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治亞州史密斯案:腦死孕婦成為胚胎容器,模糊法規如何剝奪生育自主權?
2025年2月,30歲的喬治亞州居民艾德里安娜.史密斯(Adriana Smith)因為劇烈頭痛就醫,醫師處方止痛藥物後讓她返家休養。隔天上午,史密斯出現呼吸困難的症狀,男友隨即帶她前往艾默里大學醫院(Emory Healthcare)求診,醫師在史密斯腦中發現多處血栓,數小時後,史密斯被宣告腦死。然而,在史密斯的家人尚未有機會商討後續要對史密斯進行何種程度的醫療處置前,他們卻被告知,醫院已經在未徵詢病患家屬的情況下,先行決定以機器繼續維持史密斯的心跳與呼吸。
原因是:史密斯此時已經懷孕9週,而儘管史密斯已被宣告腦死,胚胎的心跳卻仍在繼續。根據喬治亞州法律,懷孕6週以上即不可施行人工流產手術,因此醫院不願撤下史密斯的維生機器。換句話說,一旦不再用機器維持史密斯的生命徵兆,史密斯腹中的胚胎也會因此死亡,而醫生判斷這將違反喬治亞州的墮胎法。
喬治亞州於2019年通過被通稱為《心跳法案》(LIFE Act)的H.B. 481的法案,規定一旦超音波檢查可以探測到來自胚胎的心跳活動,人工流產便不再合法。一般來說,這大約是6週,而許多女性在懷孕6週時甚至可能根本不知道自己已經懷孕,因此該法案幾乎等同於全面性地禁止墮胎。
在美國最高法院於2022年推翻羅訴韋德案(Roe Vs. Wade)判決,亦即確認墮胎權並非聯邦保證之權益後,喬治亞州便正式施行心跳法案。如今,美國國內共有20個州禁止懷孕18週後墮胎,其中13個州有著與喬治亞州相去不遠的、幾乎全面性的墮胎禁令。(延伸閱讀:墮胎權各州自主保障?川普再次執政,美國生育自主權的拉鋸戰況)
於是,史密斯在機器的幫助下「活」了下來,但對於史密斯的家人來說,感受卻相當複雜。史密斯的母親在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家人們當然想要腹中的孩子,但是是否要讓史密斯仰賴機器生存,理當是他們的抉擇,如今醫院卻剝奪了這個權利。
原本醫師計畫在胚胎32週大時進行剖腹,但最後手術發生於6月13日,從史密斯腹中取出的男嬰孩被送往加護病房接受治療與觀察——事前檢查發現男嬰腦部有積水,因此未來可能遭遇某些健康問題(如失明),甚至不一定能順利存活。同時,因為缺乏相關數據,醫學人士也無法確定,在腦死的母體中成長的胚胎,是否會經歷長遠的後遺症。史密斯的葬禮於六月底舉行,當時這名出生時僅800多公克重的男嬰仍舊在加護病房中。
(編按:雖然家屬並未行使同意權,但史密斯「孕產」相關處置的天價醫療費用也由家屬承擔,有善心人士協助史密斯的母親開設GoFundMe群眾募資帳戶,不過由於男嬰持續住在加護病房,募款目標也不斷隨之調高,至今尚未達標)
▌死亡定義與生命價值的歧異
史密斯的故事經由媒體露出後,立刻在美國全國引發討論。除了「胚胎在以機器維生的腦死母體中成長」這樣著實太過驚人、彷彿科幻小說中才會出現的場景以外,這起事件也觸發許多倫理爭議,包括胚胎「生命權」和母體醫療權之間如何權衡,以及腦死病患的醫療抉擇究竟應該掌握在誰的手裡,甚至還涉及死亡的意義究竟為何,儘管從現代醫學與法律定義而言,腦死往往被視作等同於死亡,但對於某些保守基督徒來說,腦死並不能算是「真正」的死亡。
對於生育自主權支持者與女性主義者來說,這無疑是對史密斯身體與人權的侵害。儘管如史密斯母親所言,假如胎兒能夠存活,自然是令人欣慰之事,但懷孕應該是女性自主意識下的選擇與行動。倘若女性已經失去意識、失去自主,更失去體驗懷孕這件事情,以及與腹中胎兒互動並做出相關決定之能力,這樣的「懷孕」過程很難不令人覺得,女性的身體單單只被視為生育的容器。女人只是一種工具,用來「製造」嬰兒。
甚至,更進一步來說,倘若我們可以接受,女性在腦死狀況下仍繼續執行懷孕的工作,那麼刻意讓昏迷的女性受孕呢?或是面對任何沒有辦法為自己做出決定的女性(例如無行為能力者),國家有權利強制她們懷孕生產,以解決「國安」危機嗎?
