了權利戰爭的號角。但面對當代的爭論風潮,愛爾蘭政壇卻選擇與保守派合流,雙方為了避免愛爾蘭最高法院受「時代影響」、提出可能威脅墮胎禁令的解釋,而於1983年提出《憲法第八修正案》,以最高的法律層級保障胚胎與胎兒的「生命權」。

當時,《憲法第八修正案》不僅通過全民公投,還以66.9%的贊成比例,優勢確認了修憲。但該條文的上路,卻無差別地封死合法墮胎的可能性,就連女性「非自願受孕」——包括未成年懷孕、遭遇強暴、甚至是亂倫——等爭議狀況,都不得墮胎。

愛爾蘭成為了管制最為嚴苛的西方國家。英國19世紀留下的刑法反墮胎罪,自此更無挑戰:假若有人強行墮胎,懷孕的當事女性,與任何參與墮胎行為的協助人,都將面臨最高14年有期徒刑的「法律制裁」。有人工流產需求的女性,只能渡過愛爾蘭海,以「外國人」的身份在英格蘭的醫院自費墮胎。

據估計,《第八修正案》過後的35年內,共有超過17萬名愛爾蘭婦女選擇在海外醫院人工流產;資源不夠者,只能在沒有醫療專業指示的情況下,自行使用透過走私得來的墮胎藥物,或尋求密醫協助、甚至以侵入式的「土砲秘法」,危險地自行流產。

「守護憲法第八修正案!」1983年的憲法公投,是愛爾蘭爭議墮胎禁令的根本原因。 ...

▌「X女士」的悲劇:遭性侵而懷孕,所以...?

愛爾蘭對墮胎的嚴苛限令,限制了婦女對於懷孕的身體自主權,就連胚胎發育不健全、或出現存活缺陷,法律也都禁止墮胎,孕婦只能等待自然流產。因此35年下來,《第8修正案》也釀成數萬起爭議悲劇。

透過這些女性悲劇對體制的衝撞,愛爾蘭的墮胎禁令也慢慢出現了「折衷」。但其中,最具轉捩意義的,卻是因強暴懷孕的「X女士」。

1992年1月,一名14歲的愛爾蘭少女「X」被發現懷孕。家人才知道,X自12歲那年起,就遭一名熟識的鄰居多次性侵得逞。在知道自己身懷性侵者的孩子後,X精神崩潰,家人因此決定在1月30日報案,並於2月6日帶著X出國,到英格蘭的醫院準備自費墮胎。但在出國墮胎的兩天前,顧慮訴訟的X父母卻向愛爾蘭警方提問:

在人工流產後...這顆胚胎/胎兒,是否還能成為舉發性侵犯的證物?

愛爾蘭警方無法回答,於是一路回報到了檢察總長桌上。但當時的檢察總長哈利.惠爾漢(Harry Whelehan)不僅沒有直接的答案,反以《憲法第八修正案》為依據,認為X與其父母「涉嫌侵犯胚胎生命權」,並於2月6日緊急發出臨時禁制令,要求已到英格蘭的X返國說明,並禁止X再次離境或安排人工流產。

檢察總長認為X與其父母「涉嫌侵犯胚胎生命權」,於是反而緊急對「性侵受害者與家屬」...

惠爾漢強調,在憲法40.3.3條的規定下,自己別無選擇「只能遵行並守護憲法」;但在返國的路上,X再次精神崩潰,並在倫敦的火車站內多次出現「自殺意圖」。因此,當惠爾漢總長將全案呈交高等法院,準備申請正式禁制令時,X的法律團隊也以「懷孕已導致當事人出現自殺傾向...進而造成母體迫切性生命威脅」為由,提出抗辯。

對於強暴導致懷孕、懷孕導致自殺、自殺導致母體生命威脅的推導,愛爾蘭高等法院不置可否,僅強調「國家有義務保障胚胎/胎兒的生命權」,同意了檢察總長申請的為期9個月禁制令——這也等同於「強迫」X生下小孩。

幸好律師團隊堅持上訴最高法院,同年3月,最高法院才推翻了高等法院批准的禁制令,並認可X「自殺傾向」所造成的「母體威脅」。不過在最高法院判決的前夕,X卻在返回英格蘭準備手術的等待期間,因不明原因小產。

全案的悲劇轉折,瞬時引爆愛爾蘭輿情,從1993年3月開始,都柏林的街頭和輿論頭版,都被墮胎議題佔據。之後,在選擇派(挺墮胎)與生命派(反墮胎)的激烈交鋒下,愛爾蘭才在同年年底公投通過《憲法第十三修正案》、《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放寬公民出國墮胎或尋求流產諮詢的自由。但禁令下的荒唐悲劇,之後卻仍不斷上演。

「噓!」愛爾蘭街頭諷刺墮胎禁令壓迫女性的面具。禁令下的荒唐悲劇,之後卻仍不斷上演...

