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宮是國家的:富國強兵,日本強制絕育的悲歌
——日本優生保護法第一條(作者自譯)
去年12月月初,日本一名六十多歲的婦人公開表示,自己在十五歲時,根據當時的優生保護法,以「遺傳性智能障礙」為由,被強制結紮。由於失去生育能力,一生無法結婚,將對此提起國賠訴訟。
根據日本律師公會聯合會的調查,在該法從1948年立法到1996年廢止的近五十年間,施行了約八萬四千件的絕育手術,當中有一萬六千多件未經當事人同意,女性則佔70%。而本案作為首例,除了個案救濟之外,也希望能讓日本政府正視這段血跡斑斑的歷史。
▌「增產報國,汰弱留強」的優生政策
優生政策在日本的歷史淵源,最早可追溯至明治維新,國家開始將人口政策作為治理一環。當時最為代表性的,就是以「富國強兵」為由,隨著繼受西方法律,一併導入墮胎罪。
到了1930年代,為了防止「劣等人口繁衍」造成「汰強留弱」的人口反淘汰,日本民族衛生學會公開倡議「應對精神病患與犯罪者強制絕育」,而大日本醫師會,也呼籲「應對有遺傳疾患者強制絕育」。在1940年通過的「國民優生法」第一條即寫著:
為遏止患有惡質遺傳疾患者增加,增加健全者人數以達提高國民素質目的,特制定本法。
而在戰後所制定的「優生保護法」當中,在當時醫界的主導之下,新法的優生學思想反而更加濃厚。在新法當中,非遺傳所導致的漢生病、精神疾病、智能障礙等均也被納入了絕育手術的適用範圍內。
本案原告的智能障礙,是因幼年時手術麻醉的後遺症所引起,但仍被迫接受了絕育手術。而在今年七月取得的診斷書上,記載著絕育原因為「遺傳性智能障礙」,但家族中無人有相關疾病。家屬質疑,診斷書上的「遺傳性」,是在當時的國家優生政策下,醫師為了手術順利通過審查而捏造的。
▌「被同意」的患者與家屬
根據優生保護法的規定,絕育手術是由醫生基於公益向政府的審查會提出,當中雖然有本人同意的要件,但若本人為未成年、精神疾病或智能障礙患者,則可由家屬代替本人同意。
因患有輕度智能障礙,在未成年時於父親同意下,被施以絕育手術的飯塚小姐(假名),在接受NHK採訪時表示,父親在死前,曾對痛苦一生的女兒留下一封書信,表示當時是——
在服從優生保護法之下,被迫蓋下印章。
記者也訪問到曾經參與過術前診斷的精神科岡田醫師,他則表示:
雖然現在聽起來像在找藉口,但當時沒有任何人覺得優生保護法有問題,我當時也覺得對這些人進行絕育手術是理所當然的。
在這樣「理所當然」的氣氛之下,所謂「家屬或本人同意」,背後也很可能有著醫師、親戚等旁人的壓力、家人擔心老後無力扶養、或者萬一新生兒亦有先天疾病,將會「給社會帶來麻煩」等種種苦衷。而這些苦衷的根源,仍是社會基於優生學的歧視思想,並未提供一個障礙者能自立安居的環境。
▌完結的惡法,未完的清算
1986年,在當時的身心障礙者國際(DPI)日本會議成員的呼籲下,成立了「DPI女性身心障礙者網絡」,並針對絕育與墮胎手術兩大議題,提出了修改優生保護法的要求。到了1995年,在社會運動串連以及議員們的施壓下,日本政府終於在1996年通過了新的「母性保護法」,刪除了絕育手術的相關條文,國家對身心障礙者所進行的絕育手術,終於走入歷史。
然而,數十年來被奪去生育能力的受害者們,其身體與精神上所受到的創傷,並不會隨著修法而就此消散。在有過類似政策的德國與瑞典,均對受害者進行了道歉與補償。但日本政府則認為過去的絕育手術均是依法行政,政府並無過錯,自無道歉或補償的必要。
對此,運動團體則積極參與國際人權公約對日本的審查過程,訴諸國際壓力。公民政治與權利公約(ICCPR)的審查委員會,在1998年的審查意見中,要求日本政府做出必要的補償,並在往後重複強調此一要求。
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的審查委員會,也在2016年的審查意見中,要求追究加害者責任,官方道歉以及補償。但日本政府的態度從未改變,使得受害者選擇走向法庭。
▌「我是為你好」
以淘汰劣等國民為宗旨的日本優生法制,除了對當事人的傷害外,也助長了社會上對身心障礙人士的歧視結構。即便修法已屆二十年,但DPI女性身心障礙網絡在報告書中指出,儘管強制絕育已遭廢止,但發自「善意」的歧視依舊存在。
例如有因後天糖尿病所致的視障者,在產檢時被醫師以身障會遺傳為由建議墮胎。也有婦產科醫師對障礙者的配偶建議,為了省卻照護時清理月經的麻煩,不如拿掉子宮。甚至也有障礙者在看診時被醫師質疑——
障礙者怎麼會有性行為。
身心障礙者有性慾,也有權生育,其自主權並不因身心障礙而可以被任意剝奪。提供一個障礙者亦能自主自立的環境,才是國家社會的責任。從「為了國家民族的未來」,轉換成診間裡、日常中的「我是為你好」,反而更顯示出問題的根深蒂固。
只希望對過往的錯誤政策,透過司法訴諸轉型正義,能夠成為成功扭轉歧視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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