或許上述的假設在某些人看來太過誇張,但事實上,觀察某些反墮胎人士對於這起事件的反應,就不難發現,它確實不僅關乎於在幾週孕期內的人工流產仍舊可以被視為合理合法,而是國家以「胎兒生命」的名義,對女性身體施行的控制,並以此決定,生育這件事情之於女體有絕對的優先權。
即使是反墮胎人士之間,對於此事也有著相當不一致的看法。當初起草心跳法案的參議員賽茲勒(Ed Setzler)主張,醫院的做法合情合理,並充分展現出了「生命的價值」。但女性的生命價值呢?賽茲勒的言下之意似乎是,為了胚胎的生命,犧牲女性生命價值便可為人所接受。另一方面,喬治亞州的檢察總長卡爾(Chris Carr)則發布聲明表示,喬治亞州的法規並未要求醫院強制維持孕婦的生命,因為「撤除生命支持並不等同於墮胎」。
▌模糊法規製造的「誤讀」空間
許多較為溫和的反墮胎者同意卡爾的說法,認為艾默里大學醫院的醫護人員「誤讀」了法令,墮胎法規的本意並非如此。然而,真是如此嗎?喬治亞州的反墮胎法規不只是嚴格規定了可施行人工流產的週數,更關鍵的特色是確立了「胎兒人格權」(Fetal Personhood),將未出生的胎兒、胚胎、受精卵都視為「人」,因此享有基本人權和各種相應法律保護。換句話說,在史密斯的案例中,胚胎等同於人的情況下,醫護人員顯然會得出的結論便是,必須為胚胎提供必要的醫療協助,而不能放任其「死亡」。
舉例而言,2024年阿拉巴馬州的最高法院判決宣告,因為人工生殖技術而被冷凍的胚胎必須被視為人,這項判決立即導致的結果是,許多醫院和生殖診所決定暫緩提供任何人工生殖相關服務,擔心未來在相關醫療處置中可能會吃上官司。這是因為接受人工生殖醫療服務的當事人通常會一次冷凍多個胚胎備用,而一旦成功受孕,其餘胚胎通常會銷毀。但若胚胎「為人」,銷毀備用胚胎就有可能被詮釋為違法行為(如殺人罪)。
另一方面,事實上,自從美國各州陸續通過嚴苛的反墮胎法後,醫師因為擔心法律責任而不願意或不能為某些病患提供墮胎服務,進而造成某些健康後果,或是醫師因此在違背病患意願的情況下進行特定醫療處置——類似事件時有耳聞。
俄亥俄州一位10歲女孩因為被強暴而懷孕,卻必須前往其他州才能取得墮胎服務。一位德州女性被醫師告知腹中的胎兒患有嚴重疾病,幾乎沒有存活的機率,卻因為德州幾乎全面性禁止墮胎,而被迫在整段孕期懷著出生後4小時內即死亡的胎兒。另一位德州女性同樣在懷孕18週時發現胎兒有著嚴重健康問題,恐怕難以存活,同時如果繼續孕期,可能會影響母體的健康,甚至讓她未來無法再次懷孕,德州的墮胎禁令迫使她必須到其他州就醫。而根據媒體報導,喬治亞州2024年一年至少有兩名女性因為該州的墮胎禁令而死亡(該媒體去年同時也報導了另一起發生在德州的類似案件)。
諷刺的是,每當這類事件發生,反墮胎人士總是會反駁,法規並非全面禁止墮胎,在某些情境之下——例如亂倫或母體健康遭受嚴重威脅——,超出規定週數的墮胎是可能的。然而我們卻會看到,首先,這類「例外情境」遠遠不足以為女性提供合理的選項,例如女性或許可以因為自身健康危險而墮胎,但在明知胎兒不能存活的情況下卻無法這麼做,被迫在承受孕產期破壞身體的同時,又面對孩子根本無法留下的悲傷。