▌X之後:D、M、薩維塔

雖然在悲劇性的司法風波後,始終匿名的X就此消失在官方記錄中,但從此引燃的愛爾蘭墮胎爭論,卻燒出了更多的離譜故事,而一再衝撞著保守社會的良善認知。她們的名字分別是:2007年的D女士、2011年的M女士、2014年的P女士、以及薩維塔.哈拉帕那瓦

D女士:移動權而非墮胎權
2007年,因故受國家衛福部代理監護的17歲少女「D」,在產檢中發現自己懷的女兒,罹患「無腦畸形」。醫生告訴D,這種先天性缺陷將阻止胎兒的腦部與頭蓋骨發育,在離開母體之後,「她最多只有幾個小時的存活時間。」

當時的D還未成年,在痛苦考慮之後,她將自己準備出國到英格蘭拿掉孩子的決定,告訴了衛福部的社服專員。豈料該名專員,卻聲稱「少女D仍受國家監護因此不得出境墮胎」,並假造檢方禁制令,威脅她「不可出國」。

D女士之後透過其他團體告上法庭,並成為繼X女士案之後,生命派與選擇派全力對決的宣傳戰場。不過D本人的身份也被八卦雜誌惡意曝光,其墮胎意圖的選擇也被抹黑成「心理環境問題」。

最後,愛爾蘭高等法院准許D女士出境人工流產,而在英格蘭醫療所有費用則由愛爾蘭衛福部賠償;然而判決卻強調,就算胎兒確診的是無腦畸形,法院准許的仍只是D女士的「出境移動權利」,並未承認她的「墮胎權」。判決一出,輿論譁然。

「她的選擇/沒有選擇」法院准許的仍只是D女士的「出境移動權利」,並未承認她的「墮...

M女士:快遞送來的包
2011年,21歲的「M女士」亞曼達.梅勒(Amanda Jane Mellet,她是在訴訟中主動公開真名)在懷孕過程中,腹中的胎兒被診斷出「致命型的先天缺陷」、就算走完孕期,M的孩子也不能在母體之外獨立存活。但在愛爾蘭——直到今天都是——M所遭遇的胎兒狀況,並不足以構成「對母體的生命威脅」,於法不得墮胎。因此夫婦兩人才決定前往英格蘭,並在利物浦的診所進行人工流產手術。

然而由於經濟狀況窘困,無法負擔高額自費住院的M女士,在手術後就得馬上出院,並在麻藥未退、持續出血的狀況下,於術後半天內返家。過程中,由於費用方案屬於「自費經濟」,來去匆匆的M也不及確認腹中胎兒下落。

直到數個星期後,M女士在家中簽收了一個「越洋包裹」,內容物則是她「留在利物浦院內那無緣孩子的骨灰」。M女士因此崩潰,但也決意控訴愛爾蘭的不義制度,最終全案還一路上呈到了聯合國,並由人權委員會直接行文,「公開譴責愛爾蘭政府造成女性受害」。

直到數個星期後,M女士在家中簽收了一個「越洋包裹」,內容物則是她「留在利物浦院內...

薩維塔:被憲法害死的媽媽
2012年10月,31歲的印度移民牙醫薩維塔.哈拉帕那瓦僅懷孕17個星期,她在10月21日出現不明疼痛,並於翌日清晨羊水破裂。根據醫事紀錄,醫生此時判斷「薩維塔的流產已不可避免」,在此狀況下,孩子不可能有存活的機會,因此薩維塔遂對院方提出終止懷孕的請求。

然而醫院透過超音波報告,認為薩維塔腹中的孩子「雖然活不成,但似乎還偵測得到心跳」,再加上薩維塔仍神智清醒,「並沒有任何生命危險的徵兆」,因此主治醫師只能「依法行事」,並向家屬再三說明:愛爾蘭的醫事規定,此際不允許醫師終止懷孕。

我們沒辦法人工流產,因為愛爾蘭是天主教國家。

當時應對的接生員,曾這樣試著「安慰」哈拉帕那瓦一家。但事實上,從10月21日第一次入院開始,薩維塔的驗血報告就出現白血球數量異常——在當時,她就已經因血液感染而出現「敗血症」的前期徵狀,卻因為一系列的醫療疏失而被忽略。

「我們沒辦法人工流產,因為愛爾蘭是天主教國家。」 圖/路透社

兩天過後,薩維塔的狀況在10月24日急轉直下,敗血症的症狀變得明顯,但院方直到孕婦出現休克症狀後,才終於決定終止妊娠,並透過手術取出薩維塔腹中早已夭折的女嬰(院方超音波測到的心跳並不準確)。

