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刷70年性侵冤罪:美國「格羅夫蘭四人組」如何平反?
編按:美國種族問題長久以來始終在民生、法政等各層面糾纏著美國社會,近年仍頻傳白人至上主義者襲擊美國非裔、亞裔、拉美裔的案件,如兩年前驚動全美的喬治·佛洛伊德之死等警察執法不當事件。這樣的情況,彰顯人們對於平等與正義的追求仍是未竟之功。
本文作者蘇怡安爬梳一起發生在1949年,曾引起種族暴動、甚至惹來惡名昭彰的3K黨行兇、歷經70年方才獲得平反的跨世紀冤案,帶領讀者回首遙望,美國社會從上個世紀的1950年代末期民權運動興起迄今,如何走過種族歧視法案和種族隔離政策的陰影,一步一步朝向實現多元平等的社會願景蹣跚前行。
2019 年甫退休的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約翰·保羅·史蒂文斯(John Paul Stevens)受訪時表示,上一本讓他感到憤怒的書是根據「格羅夫蘭四人組」(the Groveland Four)真人真事創作而成的非小說《樹林中的魔鬼:瑟古德·馬歇爾,林地男孩和新美國的黎明》(目前暫無中譯本,譯名參考自紐約時報中文網)。
該書不僅榮獲 2013 年普立茲獎(非小說),受列美國各大法學院課程推薦閱讀書單;該案自 1949 年發生至今,持續受到美國法律界高度關注。究竟這件 1949 年發生於美國南方、轟動全美、卻遲至 2019 年與去(2021)年11 月才獲平反的冤案,有什麼值得我們關注的地方?就讓我們回到 70 年前,柑橘業發達、實施種族歧視法案(Jim Crow laws)、種族隔離制度嚴明的美國佛羅里達州萊克郡(Lake County)格羅夫蘭市,一探在民權運動興起的 1950 年代末期,這件涉嫌跨種族強暴、挑起種族衝突、引起當地民眾暴動,猶如《梅崗城故事》真實版的世紀冤案。
▌格羅夫蘭四人組:跨種族強暴懸案?
1949 年 7 月 16 日,時年 17 歲的白人少女諾瑪‧帕吉特(Norma Padgett)聲稱遭強暴。在種族歧視法案與隔離制度籠罩的保守氛圍以及民權運動逐漸掀起的種族衝突背景下,當時警方對於特定種族抱有成見,遂認定四位當地非裔男子為嫌犯——即本案暱稱的「格羅夫蘭四人組」,或稱「格羅夫蘭男孩們」、「林地男孩們」(the Groveland Boys)。
警方首先迅速逮捕當時剛自第二次世界大戰榮退的同袍好友二人組:山謬‧謝潑德(Samuel Shepherd;時年 22 歲)與華特‧爾文(Walter Irvin;時年 22 歲)。
案發前,兩人早已因為時常穿著軍服「過於招搖」而惹得當地白人不滿。案發後,即使兩人鞋印與案發現場鞋印不符,仍被帶往萊克郡監獄的地下室上銬痛毆逼供;謝潑德後因不堪刑求而錯誤自白,而爾文從未坦承犯行。兩人遭捕當晚,當地暴民在領袖揚言「清除掉萊克郡南部所有黑人」的率領下,燒燬兩人家屋與鄰近非裔社區,最後出動國民警衛隊花了數天才擺平大規模動亂。
隨後,警方在鐵路車站逮捕剛抵達格羅夫蘭,希望尋找果園工作機會的查爾斯‧格林利(Charles Greenlee;時年 16 歲)和他在當地的好友厄尼斯特‧湯瑪斯(Ernest Thomas)。當晚,兩人被帶至牢房痛毆逼供,年少的格林利當場招供,表示他與湯瑪斯都曾到過案發現場;而湯瑪斯則於隔日逃亡。
在鎖定湯瑪斯的藏匿位置後,素來支持種族隔離政策的警長威利斯‧麥考爾(Willis McCall)號召 1000 名以上的民眾組成武裝隊,在橫跨 300 公里的跨郡搜捕後,趁著湯瑪斯在樹下休憩時,朝湯瑪斯射發超過 400 顆子彈,導致湯瑪斯當場死亡。
▌審判階段:全國矚目的種族不平等指標性案件
湯瑪斯遭私刑處決後,全案在媒體高度關注、未審先判的輿論壓力下,進入審判階段。
初審時,首先並無證據顯示帕吉特曾遭強暴,鑑定人並無在帕吉特的私處發現曾遭強暴或性交的相關跡證;且檢辯雙方均無在審判時交互詰問鑑定人相關細節,帕吉特的證詞可信度有疑。其次也無證據顯示四人涉入帕吉特指控的強暴案,例如謝潑德與爾文有案發當晚的不在場證明;格林利表示在遭逮捕前根本不認識謝潑德與爾文,甚至還有確鑿證據顯示本案被告自白屬於錯誤自白。
美國聯邦調查局曾調查警詢過程,於採集諸多證據後,像是拍照記錄散佈全身各處、肉眼清晰可見的疤痕、鞭痕、斷牙、裂唇等,認定倖存的三人確實都曾遭到警方刑求,並依據調查結果,下令當地檢察官起訴施以刑求的副警長詹姆士‧耶茨(James Yates)與萊羅伊‧坎貝爾(Leroy Campbell)。
然而,在媒體渲染、群情激憤的保守氛圍下,加上檢方從未揭露證據(如:前述聯邦調查局報告)證明被告是屈打成招,全為白人的陪審團判處謝潑德與爾文極刑、未成年的格林利無期徒刑,且當地檢察官從未遵照聯邦調查局指示起訴刑求被告的耶茨與坎貝爾。