其次,法規對於例外情境的描述經常太過模糊,比如說何謂對母體來說緊急的醫療情況,往往需要醫師的臨床評估,但醫師可能因為擔心法律後果,而選擇相對保守的判斷。最後,這些法規的懲罰對象多數是提供墮胎服務的醫護人員,這麼一來,我們便不難想像,醫師們為何可能「誤讀」法規,偏向於「墮胎不可行」的解讀。
說到底,如果法規定義不清,醫師在解讀法律時,必須擔心醫學專業可能不受尊重,進而導致自身的判斷受到質疑;如果政治人物與法律氛圍長期以來透露的訊息便是偏向於某個特定方向,讓墮胎成為一種不被接受的結論;如果一項法律創造了這麼多的「誤讀」空間,那麼「誤讀」就只能是無可避免的結果。甚至這樣的「誤讀」可能是法律一開始就期望的。
提到墮胎議題時,胚胎的生命權與生命價值總是反墮胎者的關鍵主張之一,但保守人士眼中的生命價值卻似乎只關乎於胚胎能不能被生下來,而不顧及出生後的健康、安全、生活品質,不論是強迫懷孕女性產下無法存活的胎兒,還是讓胎兒在母體無意識的情況下成長出生——試想,史密斯的孩子長大後若知道自己是這樣出生的,會是什麼心情呢?
▌黑人女性面對「醫療歧視」困境
更進一步來說,保守人士經常也並不在意女性懷孕時的健康、產婦的醫療環境,以及懷孕女性整體的生活品質。然而,我們看到的是,在強迫女性生育的同時,美國政府正在削減健康保險、縮減非城市的醫療資源、破壞社會安全網、取消各項健康相關研究、破壞自然環境。
以史密斯的案例來說,儘管血栓屬於突發性疾病,但作為黑人女性,她的死亡與死後被迫以機器維持生命一事,令人忍不住聯想到,黑人女性在美國曾經被迫遭遇的醫療實驗,以及至今仍在經歷的醫療不平等。
黑人女性因為懷孕和生產相關的健康問題而死亡,在美國——特別是在南方的喬治亞州—— 絲毫不令人陌生。喬治亞州的孕產婦死亡率在全美名列前10位(其他表現更糟的也多為南方州),而黑人女性因為懷孕相關併發症死亡的比例是白人女性的3倍。值得一提的是,這些健康問題往往是可以預防的,但因為健康資源的不平等、社經地位與居住環境可能導致的潛在慢性疾病、醫療體系的偏見和差別對待在內等因素,導致黑人女性在懷孕與生產的過程中,面臨巨大的健康風險。
與此同時,黑人女性也更常在就醫時遭遇帶有偏見的態度與不平等待遇。醫療體系長期以白人的身體為基準,因此可能忽略了黑人社群獨有的健康問題,與此同時,黑人被視為不值得信賴的病人,女性更經常是歇斯底里的象徵,導致黑人女性的擔憂與訴求經常被忽略,或她們的意願會遭到違背。比方說黑人長期被假設對於疼痛較不敏感(因此較無須給予協助)或是藥癮者(只是來騙止痛藥),於是當他們表達疼痛時,往往不被正視,也難以獲得必要的醫療處置。
史密斯死亡前的就醫紀錄並未被公開,因此我們無從得知,當史密斯抱怨自己頭痛時,醫師做出了怎樣的判斷。然而,事件後續發展不免讓人好奇,史密斯的死是否可能避免?黑人女性的疼痛與疾病,是否到了今天仍舊受到常規性的忽視與輕縱?