薩維塔最終因敗血症、流產失血與大腸桿菌感染所導致的器官衰竭,在10月28日清晨病逝,這距離她第一次抱怨「背痛」,不到一個星期。她死後,悲憤的家屬也向社會投訴薩維塔在痛苦中所遭遇的「凌遲遭遇」。一時之間,不僅是愛爾蘭本地的女權、選擇派團體大表憤慨,國際輿論與印度本國也都對愛爾蘭墮胎禁令「不可思議的迂腐」感到詫異而憤怒。

薩維塔的悲劇,揭穿了愛爾蘭現行墮胎禁令,對「母體安全」設定的虛應故事,亦明白指出以憲法層級放大胚胎生命權的重量,在醫療運作上實際且駭人的怠惰空間。再配上各方團體的悲憤抗爭總號召,以及國際社會的加重譴責,愛爾蘭的保守派政團這才終於「轉向廢除《第八修正案》」,而薩維塔的悲劇也就這樣成為了愛爾蘭「墮胎政治」的關鍵轉折。

「薩維塔值得更好的對待,所有女人都是!」薩維塔的悲劇,揭穿了愛爾蘭現行墮胎禁令,...

▌還沒有完:死亡與那個孩子

薩維塔的死,從根本上地動搖了愛爾蘭對於墮胎限令的態度。然而政壇對於修憲解禁的反應,卻仍因保守團體的激烈反對而刻意放緩。因此,儘管風向轉變,愛爾蘭的「墮胎悲劇」卻還是不斷地翻新章節,譬如:腦死的孕婦能不能結束懷孕?懷孕的難民受庇護者,又該怎麼墮胎?

2014年12月,一名懷孕15週的「P女士」因病腦死,其伴侶與親人要求醫院拔管「讓她免於痛苦有尊嚴地離開」;但由於P女士腹中的胎兒仍有生命跡象,擔心違憲的醫院拒絕拔管,儘管已知胎兒不可能存活,院方仍強勢但無意義地維持著P的生命。雖然折磨月餘後,高等法院最終下令「允許拔管、結束懷孕」;但在院方的積極醫療行為下,「她來探病的兩個孩子,都已經認不出病褟上母親的悲慘模樣。」

又或是2014年的另一個墮胎大案「難民Y女士」。2014年3月,Y女士入境愛爾蘭申請「難民庇護」,卻在健檢時發現有孕在身。情緒崩潰的Y女士表示,因為這是她在原生國家遭遇性侵的結果:

我死都不要這個孩子。

然而受限於難民審核期間的居住限制,Y女士不能離開愛爾蘭、也不能合法入境英國和荷蘭終止受孕。因此就算她展現了「堅決的死意與極不穩的心理狀態」,愛爾蘭也無法準許墮胎。在溝通過程中,愛爾蘭的負責單位不斷地拖延時間,並積極地誘導Y女士「先生下小孩」。最後到了2014年7月,醫生才告訴懷孕超過20週的Y女士「此刻已不可能墮胎」,再次崩潰的Y,於是拒絕進食、飲水,試圖絕食自殺。

面對Y女士的激烈反應,愛爾蘭衛福部卻向法院申請「強制令」,並被批准有權以拯救胎兒為由「灌食Y女士」。最後,透過強制令的威脅,Y同意攝取流質食物,並在幾天後、懷孕25週時「剖腹產」生出一名男嬰——後來該名男童被愛爾蘭政府安排受養,與Y全面斷絕親緣往來;而已獲居留身份的Y,至今仍與愛爾蘭政府打著賠償官司。

面對Y女士的激烈反應,愛爾蘭衛福部卻向法院申請「強制令」,並被批准有權以拯救胎兒...

▌「選擇派」大戰「生命派」:所以怎麼辦?

愛爾蘭的墮胎禁令,背後一直有天主教會的強力撐腰;但近年來,愛爾蘭天主教會卻不斷被踢爆虐童、懲罰單親媽媽、甚至隱蔽收養兒童死亡的重大醜聞,社會對信仰的尊重逐漸消散,再加上一連串因禁令而起的婦女悲劇與公民直接表態的修憲諮詢,鬆綁禁令這才成為了政壇共識。

2018年初,保守的愛爾蘭統一黨與愛爾蘭共和黨,分別宣布在墮胎政策上解除黨紀指令,國會中最大的修憲阻礙自此排除,推翻《憲法第八修正案》的修憲公投,這才在確認要在5月25日舉行——官方說明,修憲公投將採簡單多數決,如果「贊成」過關,憲法40.3.3條就將被刪去,並替代以「靜待相關法案過關」;但如果「否決」過半,現行墮胎的管制將維持原樣。

假若修憲成功,愛爾蘭聯合政府將在最快時間內,把準備好的《人工流產管理草案》送進國會:未來,愛爾蘭將無條件放寬孕婦「在孕期12週內」選擇終止懷孕的權力。如果婦女有意墮胎,只要在諮詢醫生、度過72小時的「冷靜期」,醫院就必須提供足以終止懷孕的藥物(孕期超過12週,則需經過兩位以上醫生評估同意;孕期超過24週,原則禁止)。

假若修憲成功,愛爾蘭聯合政府將在最快時間內,把準備好的《人工流產管理草案》送進國...