在美國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NAACP)首席律師瑟古德·馬歇爾(Thurgood Marshall;後成為首位美國最高法院非裔大法官)的帶領下,本案接續進行兩次上訴,並在美國最高法院認定本案因審前媒體報導而帶來不利影響後,准予重回下級審法院開啟再審。然而,一連串的後續風暴才正開始。
▌案外案:惹怒 3K 黨,導致民運領袖被炸彈暗殺
在押解謝潑德與爾文的移監途中,警長麥考爾(先曾召集民眾以私刑虐殺湯瑪斯)疑似再次利用職務之便,以私刑處決被告。麥考爾聲稱:警車在公路上爆胎,謝潑德與爾文趁亂逃脫且攻擊麥考爾,麥考爾為正當防衛只好朝謝潑德與爾文各射發三槍,導致謝潑德當場死亡、爾文重傷。
但是,依據聯邦調查局後續調查支持的爾文陳述版本,實際情形較為接近是:麥考爾在公路上預先準備好釘子,布置好「爆胎現場」,營造謝潑德與爾文趁亂脫逃的假象,再與耶茨(先曾刑求謝潑德與爾文)在暗夜無人的公路上射殺謝潑德與爾文,導致謝潑德當場死亡,而當耶茨發現爾文還有呼吸時,在爾文後頸處再補一槍,爾文只好當場詐死,逃過一劫。其後,麥考爾雖遭起訴,卻被全白人陪審團(多為麥考爾親友)認定為正當防衛,全身而退。但是,麥考爾的作為導致了另一宗在民權運動史上有重要地位的暗殺事件。
為了舉報麥考爾的私刑行為(同時也為系統性預防當時對於非裔的氾濫私刑),美國南方早期民運領袖、同時也是佛羅里達州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的創始人哈里‧摩爾(Harry T. Moore),在為本案發起大規模抗爭後,於 1951 年向州長要求麥考爾去職。然而,約六週後的聖誕節當晚,摩爾夫婦家中臥室便遭人放置炸彈,他和妻子在爆炸中身亡,此事使得本就喧騰一時的「格羅夫蘭四人組案」,再次轟動全美。雖然當時與後續數次的聯邦調查局調查結果都無法證明麥考爾與摩爾遭暗殺有關,但時隔一甲子之後,佛州執法部門在2005至2006年調查的結果報告顯示,摩爾是由四名 3K 黨成員所暗殺的。
同時,歷經死亡威脅陰影籠罩的「佛羅里達恐怖」(Florida Terror)時期,使得馬歇爾(本案首席辯護人)決心以本案與其他重要法律案件倡議民權運動、改革種族歧視法制,顯見本案在民權運動早期與民運領袖、種族主義極端組織息息相關的時代意義與重要性。
▌案情平反:時隔 70 年,遲來的正義
湯瑪斯與謝潑德分別於 1949 年和 1951 年遭私刑致死後,放棄上訴的格林尼於 1962 年假釋出獄,與妻小搬至田納西州,於 2012 年死亡;唯一續行訴訟的爾文在接續的上訴中均未翻轉結果,仍被認定為死刑(一次是因不願認罪;一次是因承審法官與前審是同一人,卻未迴避),直至 1955 年,時任州長科林斯(LeRoy Collins)重閱案件,認為爾文未達「排除合理懷疑」的有罪標準,將爾文減刑為無期徒刑。爾文後於 1968 年假釋出獄,但於 1969 年重返萊克郡時,遭人發現自然死於車內。
近十年,相關單位開始意識到刑事司法系統對於格羅夫蘭四人組造成的嚴重負面影響,並開啟一系列的平反行動,從 2015 年格羅夫蘭市市長與萊克郡委員會向格羅夫蘭四人組的在世親屬致歉開始,緊接著在 2017 年,佛羅里達州眾議院與參議院分別通過死後赦免四人的法案, 到了2019 年,佛州特赦委員會與新任州長隆恩‧迪尚特(Ronald Dion DeSantis)正式通過特赦;然而直至2021 年 11 月,才由佛州萊克郡巡迴法院海蒂‧戴維斯(Heidi Davis)法官死後撤銷湯瑪斯與謝潑德的起訴,以及死後撤銷格林尼與爾文的有罪判決,總算在法律上正式宣告四人清白。
格羅夫蘭四人組看似是上一世紀美國種族隔離時期的產物,實則與21世紀的美國或臺灣息息相關。佛洛伊德事件、「黑人的命也是命」(Black Lives Matter)等運動一再提醒我們:多元、平等、包容的社會並非理所當然或一蹴可及,只要一不小心,便有可能歷史倒退;刑事司法系統造成的冤案在臺灣仍是現在完成進行式(推薦點閱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如何避免類似的遺憾還屬未竟之業,方法不一而足,尚待眾志成城。唯有時刻保持警惕,才不會讓正義遲到;或就算遲到了,也千萬別讓正義缺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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