從宏觀的角度來說,如果人們真的在意「生命權」,那麼無論從哪方面看來,改善女性——尤其是懷孕女性——的醫療環境與健康資源,難道不應該是關鍵的任務之一?改善黑人孕產婦的高死亡率,難道不是彰顯「生命價值」的重要手段?比起讓腦死的黑人產婦以機器維持生命到順利生產,難道不應該投注更多資源與支持讓更多好好活著的女性可以健康、平安的生育?
然而事情並非如此,限制墮胎權之餘,川普政府也同步限制其他女性可以獲得的醫療協助。例如,近日剛由川普簽屬生效的「大而美法案」,除了削減低收入戶的醫療保險(Medicaid)之外,更禁止「生育計畫」(Planned Parenthood)與其相關組織使用低收入醫療保險之補助為女性提供墮胎之外的其他健康照護服務,包括避孕、定期檢查等等。目前生育計畫已對此提出訴訟,一位麻州聯邦法官頒布暫時禁令,阻止此法規生效。
換言之,川普政府不僅試圖減少該組織可用來提供墮胎服務的經費,更進一步打壓這個為許多低收入與未成年女性提供生殖健康相關照護的團體,而當組織無法提供這些基本的醫療協助,最終的結果便是置許多女性的健康於風險之中。
對於黑人女性來說,處境更為艱難。懷孕的黑人女性常被預設為比較不稱職、不可信賴的母親,導致醫護人員不願傾聽與採信她們的醫療訴求,一方面疏於提供她們適切的照顧,另一方面也經常以帶有偏見的姿態與其互動。更甚者,黑人女性常在生產時被施壓選擇剖腹或其他包括藥物與引產在內的干預手段,即使她們並不願意。
或許更令人感到驚恐的是,當胚胎出現健康問題時,醫生也可能比較主動建議黑人女性中止懷孕。這無疑極為諷刺,長期以來,美國基於種族主義的觀點,以「優生學」為名,剝奪黑人女性的生育自由,而如今,國家法規迫使醫師必須以機器維持黑人女性的生命,好完成生育的義務。
▌國家如何誘使社會阻止女性的生育自主?
史密斯或許是一個極端的案例,短期內也或許不會再發生。但這並不改變這起事件的驚人本質——女性的身體,在國家的敘事與法規下,如何被客體化。對於許多人來說,這是再理所當然不過的事:既然在生育一事上,女性的意願本就是次要議題,當面對的是一位已經再也沒有辦法表達自身意願的腦死女性時,自然就更無疑慮。甚至或許在某些人眼裡,正是因為她們已經無法表達意願與反對,腦死的女性反而是更好的生育者。
在史密斯的故事裡,我們看到的是,國家如何利用嚴苛的法規與模糊的語言,來誘使醫療工作者與其他社會成員阻止女性行使身體自主權。不論立法者如何推託「這非其本意」,都不能否認一項基本的事實,亦即在這些嚴苛的反墮胎法下,女性所有的人生抉擇與幸福考量,在生育的義務前都黯然失色,或至少必須被嚴苛地對比。而女性唯有透過不斷的協商、不斷地證明自己足夠悲慘或值得同情,才有可能爭取到些許自由。
對特定種族的女性身體來說,史密斯連結著生命機器、無意識地「孕育」著胎兒的畫面,既是歷史的總結,也是未來的恐懼。黑人女性的身體長期被放逐、傷害、利用,過去由奴隸主宰制她們的身體與生育自由,今天則由國家透過反墮胎法來懲罰因為不同原因必須選擇墮胎的女性——這類基於懷孕和墮胎而對女性進行的通報、管制甚至監禁,特別常針對黑人和貧窮女性。即使是已經腦死,生育自主受限的命運,也依舊難以逃脫。
責任編輯/王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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