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佔屋吧!荷蘭佔屋行動與居住正義
荷蘭以各式落實居住正義的政策聞名國際,如房租補助、社會住宅...等,但荷蘭人並不總是可以如此安居的。在1960到1980年代間,因二戰後嬰兒潮與房屋短缺,再加上投資客(huisjemelker ,荷文稱之為擠屋客,意指把房子當乳牛,好擠錢出來之意)不願將房屋出租,寧願空屋減少修繕費用,順便抬高房價租金,以致房租房價高漲。當時的年輕世代無法負擔高額房價,體制內游說新增青年住宅政策的效果也十分有限。
荷蘭並不是歷史上唯一一個在居住與土地正義上,曾面臨體制內改革無效的國家。全球有許多國家的人民,在面對類似的困境時,決定或被迫採取非法抗爭行動。手法通常為「佔屋」、「佔地」和「罷繳房/地租」。「佔屋」是指歐洲及北美洲都會區裡,(非法)佔用空屋或建築物。而房屋在第三世界國家常供不應求,空屋少見,佔屋在第三世界國家因而較為罕見,反而是「佔農地」常發生在部份非洲、拉丁美洲和亞洲地區。該區人民在佔用農地後,往往就地建屋,以求生存。「佔地」在歐洲及北美洲也時有所聞;佔領目標常是廢棄的空地或舊軍事營地。「罷繳房/地租」則是用以改善居住空間,迫使房東修繕及降低租金的手段。
▎無殼蝸牛找空殼
1960到1980年代的荷蘭青年,在面對眼前體制內無解的居住問題時,選擇「佔屋」這個體制外的因應之道,來當作抗議並實際取得住屋的手段。此舉不但讓荷蘭成了歐洲佔屋史上重要的一員,更間接或直接地促成部份荷蘭現今令人稱道的住宅政策。
當時的歐洲佔屋運動,不但參與者眾且廣;像是1982年,在西柏林有5000人佔領180棟空屋;1987年倫敦有31000人參與佔屋。許多大城小鎮,例如漢堡、蘇黎士、柏恩、巴塞隆納、雅典、馬德里、米蘭、羅馬、布拉格、特沙羅尼基(Thessaroniki)...等等,皆可見佔屋行動的踨跡。
儘管佔屋運動非荷蘭獨有,但荷蘭佔屋運動的規模在歐洲中名列前芧。1988年的一項研究顯示,荷蘭、英國及德國並列歐洲佔屋率最高的國家之一。荷蘭的佔屋者不但佔有境內3500間空屋、10000間船屋、21000 廢棄軍事營地及休旅車,且相較其它國家佔屋後合法化的比例,阿姆斯特丹因有大量(126間)事後就地合法的佔屋,讓荷蘭在歐洲的佔屋運動中,獨樹一格。
▎友善的佔屋環境
荷蘭佔屋運動之所以能夠在當時興起壯大,原因在於當時的佔屋者,有著社會制度、法律、政治及輿論上的支持。
社會制度上,因當時高教普及,社福津貼發放門檻極低;像是奬學金與生活津貼,可以說是大學生人人有份,或是只要年滿十六歲,即可無條件領失業津貼。同時,女性主義抬頭及避孕藥的使用,年輕世代的生育年齡得以往後延,以致當代年輕人有沒成家立業的經濟壓力,能較晚進入就業市場。無正式薪水但有社福津貼的狀況下,讓當代青年無力負擔高房租,但仍可勉強過活。沒錢的大學生,有的是滿腔的理想及可以拿來參與社會運動的時間。同時,大專院校為了鼓勵學生參與社會運動,不但沒有校長要學生跟社會道歉,也沒有家長、社會人士跑出來要學生好好唸書盡本份就好,反而是允許學生拿參加社運的時間和成果來抵學分。缺錢、缺房子又缺學分的學生,豈有不加入佔屋之理?在此脈絡下,許多學生或就經濟因素、或就政治理念、或兩者兼具,加入了佔屋的行列。