一開始,支持修憲的愛爾蘭民意,在年初曾一度逼近7成;但當公投進程啟動後,生命派團體的大規模動員,卻將民意逐漸撕成五五波——之中「開放12週墮胎」的替代管理辦案,即是生命派號召動員的最強原因。

儘管生命派不否認X女士或薩維塔之死的悲劇成因,但他們認為:這些故事確有「個案」因素,未來的補充辦法確實可以針對強暴、亂倫、或孕婦健康定義「提出終止懷孕的通融路線」;但一口氣開放12週的墮胎自由選擇期,是否矯枉過正?透過公投,讓眾人選擇「剝奪」憲法中對胎兒的平等生命權...這是否也過於不仁?甚至等同於殺生邪惡?

要剝奪一個無辜人類的生命,絕不會是單純的『個人選擇問題』。

愛爾蘭大主教艾蒙・馬丁( Eamon Martin ),在投票前的最後關頭如此表態,並稱廢除憲法40.3.3,將一舉動搖愛爾蘭的信仰根本與國家價值。醫界保守派的醫護人員,也紛紛反對將醫事資源用於「扼殺生命」,各種宣傳口號中,愛爾蘭生命派更拿出了英國當墊背,「在英國,97%墮胎殺死的都是健康寶寶」、「如果殺嬰會讓你夜不成眠,你就該投『不!』」。

「要剝奪一個無辜人類的生命,絕不會是單純的『個人選擇問題』。」 圖/美聯社

面對生命派的譴責,推動草案的愛爾蘭政府強調:在現行制度下,針對各種個案一一評估的時間成本真的不可行,要能含括各種「不自願懷孕」與胚胎夭折問題,因此12週的自由選擇期,已是各方折衷的最大公約數。

選擇派也表示,本回的修憲「本質上無關生命權」,因為對於不願意懷孕的婦女來說,如果真心不想要孩子,他們還是能透過各種網購藥物、跨海墮胎的模糊地帶來人工流產——35年來,到英格蘭自費墮胎的17萬名婦女就是證明——因此,推翻40.3.3條,只是讓「墮胎事實」合情、合法、合理地歸入法律管制的醫事範圍。

女權團體強調,40.3.3條的憲法架構,迫使「懷孕生產」成為了一種針對女性的「刑事義務」,其背後扭曲的邏輯,才是把女人視為工具的「歧視」價值觀。

「你管好你自己的命就夠了!」女權團體強調,40.3.3條的憲法架構,迫使「懷孕生...

當輿論戰得不可開交的同時,海外十數萬的愛爾蘭僑民也分別受兩派刺激,罕見地出現註冊動員;同時來自美國的反墮胎與女權團體,更大舉介入愛爾蘭國內的公投宣傳,迫使Google與Facebook緊急推出針對公投的「廣告限令」,試圖在各種社群假風向的操作醜聞後,全力阻止「假新聞戰爭」的再來。

根據《愛爾蘭時報》在公投前一週的最後民調:44%的愛爾蘭民眾同意修憲、解禁墮胎;32%的民意反對改變;17%的民眾還未決定——儘管風向貌似對選擇派有利,但在最後時刻,生命派仍不放棄「激出沈默多數」的翻盤期待。

論戰之下,這場修憲公投卻也被愛爾蘭本國媒體形容為撕裂國家的「價值觀內戰」,而這波信仰、社會與生命的激烈討論,也引發不少針對愛爾蘭認同的懷疑。

「我還記得在1983年公投時,投票所前有兩個男人,高喊大家不要殺嬰!」愛爾蘭地方歷史學者東尼.布朗(Tony Brown)對《衛報》表示,「但我至今仍在思索,所謂的墮胎公投...男性應該參與投票嗎?若是...那麼這算是男性的選擇?還是女性的選擇?我真不知道該怎麼判斷,我真的不知道...。」

「停止懲罰性的悲劇!」當修憲支持派(左),對上了反對派(右),愛爾蘭會在生命權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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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角國際編輯台:「在國際新聞之後,讀懂新聞;世界趨勢之前,掌握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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