法律上,當時的佔屋的法源來自1914年的判例,讓佔屋者可在無房屋所有權下,合法佔屋。1971年,高等法院再判定,佔屋不但不違(刑)法,還需保障佔屋者在屋內的居住權。亦即佔屋者和租屋及自有房屋居住者一樣,可拒絕讓警察和產權所有人入內。前述判例的延伸,再加上1993年通過的相關法案,成就了荷蘭知名的「佔屋規則」——當可証明房屋閒置一年以上,且無「非法」入侵屋內的跡象(通常是先非法破壞鎖頭進屋,再找鎖匠換鎖粉飾太平),接著只需要在屋內放置一張桌子、床和椅子,以「証明」自己在此的居住事實,再請警察到佔領的屋內做登記,即可合法承認在空屋內的居住權。至此,雖房屋所有權仍歸屋主,但若想驅離佔屋者,屋主需舉証近期內將使用被佔用的房屋,像是房屋已出租,房客將入住...等等,且至少要有其中一名佔屋者的姓名,才能透過法院冗長程序裁定的驅逐令,將之驅離。
▎地精黨:居住權應高於所有權
政治上,主張無政府主義的「地精黨」(Kabouter)註1,在1970年代前期曾短暫在荷蘭數個地方議會拿下席次,進而在議會裡公開表態,支持佔屋運動。該政黨是1960年由無政府主義者、環境主義者(situationist)、次文化藝術家所發起「激怒(Provo)運動」的成果之一。該運動致力於以和平的手段激發當權者回應;而當權者也常不負所望地以暴力回應之,得以藉機探討公民與政府、公權力與社會階級的關係。環保、女權、居住正義等問題,都是他們關注的議題。
輿論上,佔屋者常受到大眾的支持與同情。面對大量的豪宅空屋、高漲的房租及強拆具歷史意義老房子的都更計畫(八里的阿嬤叫你不要拆她古厝,你有聽嗎?)…等等不合理的土地利用及居住狀況,加上對「居住權應高於所有權」思維的普遍認可,讓一般民眾傾向選擇支持佔屋,以維護居住正義。也因此,坐擁民意的佔屋者,在選擇空屋下手時,因大財團或政府常得對民意低頭,讓自己較有立足的空間,而傾向對兩者的建案下手。此外,法源、金融危機及政爭時,也常為佔屋者視為發動攻勢的好時機。
在前述各方條件的相互配合下,佔屋運動在荷蘭迅速興起,並發展出自己的社群與次文化。然自1980年代後,隨著地精黨的没落、社福制度的限縮,大專院校對學生參加社運的支持也不若以往註2,佔屋抗爭手法由和平轉向暴力,再加上政府逐步修定不利佔屋條款,荷蘭佔屋運動逐漸失去各方支持,盛況不再。特別是荷蘭在2010年將佔屋列入刑法後,佔屋在荷蘭正式成為非法之舉,更可視為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
目前荷蘭仍有零星的佔屋,但大規模的新佔屋已少見。許多大型佔屋在合法化後,轉型成社區活動中心或公社住宅。活躍其中的各種公民團體及公社,繼承了佔屋運動中的「自治(autonomen)」及無政府主義精神,持續以「去階級」、「去中央裁決」的方式經營,參與社會活動。看似凋零的荷蘭佔屋,其實只是轉化成另一種形式,以自己獨特的姿態,持續發聲。
▎備註
kabouter是荷蘭文地精之意,歐洲傳說妖怪的一種;身材短小,常戴紅色尖帽,留長鬍子。法國電影「愛蜜莉的異想世界」裡,被愛蜜莉送去環遊世界的,就是地精。
註2:像是領失業津貼的年紀提高到二十三歲,且政府可強迫你去工作;學生的獎學金及生活津貼發放也受限。此外,以往可抵學分的社運活動,自1990年後只能視為學生個人的課外活動。
Corr, A. (1996). No trespassing. Cambridge, MA: South End Press
Van der Steen, B.; Katzeff, A.; van Hoogenhuize, L. (2014). The city is ours: Squatting and automous movement in Europe from the 1970s to the present. Oakland, CA: PM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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